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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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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0.00

  • 著者:749 
  •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本印时间:2009年02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290页
  • 开本:32册数:1
  • ISBN:978-7-100-05977-0
  • 读者对象:法学专业师生及研究人
  • 主题词:全球化何种哲学
  • 人气: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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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正来现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显示全部序言

超越俄狄浦斯式的悲剧
——《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自序
自1840年中国遭遇西方以降,作为相对“西方”的非西方,我们开始走上救国图强的道路。百年来,由于将“西方”等同于“现代社会”,并将“非西方”的中国归于“传统社会”,所以“中西”问题与“古今”问题勾连在一起并形成了所谓的“中西古今”问题,进而成为我们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这一线性社会进化进程——即“现代化”进程——的时代主题。其间,在我看来,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实质上是:在避免被沦为西方殖民地(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的前提下,如何在西方强势文化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中谋求民族之自主和国家之强盛?无论是“中体西用”之说(张之洞),还是“西体中用”之论(黎澍和李泽厚);也无论是“西化”之言(胡适和陈序经),还是“化西”之语(牟宗三),我们都可以将其看作是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
  中国20世纪两次大的文化和政治运动较为集中地展示了我们的努力方向:如果说“新文化运动”是我们反思/否弃传统、拥抱西方的一种文化自觉努力,那么,1949年至1978年的共产主义实践实质上则是我们试图开掘出一条否弃西方、进而超越西方的非主流路向的政治自觉尝试。当然,无论我们如何评价这种努力,我们都不能因此而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亦即在中国经由改革开放,特别是经由加入WTO而被“裹挟”进由西方主导的“世界结构”之后,我们事实上仍被完全笼罩在西方的阴影之下。一如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西方(法律)的理想图景”仍被论者们理所当然地视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进而使得西方的过去和现在成了中国的未来。我们颇为有趣且无奈地发现:经过数代人的努力,我们在根本上又似乎回到了当初的起点,而割裂传统、尾随西方这种“弑父娶母”式的悲情挣扎似乎成了我们终究逃不脱的“时代宿命”——就像古希腊戏剧《俄狄浦斯王》(0edipus Tyrannus)中的俄狄浦斯一样,为了逃避弑父娶母的悲惨命运,他被送往另一个国度,但最终他还是未能逃脱弑父娶母的悲剧。
  《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一书乃是我立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的思考,当然也可以看作是我试图超越中国现代性问题中历史性存在的上述“俄狄浦斯式悲剧”的一种努力。但是,我并没有采取中西古今之争中习见的思想史或文化学路径,而是从当下中国的时代性质和时代使命出发,采取我一贯主张的“知识—法学”路径分析了在我看来颇为重要的几个前提性问题,特别是全球化的性质问题和作为中国法律哲学建构之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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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Fudan China Studies》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救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与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向何处去》等;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论文集》、庞德的《法理学》和《政治学说史》等。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过程,而毋宁是一个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法律全球化”也并不是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国家法律一元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种同质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个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 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统一的进程;全球化更不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进程, 而毋宁是“全球主义”对其型塑后的产物,是我们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只有树立这种开放性的“全球化观”,我们才能为中国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并依据“中国理想图景”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提供认识论的前提。   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于是,我们在审视“中国问题”时必须建构一种“关系性视角”。以此视角观之,中国被“裹挟”进的“世界结构”,对其未来发展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是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伞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而是具有双重性。这就使得中国的问题不再是“发展中世界”、 “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律哲学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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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俄狄浦斯式的悲剧
      ——《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
         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自序

       <STRONG>第一部分 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STRONG>引论 以中国为根据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本部分分析框架的确立
  第三节 本部分的参照依据:特维宁的“一般法理学”
  第四节 本部分理论问题的建构与论述安排
第一章 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分析和反思
  第一节 前提性讨论
  第二节 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
  第三节 有关“法律全球化”的争辩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作为“国家法与民间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
     ——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
  第一节 <FONT size=2>以</FONT>“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二节 <FONT size=2>以</FONT>“法律一元论”与“法律多元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以“经济决定论”与“法的唯国家意志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进程的全球化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全球化对策及其“同质化”预设
  第二节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分析和批判
  第三节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之开放性进程的全球化
第四章 作为一种主观且可变进程的全球化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必然性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基于全球化与全球主义高度互动之视角的批判
  第二节 基于中国与全球化之关系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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