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商务印书馆,返回首页
图书搜索:

法律的道德性 平装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分享到:

定价:¥45.00

  • 著者:57418 译者:
  •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本印时间:2021年08月
  • 版次:1印次:10页数:309页
  • 开本:32册数:1
  • ISBN:978-7-100-04446-2
  • 主题词:法律道德
  • 人气:646

显示全部出版说明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03年10月

显示全部序言

第二版序言

    在《法律的道德性》的这一新版本中,前四章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有一两处微末的校正。因此,惟一的实质性改变在于增加了第五章,也就是题为“对批评者的回应”的最后一章。
    前四章基本没有变化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我对其中所呈现的表述形式或实质内容完全满意。它仅仅意味着我在重新思考其中所涉及问题时并没有取得十分重大的进展,因此,无法对1963年讲座中首次表达的那些观点进行任何能够体现实质性变化的重新表述。它还意味着我基本上仍然坚持自己在那些讲座中所表明的立场。
    我希望新增加的第五章不会被简单地看成是一项辩论术练习。许多年以来,英语世界中的法律哲学基本上是被奥斯汀、格雷、霍姆斯和凯尔森的传统主宰着。他们的总体法律观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着这种观点被人们完全满意地接受了:即便是它的支持者们也时常显示出对它的某些含意感到不自在。在本书的新的总结性章节中,我认为自己获致了一种更好的表述方式,从而比以往更能准确地表达自己对分析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不满。为此我深深感谢我的批评者们,特别是H.L.A.哈特、罗纳德•德沃金和马歇尔•柯恩。他们并不总是以委婉的方式来表达对我的责难,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批评并没有被论辩性攻击中常见的自我保护性的语焉不详弄得含糊不清。通过清楚表述其思想的基本前提,他们也帮助我对自己的思想进行类似的澄清。
    由于本书的第一版被一些主要学术旨趣在于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者们发现有一些价值,我想对那些从类似的学术旨趣出发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我建议他们首先依次阅读第二章和第五章,而暂时跳过其余各章。这种阅读方式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最后,我想表达对我的秘书马莎•安妮•埃利斯和耶鲁大学出版社的鲁思•D.考夫曼的感激之情,不仅由于她们对本书的贡献,也由于她们使我省却了许多烦忧。她们的辛勤工作和细心理解将我从耗费时间并制造焦虑的细节操作中挽救出来,而这样的琐细事务总是伴随着将手稿转变成最后的印刷品的全过程。

                           朗•L.富勒
                          1969年5月1日


第一版序言

    本书的基础是我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我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本书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我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在附录中,我增加了一篇我在发表这些讲座之前很久写成的文字。它的题目叫做“怨毒告密者的难题”。在阅读本书第二章之前,先阅读这篇文章并思考其中所提出的问题也许非常有用。这个难题最初是作为我的法理学课程的讨论基础而被构思出来的。在过去的几年中,它也被用作通向法理学问题的引子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年级必修的法理学课程上使用。
    在致谢部分,我首先要感谢的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不仅因为它的要求为本书的诞生创造了契机,还因为它宽限了我的准备时间,使我能够进一步达到它的要求。我还应当表达对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谢忱,它使我在1960-1961学年得以获得美国学术职业生涯中所稀缺的资源:闲暇。当然,在说到闲暇时,我指的是在没有任何追求直接有用性或伪装有用性的压力的情况下进行阅读和反思的机会。简单地说,如果没有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我就不可能接受耶鲁的邀请。至于对同事们欠下的学术债,由于债主人数众多,他们施与帮助的形式又是如此多样,所以我很难充分表达自己的谢意。应当指出的是,他们之中没有任何人有机会将最后的文本从顽固的作者倾向于坚持的最后一刻的不当之处中挽救出来。不过,在这项智识劳作的早期阶段,他们的贡献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在我看来本书既属于我,也属于他们。最后,为了感谢我的妻子马乔里的真正贡献,我借用另外一位作者的说法:她或许并不了解本书说了些什么,但她的确知道本书意味着什么。

                       朗•L.富勒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系列讲座结集而成。作者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

显示全部目 录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互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与经济计算
  法律的一般性
  颁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
  科学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
  合法性与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
  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
  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
  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

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
附录  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