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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社会学研究 平装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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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8.00

  • 著者:4889 译者:
  • 出版时间:2001年03月
  • 版次:1印次:13页数:430页
  • 开本:32册数:1
  • ISBN:978-7-100-03123-3
  • 主题词:自杀社会学研究
  • 人气:1206

显示全部出版说明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末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03年10月

                             本书出版说明

    埃米尔•迪尔凯姆(旧译涂尔干,1858—1917)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1882年,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桑斯等地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国游学,深受德国实验心理学创始人冯特的青睐。回国后到波尔多大学任社会哲学讲师,后晋升教授。1896年,他创办了《社会学年刊》。1902年,他根据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对象,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同时,他还给社会学下了定义,认为它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

    迪尔凯姆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社会主义》(在他死后1928年发表);《社会学教程—风俗法律的物质作用》(1950年发表)。

    《自杀论》是迪氏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之所以增多,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变细所造成的社会病态而引起的。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自杀人数的多少和自杀率的高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则有所不同。它们与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高低和两性差异关系很大。在这些自杀者中,作者又按照自杀的不同原因,把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

    为了防止和消除自杀,作者提出了以下设想:一、对自杀者进行惩罚,不给他的尸体落葬,剥夺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家庭的权利,没收其财产,以警告其效尤者;二、对悲观主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三、改进教育,培养人们的坚强性格,增强信念;四、重新发挥家庭在防止自杀中的作用;五、最主要的是恢复行会,建立不同职业的职业组织,使个人命运与集体组织联系起来。总之,作者通过系统研究,探索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写出这部系统论述自杀的著作,这在社会学领域内是不多见的,应该说是对社会学的一大贡献。正是这个缘故,它成了众多社会学著作中一部名著。

                          1996年2月

显示全部序言

    近来,社会学风行一时。十几年前还鲜为人知甚至几乎被人贬低的这个词,今天已成为一个常用词。公众对这门新科学的兴趣越来越大,似乎对它有一种偏爱。人们对它寄予很大的希望。可是应该承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与已出版著作的数量和人们对这些著作的兴趣完全不相称。一门科学的进步,其标志是它所研究的问题不再原封不动。有人说,如果发现了迄今为止尚不知道的规律,或者至少是新的事实改变了提出问题的方法,尽管还没有提供可以被看作是最后的解决办法,这门科学就算是进步了。然而,不幸的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社会学并没有向我们展现出这种景象;因为它往往不提出明确的问题。它还没有超越建设和哲学综合的阶段。它不是以说明社会领域的有限部分为己任,而是宁可研究那些引人注目的一般性,考察所有的问题而不是特地研究哪一个问题。这种方法固然可以稍微满足一点公众的好奇心,向公众阐明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根本达不到任何目的。人们不是借助于草率的直感粗浅地进行考察便能发现如此复杂的现实事物的规律的。况且,某些既广泛又仓促的概括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证明的。人们能做到的就是在有机会的时候举几个有利于说明已经提出的假设的例子,但是说明并不是证明。此外,一个人在遇到那么多问题的时候,他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他所能利用的只是某些偶然知道的情况,甚至没有办法加以考证。因此,对于任何习惯于只研究某些特定问题的人来说,纯社会学的著作毫无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都不属于任何特定的研究领域,而且过分缺少有点权威性的资料。

    对我们这门科学的前途抱有信心的人应该把结束这种状态的事放在心上。如果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社会学很快就会重新信誉扫地,只有理性的敌人才会为此而感到高兴。因为对于人类的理智来说,如果漏掉迄今为止唯一不受其支配和人们为之激烈争论的这一部分现实,哪怕是暂时的,这也将是一次可悲的失败。即使取得的成果不明确,也决不应该灰心丧气。这是作出新的努力的理由,而不是洗手不干的借口。一门诞生不久的科学有权犯错误和进行探索,只要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探索以免重复。因此,社会学不应该放弃任何抱负;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要不辜负人们对它的期望,它就不应该变成一种别具一格的哲学专题著作。社会学家就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这些现象可以说是用手摸得着的,人们可以说出它们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抓住不放!社会学家还应该仔细参考各种辅助学科,例如历史、人种志和统计学;没有这些学科,社会学就可能一事无成!。如果说有什么要担心的话,这就是社会学家所掌握的材料无论如何不会与他试图研究的课题相适应;因为不管他多么细心地划定界限,他的课题总是如此丰富、如此多变,以致包含着无数的意外情况。但是这没有什么要紧。如果他这样进行研究,即使他所掌握的材料不完整,方法太有限,他还是做了一件有益的工作,这件工作将大有前途。因为,具有某种客观基础的观念和它们的提出者的人格并无紧密的关系。这些观念具有某种非个人的性质,使别人也可以接受和继承;它们是可以传播的。因此,在科学工作中可以有某种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正是进步的条件。

    人们即将读到的这本书正是在这种意图的支配下构思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有机会研究各种各样的课题,我们之所以在其中选择自杀作为本书的研究课题,是因为比自杀更容易确定的课题不多,我们觉得自杀是一个特别适当的例子;尽管要明确地划定这个课题的范围还需要做一番准备工作。但是,只要集中力量,我们便可以找到名副其实的规律,这些规律比任何辩证的论据更能证明社会学是切实可行的。人们将会看到我们希望已经证明的规律。当然,我们可能不止一次地弄错,在我们的归纳中超越观察到的事实。但是,至少每一种假设都附有证据,而且我们力求使证据尽可能多一点。尤其重要的是,我们每次将仔细地把推理和解释同被解释的事实明确地区分开来。因此,读者能够评价向他所作的这些解释的根据而不会受到丝毫干扰。

    此外,在这样限制研究范围的同时,人们完全没有必要限制自己全面和概括地看问题。相反,我们认为我们已经确定了有关婚姻、丧偶、家庭和宗教团体等等的许多命题;如果我们没有弄错,这些命题比伦理学家关于这些条件或制度的性质的一般理论使我们懂得更多的东西。从我们的研究中,甚至可以看出关于欧洲当前存在的普遍不安的原因的某些征象,以及可以缓和这种情况的补救办法。因为不应该认为,一种普遍的状态只能用普遍性来解释。这种状态可能有某些明确的原因,如果不仔细地研究各种同样明确的表现形式,我们就可能不会知道这些原因。然而,自杀在今天的情况下正是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将帮助我们理解这种疾病。

    最后,读者将在本书中重新看到我们曾在其他著作中提出和考察过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但更加具体和有的放矢。在这些问题中,甚至有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对本书来说太重要了,所以我们不能不立刻提醒读者注意。

    我们所采用的社会学方法完全基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各种社会现象应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对我们来说,没有要更多争论的规则,但也没有更基本的规则。因为,归根到底,社会学为了能够存在,首先应该有一个完全属于它自己的研究对象。它应该研究一种不属于其他科学范畴的现实。但是,如果除了那些特殊的意识以外再没有别的实在的东西,那么它就会因为没有自己的题材而消失。今后可以观察的唯一对象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因为再没有别的了;然而,这是归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从这个观点来看,婚姻、家庭或宗教中一切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东西其实都可以被看作是由这些行动来满足的个人需要: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的爱、性欲以及人们称之为宗教本能的东西等等。这些行动本身及其复杂多变的历史形式却变得无足轻重了。作为个性一般属性的表面和偶然的表现形式,这些行动不过是个性的一个方面,不需要专门进行研究。有时候研究一下人类这些永恒的感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如何表现出来的,这也许是出于好奇;但是这些表现都是不完整的,所以人们不可能给予重视。从某些方面来看,最好把这些表现撇在一边,以便能更好地触及使这些表现具有意义和使这些表现改变性质的根源。因此,借口把社会学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而把这门科学纳入个人心理学的范畴,实际上是使它离开唯一属于它的研究对象。人们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社会就不可能有社会学,而如果只有个人就不可能有社会。此外,这种观念根本不是在社会学中保持模糊的普遍性的理由。如果人们只承认一种虚假的存在,那么他们怎么能专门说明社会生活的各种具体形式呢?

    然而,我们很难认为,本书的每一页并不给人以这样的印象:支配个人的是超越个人的道德的现实,即集体的现实。如果人们认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自杀率,这种自杀率比一般死亡率更稳定,即使有变化,那也是按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来变化的,每日、每月、每年的不同时刻的变化不过是社会生活节奏的反映。如果人们认为,结婚、离婚、家庭、宗教团体和军队等等按某些明确的规律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其中有些规律甚至可以用数字形式来表示,那么他们就不会认为,这些情况和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和无效益的意识形态安排。但是人们会感觉到,这是一些实在的、有生命的和活跃的力量,这些力量以它们支配个人的方式证明它们并不从属于个人;至少是,即使个人作为组成部分进入产生这些力量的组合,这些力量也随着自己的形成而对个人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懂得社会学可能而且必须是客观的,因为社会学所面对的现实和心理学家或生物学家所研究的现实一样明确和具体。

    在这里,我们还要感谢我们从前的两位学生:波尔多高等小学教师费朗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先生,感谢他们对我们的热诚支持和帮助。前者绘制了本书的全部地图;后者帮助我们收集了表二十一和表二十二的必要数据,读者将会看到这些数据的重要性。为此,必须分析26000名自杀者的档案,以便按年龄、性别、身份和有无子女进行分类。这项繁重的工作是莫斯先生单独完成的。

    这些表格是根据司法部的文件编制的,但这些文件没有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是司法统计局局长塔尔德先生好意向我们提供的,我们向他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作者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学科奠基人之一。1858年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学习希伯莱文、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1879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年毕业。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深受W.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

    1887~1902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刺激。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埃米尔·迪尔凯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本书是埃米尔·迪尔凯姆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之所以增多,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变细所造成的社会病态而引起的。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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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第一章 自杀与心理变态
 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第三章 自杀与自然因素
 第四章 仿效
第二编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第一章 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第二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
 第三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续)
 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
 第五章 反常的自杀
 第六章 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
第三编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第一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
 第二章 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三章 实际的结论
附录
一、图一 自杀和酗酒(四幅)
二、图二 法国各县的自杀人数(1887-1891)
三、图三 中欧的自杀情况(根据莫塞利的材料)
四、图四 自杀人数和家庭密度(人口数)
五、图五 自杀和财富
六、各年龄组有配偶者和丧偶者按有无子女分类的自杀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