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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理学》评介

2012-07-19 浏览人数:140

 

    本书的研究,希望通过理清晚清至民国种种《法学通论》教科书资源,从大规模的译介引入到国人自行编撰,考察各个时期《法学通论》教科书的编纂方法及内容如何与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门类相融合,以至形成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知识结构和话语体系;辨析已经刊出的诸多《法学通论》教材版本,面对异域法律资源和法学理论,哪些是暗渡陈仓,哪些是移花接木,哪些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思想发生碰撞、融合;如此探案,可能曲径通幽,也可能一马平川;可能山重水复,也可能柳暗花明。好在刚刚起步,一切皆有可能。
    本书认为,在清末废科举、推行近代教育制度的背景之下,大量因印刷成本低廉而得以流通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成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最直接的媒介之一。近代西方法学观念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宪政”、“自由”、“权利”、“三权分立”等,在这一时期开始频繁出现在新式学堂的各种教科书里,由政法讲义、并由日常生活的新闻事实传入中国,从而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一部分而被社会化。与此同时,《法学通论》与清末“法政诸学”各门类的初建存在互动的关系,而“法政诸学”的兴起又与国人对“学科次第”、“西学门径”的认识有关。这些《法学通论》教科书不仅仅是学堂课本,而且还蕴涵了不少西方法学知识和观念,特别是许多《法学通论》在其“绪论”或“法学编”部分,往往集中阐述西方法学理论和方法等问题。本书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二个层面,一是中国近代法理学是如何与汉译日本《法学通论》进行对接的?二是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发展又是如何在中国法律学人编撰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中得到融通?除厘清这些问题外,法律学人与社会制度变迁如何互动,亦是本书之企望。
    本书作者认为,塑造中国近代法理学体系最初阶段的主要特征,不是中国传统法学(律学)在中国近代的延伸,而是“对接”来自日本的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且基本上属于对大陆法系法学理论资源全面汲取。1928年后,中国近代法理学渐次注重英美法学理论资源中汲取养分。本书的结论是,1900年以来,无论是汉译来自日本的还是中国法律学人编撰的《法学通论》教科书,都记录了中国近代法理学形成发展历程中种种“法学近代化”现象,《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对接与融通,虽有不足却无大害,实有研究之必要,故有本书之写作。
    本书稿正文内容共分作七章展开,共22万字。
    第一章 晚清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研究初步
  第二章 矶谷幸次郎著、王国维译《法学通论》及其关联影响
  第三章 思想脉络的考察:梅谦次郎与孟森
  第四章 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
  第五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成长(1912—1928)
  第六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发展(1928—1938)
  第七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批判”与“自觉”(1938—1949)
    本书的出版获得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立项课题(10YJA820005)及2011年度湖南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此外,本书是作者2007—201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潜心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2010年博士论文答辩期间,本书作者的博士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的导师们对本书的主要建树及学术价值,多有褒奖,既认可本书作者勾勒清末民国中国法理学学术史的努力方向,亦认为填补了中国法理学学术史研究的空白,确有出版之价值。以下是何勤华教授、高鸿钧教授、范愉教授、许章润教授、朱力宇教授、史彤彪教授、徐爱国教授等七位博士生导师,针对本书作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答辩所撰写的评阅书的嘉评摘抄:
    本论文的主题是有创新价值的,┅┅阐述了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的基本情况,并着重对矶谷幸次郎、梅谦次郎等代表性的日本学者和作品进行评述,就《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作出论述,……文献引证梳理比较丰富,阅读很广,中心线索突出,持之有据、有理。文笔也比较流畅,读了不累。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搜集和运用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展示了不同版本《法学通论》的主要内容、体系及其文化背景,分析了各种版本《法学通论》的知识谱系和话语模式,以及它们的时代印迹。这一研究对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术史整理和反思,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于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高鸿均(清华大学教授)

    作者对中国近代法理学发展初期的一些重要史料、贡献、思想和人物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分析,提练出若干重要代表人物和思想成果,进行个案剖析,较好地建立了近代法理学发展的描述和分析框架,……在论证中,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观点和结论,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研究范式。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文以晚清以还半个世纪为限,经由理述国人译、著《法学通论》和若干有代表性汉语法理学文本,紧扣汉语思想中的“法理学知识论述”这一脉线索,展开自己的学思。视角独到,颇具问题意识。……本文选择的人物及文本,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堪当现代中汉语思想中法理学“知识论述”的典范人物。作者为此广搜资料,细勘文本,多所发现,诚为难能可贵。

                             ——许章润(清华大学教授)

    这篇论文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料,对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学术史思路非常清晰,论据充分,在很大程度了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其研究成果有益于人们系统地总结近代法理学的成就。

                           ——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论文对有关文献的考证和综述是严格的,科学的和全面的,系统地反映了1895—1949年期间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论文反映作者的理论和历史知识都是牢固和扎实的,有独立进行原创性科研的能力,有良好的学风。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论文选题定在1895—1949年间,而此段历史正好联接了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学与现代中国法理学,由于这个缘故,该论文既有着一定的历史理论价值,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方法论上,作者试图揭示出中国近代法理学结构体系和“知识论述”,这对我国以后现代思维方式解构中国近代法理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徐爱国(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