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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五卷 平装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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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8.00

  • 著者:1660,671 译者:
  •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本印时间:2008年03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411页
  • 开本:32册数:1
  • ISBN:978-7-100-05932-9
  • 读者对象:法律专业师生及研究人员
  • 主题词:日本法规大全校本第五
  • 人气: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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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现重新点校,采用横排简体字印刷再版。

显示全部出版说明

  一、点校整理依据版本,为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正月初版。初译者,为南洋公学译书院;补译校订者,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二、原书为繁体字、竖排版,现改为简体字、横排版。
  三、原书无标点之处,或使用句读之处,一律添加标点符号,或改为现在通行之标点符号。
  四、本书点校版,遵循古籍整理原则,保留著作原貌。其内容的篇章、体例基本不做更动,在集结的卷次方面,按照原书十函的规模,变为现在的十卷本;同时,为了避免同一类法规置于不同的卷次中,在个别卷的归结上与原书函次略有不同。原书类下分册,现在合并(取消)编册,但在正文开头用“*”说明原书册次。在使用汉字方面,由于原书出版于百年前,再版本不便用现代汉字规范加以变更,一些词、字保留了原书的用字习惯。原书编排体例上,类下有章,编下也有章,这种重复仍然得以保留,未做改动。
  五、对一些法规,其正文有章、节、款等,现在法条前增加了“要目”,以便于阅读。
  六、在点校整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原书确有错误,或出现生僻之术语,或出现尚未翻译成汉语的日文汉字,一律用点校者注,以简要解释。一些字的通假用法、古汉语用法,也相应地做了脚注。
  七、原书有目录两种:一为卷首部分,含25类的总目录;二为置于每类法规之前,各类目录。现将总目录不变,把各类目录按照这次的点校本卷次统一归纳于该卷正文之前,变为卷目录。
  八、每卷末附“日汉法律专用名词对照表”,从注释中收集生僻词语汇集于此,方便阅读。
  九、1907年本书出版时,使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书名,但其他处仍有用“日本法规大全”或“法规大全”,未以统一。这次点校再版时,为了区别于1907年的版本,在原书名“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后增加了“点校本”字样,其他均未以更动。
  十、本书是原书出版百年后之再版,为了说明其学术价值、现实意义,特别增加总序言和各个分卷序言。

显示全部前言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五卷收录的是原丛书的第五函第十二、第十三类法规,共五册,包括明治时期有关旌表、位阶、华族、赈恤(第36册)和地方制度(第37—40册)方面重要的法律、敕令、省令及布告等。本卷所含的旌表、赈恤及地方制度等法规,为近代日本的国家奖励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地方制度的立法体系之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笔者作为本卷的点校者试图对本卷所收录的主要法规的立法变迁及内容等作一简略说明。由于本卷的内容比较分散,以下分别从旌表、位阶及华族、赈恤、地方制度四个部分述之。

  一、关于旌表类
  关于旌表方面的立法,具体包括褒章、勋章及年金、记章、纪念章等共26件,主要对褒章、勋章、从军记章的种类、等级、图式、佩用方法、授予对象、授予程序、褫夺及停止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此外,对勋章年金的支给、帝国宪法纪念章及大婚二十五年祝典之章的发布也进行了规定。日本在明治时期形成了一整套奖励制度,其中最负盛名的是褒章和勋章,而国家褒章为最高荣誉。根据1881年颁布的《褒章条例》和1887年的《黄绶褒章》,褒章奖是奖励对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如对不顾个人安危而救助他人者,授予其红绶褒章;对品德卓绝者或励精治业、足为民众之楷模者,授予绿绶褒章;对为社会福利、公共事业作出杰出贡献者,授予蓝绶褒章;对献纳私财、支持海防事业者,授予黄绶褒章。根据1875年《勋章等级》、1883年《勋章年金之褫夺及停止》、1886年《勋章年金之褫夺及停止取扱手续》、1888年《勋章等级制式及大勋位菊花颈饰制式》、《佩用勋章式》、1889年《缴还勋章手续》、《佩用勋章记章心得》、1890年《金鵄勋章等级制式佩用式》、1894年《金鵄勋章叙赐条例》、《金鵄勋章年金令》、《勋章年金支给规则》等,对勋章的授予对象、等级、佩用方法、勋章年金的取得及继受、勋章年金的褫夺及停止等进行了极其细致、周到的规定,明治时期建立的国家奖励制度不仅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使这一领域的活动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关于位阶及华族类
  关于位阶方面的立法,只有1887年《叙位条例》1件,共6条,对叙位的等级和授予对象及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关于华族方面的立法,具体包括1884年《华族令》、1886年《华族世袭财产法》、《华族世袭财产法施行手续》、1890年《学习院学则》、1892年《华族就学规则》、1893年《华族女学校规则》、1894年《华族女学校幼稚园规则》共7件,对华族荣典的取得、继承、丧失、世袭财产、教育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华族是日本于明治维新至二战结束之间存在的贵族阶层,1869年,日本各地方诸侯版籍奉还之后,废除原来的“公家”(公卿)、“大名”(诸侯)等称呼,将其统称为华族。1871年日本天皇政府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即取消旧身份制度,将国民分为皇族、华族、士族、平民四等。华族成为仅次于皇族的贵族阶层,享有许多政治、经济特权。华族制度是依据1884年颁布的《华族令》而得以正式确立,并随着二战后《日本国宪法》的生效而被废除。本卷关于华族的相关立法规定除了具有史料价值外,其立法技术对于我们今天的立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关于华族男女学生就学规则等,大到就学的理念、学制,小至科目内容、课时及成绩的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日本立法内容的具体、详细特征,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此为第五卷。共5册,包括明治时期有关旌表、位阶、华族、赈恤(第36册)和地方制度(第37-40册)方面重要的法律、敕令、省令及布告等,共计119件。本卷所含的旌表、赈恤、地方制度等法规,为近代日本的国家奖励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地方制度的立法体系之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

显示全部目 录

点校前言                       韩君玲

<STRONG>第十二类 旌表 位阶 华族 赈恤
</STRONG>
第一章 旌表
  第一款 褒章
    褒章条例
    褒章条例取扱手续
    赐与金银木杯金元手续
    黄绶褒章
  第二款 勋章及年金
    勋章等级
    勋章等级制式及大勋位菊花颈饰制式
    佩用勋章式
    佩用勋章记章心得
    佩用略章略绶心得
    请佩用外国勋章规则
    皇族请佩用外国勋章手续内规
    勋等进叙缴还下级勋章之件
    缴还勋章手续
    金鵄勋章等级制式佩用式
    金鵄勋章叙赐条例
    金鵄勋章年金令
    勋章年金支给规则
    明治二十七八年从军记章条例
    明治二十七八年从军记章奏请授与规程
    明治三十三年从军记章条例
    勋章年金之褫夺及停止
    勋章年金之褫夺及停止取扱手续
    禁止佩用类似勋章记章之标章
    禁止佩用类似勋章记章标章心得
  第三款 记念章
    发布帝国宪法记念章
    大婚二十五年祝典之章
第二章 位阶 华族
  第一款 位阶
    叙位条例
  第二款 华族
    华族令
    华族世袭财产法
    华族世袭财产法施行手续
    华族就学规则
    学习院学则
    华族女学校规则
    华族女学校幼稚园规则
第三章 赈恤
  第一款 恤救
    恤救规则
  第二款 罹灾救助基金
    罹灾救助基金法
    罹灾救助基金法施行手续
  第三款 保护北海道旧土人
    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
    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施行规则

<STRONG>第十三类 地方制度</STRONG>

第一章 府县
  府县制
  配当府县会议员之件
  府县会议员选举投票之件
  府县制郡制之直接税种类
  府县会郡会议员选举权等之纳税届出方
  选举岛屿府县会议员之件
  岛屿府县行政特例之件
  市部会郡部会特例之件
  府县郡行政不须主大臣许可之事项
  府县郡吏员服务纪律
  府县出纳吏郡出纳吏身元保证及赔偿责任之件
  支给受府县郡给与给料之吏员职员之退隐料退职给与金遗族扶助料之规定之件
  府县税家屋税之件
  府县费分赋及不均一赋课之件
  府县得分赋市町村之费用限度
  府县制郡制之费目流用及财务之件
  府县制郡制施行之际众议院议员并府县会议员选举区域等之件
  市制施行地之选举府县会议员及市公民资格
  地方税经济起债及地方制限外赋课之件
  以府县委托金移于地方税经济之件
  存在各府县下之公共财产管理方
  由国库所补助公共团体事业之件
  从国库所补助公共团体事业之法律施行之件
  东京府神奈川县变更区域之件
  东京府及神奈川县变更境域分割地方税备荒储蓄及其他关于府县会议员之手续
  冈山县兵库县变更境界及福冈县大分县变更境界之件
  千叶县茨城县变更境界之件
  千叶县与茨城县之间县财产处分方
  东京府埼玉县千叶县茨城县变更境界法
  灾害土木费国库补助规定
  灾害土木费国库补助规定施行细则
第二章 郡
  郡制
  配当郡会议员之件
  选举郡会议员之件
  郡费分赋之件
第三章 市町村
  市制
  町村制
  市町村制理由
  市町村会议员选举罚则
  市制町村制第十五条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之官吏之件
  市制町村制中直接税间接税之区别
  关于市町村行政以主务大臣许可之职权委任府县知事之件
  东京市京都市大阪市之区之件
  除东京市京都市大阪市外人口二十万以上之市之区之件
  市制特例废止之际市长事务取扱之法及事务引继之件
  行政或司法区域之市所属之件
  市町村名及市役所町村役场之位置变更之法
  改称变更市町村内土地字名之规程
  町村废置分合之件
  市町村制实施之际新任市町村长引继事务及诸费用取扱法
  市町村行政事务监督
  市町村巡视规程概则
  市町村事务报告例概则
  区町村会法
第四章 北海道
  北海道区制
  北海道施行区制之事项
  依北海道区制区公民不担任名誉职或实际不执行其职务者之处分规则
  依北海道区制北海道一级町村制及北海道二级町村制之直接税间接税之类别及征收之法
  北海道一级町村制
  北海道二级町村制
  北海道会法
  北海道会议员选举令
  北海道地方费法
  北海道地方费令
  北海道水产税之税区令
  北海道土功组合法
  北海道土功组合法施行令
第五章 冲绳县区制 附间切岛规程
  冲绳县区制
  那霸首里各村役场吏员废职者之一时给与金之件
  施行冲绳县区制必要事项
  冲绳县区会之会议及傍听所有纪律并取缔规则
  冲绳县间切岛规程
  冲绳县间切岛之吏员规程
  废职间切岛吏员所应支给之一时给与金
第六章 东京市区之改正
  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依东京市区改正条例第三条而指定之特别税
  东京府区内输入清酒之规则
  改正东京市区之土地建物处分规则
  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及其他之二规则
  东京市区改正委员会之组织权限

<STRONG>附 录
</STRONG>
  日汉法律专用名词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