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序言
自 序
我一直主张用“自然—自觉”这种解释模式,来描述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文明进步首先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就是说,它不是某种神祗、某个集团、某位领袖意志或智慧设计的产物。人类的“自发秩序”,人类长期积习而成的习俗、习惯、惯例,把许多公共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好、调整好了。人类秩序和制度的产生,基本上是“进化”的产物而非纯意志的作品。这一点哈耶克等人都论述过。真正的“大智”常常“若愚”,真正有点儿智慧的东西,常常是波澜不惊的,人类自身的进步也是这样。
其次,人类文明又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当人类文明积淀到一定时候,人类社会对自身理性自觉的需求反而增强了。很多东西已不能完全靠“自然”演绎而要靠“主动”把握。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人类的自我克制、自我约制,特别是对自身人性不完善的洞察、认识和救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今天,我们已进入到一个新的文明地带,即进入到了一个文明“自觉”时代。尽管在任何时候,人的意志的过分高扬都十分有害,但在文明发展过程中,“自觉”意识、“自决”能力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进步,却是相当重要的。它甚至决定着我们文明今后的样式和质量。日新月异的很多现实境况,迫使人们必须作出预先的考量并作出某种“设计”。所谓“凡事预则立”,此之谓矣。
我把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Mill,亦译穆勒)等人看作是“温和的”制度设计论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制度是“全体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是“创制”的结果,而且会永远地“创制”下去,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存在着这种需要。密尔等人则认为,制度包括政治制度都是人的“劳作”(work),制度的根源和它的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制度发展在每一阶段“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密尔非常强调的是,问题不在于制度能否被“设计”,而在于如何去“设计”。
我把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Douglass C.North)等人视为“坚定的”制度设计论者。布坎南曾把那种认为制度绝对不可设计的观点,比做是“黑格尔哲学”式的“神秘幽灵”。但是他们的学术贡献,与其说是对制度设计作出了某种肯定性论述,不如说他们对于混沌的制度现象作出了某种区分。布坎南认为,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它们是始终作为对我们的行动能力约束的各种规则;后者则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对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人类无法施加意志加以构造,而在文化已经形成的范围内的具体制度,并没有形成既定性,人们是可以大有可为的。这就是“文化进化”与“制度创制”的不同。
诺思对“制度”有较多的说法,但基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区分法。他对“制度”的理解是:“制度”可能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也有可能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前者是“创立的制度”,后者则是“演进的制度”。在诺思那里,我们说的制度的“生长性”与“创制性”,是可以统一的。
有意思的是,人们对于制度的这种区分有命名和解释上的差异。如当代德国制度经济学家Wolfgang Kasper和Manfred Z.Strelt认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
我一直主张用“自然—自觉”这种解释模式,来描述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文明进步首先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就是说,它不是某种神祗、某个集团、某位领袖意志或智慧设计的产物。人类的“自发秩序”,人类长期积习而成的习俗、习惯、惯例,把许多公共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好、调整好了。人类秩序和制度的产生,基本上是“进化”的产物而非纯意志的作品。这一点哈耶克等人都论述过。真正的“大智”常常“若愚”,真正有点儿智慧的东西,常常是波澜不惊的,人类自身的进步也是这样。
其次,人类文明又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当人类文明积淀到一定时候,人类社会对自身理性自觉的需求反而增强了。很多东西已不能完全靠“自然”演绎而要靠“主动”把握。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人类的自我克制、自我约制,特别是对自身人性不完善的洞察、认识和救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今天,我们已进入到一个新的文明地带,即进入到了一个文明“自觉”时代。尽管在任何时候,人的意志的过分高扬都十分有害,但在文明发展过程中,“自觉”意识、“自决”能力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进步,却是相当重要的。它甚至决定着我们文明今后的样式和质量。日新月异的很多现实境况,迫使人们必须作出预先的考量并作出某种“设计”。所谓“凡事预则立”,此之谓矣。
我把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Mill,亦译穆勒)等人看作是“温和的”制度设计论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制度是“全体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是“创制”的结果,而且会永远地“创制”下去,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存在着这种需要。密尔等人则认为,制度包括政治制度都是人的“劳作”(work),制度的根源和它的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制度发展在每一阶段“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密尔非常强调的是,问题不在于制度能否被“设计”,而在于如何去“设计”。
我把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Douglass C.North)等人视为“坚定的”制度设计论者。布坎南曾把那种认为制度绝对不可设计的观点,比做是“黑格尔哲学”式的“神秘幽灵”。但是他们的学术贡献,与其说是对制度设计作出了某种肯定性论述,不如说他们对于混沌的制度现象作出了某种区分。布坎南认为,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它们是始终作为对我们的行动能力约束的各种规则;后者则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对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人类无法施加意志加以构造,而在文化已经形成的范围内的具体制度,并没有形成既定性,人们是可以大有可为的。这就是“文化进化”与“制度创制”的不同。
诺思对“制度”有较多的说法,但基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区分法。他对“制度”的理解是:“制度”可能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也有可能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前者是“创立的制度”,后者则是“演进的制度”。在诺思那里,我们说的制度的“生长性”与“创制性”,是可以统一的。
有意思的是,人们对于制度的这种区分有命名和解释上的差异。如当代德国制度经济学家Wolfgang Kasper和Manfred Z.Strelt认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