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序言
我和谢晖先生相识是在1998年一次出版社审订计划的会议上。虽然交谈很短,可是这位年轻人的谦虚好学,给我留下特别深的印象,自那以后,我们几乎成了忘年之交。我们友谊的基础应当说是一种追求,即对法学与哲学之间联系的探索。我是搞哲学的,而谢晖是学法学的,我们的友谊自然是建立在法学与哲学的沟通上。
法学与哲学的联系,在西方早就形成一门学问,即法哲学,也称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按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的定义,法哲学是一门“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的科学,而这门科学在当代则以“法律诠释学”(die juristische Hermeneutik)而显世。自从罗马法以来,法律诠释学一直致力于抽象法律条文与个别案例之间的联系。与传统诠释学以客观理解文本为主相反,法律诠释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理解既存的文本,而是想成为一种法律实践的补助学科,以弥补法学理论体系里的不足和缺陷,这是一种把法律规范和条文应用于法律之现在的法哲学理论。
谢晖先生说:“近世以来,法治主义诉求与日俱增。然‘法律’一出,秩序即成,自由便备的浪漫情怀每每被现实击破。因此之故,法治理想与人治呼声常此消彼长,难决雌雄。此种情形,吾国犹盛。其中关键,则在于理解法律及法治,过于机械偏狭。其实,法治作为生命肌体,乃为成长的概念,而其成长之途,端在于诠释。立法(法律)为法治之花,诠释显法治之果。有良法而乏诠释,只见法治之花,难观法治之果。故无诠释则无法治,百世不移之理。云法律为‘诠释性概念’,实为‘极高明而道中庸’”。
这是谢晖教授为他与陈金钊教授共同撰写的一部法律诠释学书《法律:诠释与应用》所写的序言里的话,我想他已把诠释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阐述得很清楚,而且也表明了谢晖教授之所以从事于法学的哲学基础之研究的苦衷,“此乃吾国法治由宏观价值呼唤进至微观规范论证之必然”。
谢晖先生二十多年来凭着他顽强不挠的学习毅力和奋斗精神,成为大学殿堂的教授(请参阅他的《法的思辨与实证》一书代序“学习者、思想者”),可是他并不知足。他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古人的训导不仅要被我们当做书写并粘贴在墙壁上或者端压在玻璃板下的格言,而且要被我们当做实践和行动的指南。如果要把自己的事业和生活搭架在整个人生的意义上来衡量,那么,我宁愿选择求知的生活,选择思想者的事业。”(同上书)
思想者,这就是谢晖教授孜孜以求的目标。作为一位法学家,要成为深刻的思想者,唯一走法哲学之路,因为法哲学的本质,就是法思辨。何谓法思辨?按照谢晖先生自己的解释,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作本质性和终极性的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析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这显然是一条艰难而困苦的道路。
为了走这条艰巨的法思辨之路,谢晖教授真可以说博览群书,悉心求教。哲学系或哲学所是他经常出入的场所,哲学家是他尊敬而随时请教的老师,哲学书则是他书架上摆得最多而且翻得最勤的珍品。差不多哲学系所列的哲学重要书籍,不管是经典,还是参考书,他都购买并认真阅读。按他的说法,要成为哲学的思想者,首先就要成为哲学的学习者。
本书无疑是谢晖教授以这种好问好学、博览群书精神进行法思辨的产物。“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这一书名立即就把我们带到法哲学这一深奥而无尽追索的领域。按照法哲学的一般规定,法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法律和法律体系内部的问题,包括探讨法律规则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条件、法律裁决的推论,法律有效性的本质以及法律解释的合理性等;另一类是涉及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特别的制度与该社会中的政治、伦理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关系,包括法律义务的本质、法的权威性、法的功能、法律的责任与自由以及法与正义之关系等。谢晖教授这部著作可以说把这些问题都放在当代法律诠释学的视域下加以深入追问,它通过法律与意义、事实与规范、作者与读者、理解与解释、语言与文字、差异与整合、主观与客观、方法与真理等八个章节完成对法律意义的追问。最后的结论就是:法律不是人类社会交往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有序交往之必需,而诠释法律的逻辑则是: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释。我想在这里谢晖教授已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对法律意义的哲学思考。
洪汉鼎
北京怡斋2002年9月10日
法学与哲学的联系,在西方早就形成一门学问,即法哲学,也称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按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的定义,法哲学是一门“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的科学,而这门科学在当代则以“法律诠释学”(die juristische Hermeneutik)而显世。自从罗马法以来,法律诠释学一直致力于抽象法律条文与个别案例之间的联系。与传统诠释学以客观理解文本为主相反,法律诠释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理解既存的文本,而是想成为一种法律实践的补助学科,以弥补法学理论体系里的不足和缺陷,这是一种把法律规范和条文应用于法律之现在的法哲学理论。
谢晖先生说:“近世以来,法治主义诉求与日俱增。然‘法律’一出,秩序即成,自由便备的浪漫情怀每每被现实击破。因此之故,法治理想与人治呼声常此消彼长,难决雌雄。此种情形,吾国犹盛。其中关键,则在于理解法律及法治,过于机械偏狭。其实,法治作为生命肌体,乃为成长的概念,而其成长之途,端在于诠释。立法(法律)为法治之花,诠释显法治之果。有良法而乏诠释,只见法治之花,难观法治之果。故无诠释则无法治,百世不移之理。云法律为‘诠释性概念’,实为‘极高明而道中庸’”。
这是谢晖教授为他与陈金钊教授共同撰写的一部法律诠释学书《法律:诠释与应用》所写的序言里的话,我想他已把诠释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阐述得很清楚,而且也表明了谢晖教授之所以从事于法学的哲学基础之研究的苦衷,“此乃吾国法治由宏观价值呼唤进至微观规范论证之必然”。
谢晖先生二十多年来凭着他顽强不挠的学习毅力和奋斗精神,成为大学殿堂的教授(请参阅他的《法的思辨与实证》一书代序“学习者、思想者”),可是他并不知足。他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古人的训导不仅要被我们当做书写并粘贴在墙壁上或者端压在玻璃板下的格言,而且要被我们当做实践和行动的指南。如果要把自己的事业和生活搭架在整个人生的意义上来衡量,那么,我宁愿选择求知的生活,选择思想者的事业。”(同上书)
思想者,这就是谢晖教授孜孜以求的目标。作为一位法学家,要成为深刻的思想者,唯一走法哲学之路,因为法哲学的本质,就是法思辨。何谓法思辨?按照谢晖先生自己的解释,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作本质性和终极性的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析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这显然是一条艰难而困苦的道路。
为了走这条艰巨的法思辨之路,谢晖教授真可以说博览群书,悉心求教。哲学系或哲学所是他经常出入的场所,哲学家是他尊敬而随时请教的老师,哲学书则是他书架上摆得最多而且翻得最勤的珍品。差不多哲学系所列的哲学重要书籍,不管是经典,还是参考书,他都购买并认真阅读。按他的说法,要成为哲学的思想者,首先就要成为哲学的学习者。
本书无疑是谢晖教授以这种好问好学、博览群书精神进行法思辨的产物。“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这一书名立即就把我们带到法哲学这一深奥而无尽追索的领域。按照法哲学的一般规定,法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法律和法律体系内部的问题,包括探讨法律规则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条件、法律裁决的推论,法律有效性的本质以及法律解释的合理性等;另一类是涉及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特别的制度与该社会中的政治、伦理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关系,包括法律义务的本质、法的权威性、法的功能、法律的责任与自由以及法与正义之关系等。谢晖教授这部著作可以说把这些问题都放在当代法律诠释学的视域下加以深入追问,它通过法律与意义、事实与规范、作者与读者、理解与解释、语言与文字、差异与整合、主观与客观、方法与真理等八个章节完成对法律意义的追问。最后的结论就是:法律不是人类社会交往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有序交往之必需,而诠释法律的逻辑则是: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释。我想在这里谢晖教授已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对法律意义的哲学思考。
洪汉鼎
北京怡斋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