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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阳里的守望

2023-11-08作者:汪雄刊发媒体:中国社会科学报浏览人数:3
《法理学的疆界》(商务印书馆2023年出版)
 
  在中国政法大学不大的校园里,树叶悄然变了颜色,在落叶飘落之前,我来到了雷磊教授的办公室,品西湖龙井,阅法理新作。秋天是收获的季节,适合总结、整理和反思,《法理学的疆界》的出版适逢其时,它就是这秋日里的收获,收录了作者26篇书评、随笔和札记,虽然篇什长短不一、风格迥异,但并非杂乱无章地拼凑,而是作者青年求索的印记。
 
  十八年来,作者所思、所译、所写无非是在法概念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不同方向艰难跋涉,触摸和勘定、守护和耕耘法理学的疆界。阅读这些文字,仿佛看到了作者在法理学广袤的土地上铺路、植树、开渠和架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辛劳而又欢愉。偶尔也会登上旷野之巅,享受这片刻的“寂静欢愉”,正如封面所配的作者女儿的绘画,那是秋阳里的回味与守望。
 
  法理学疆界的历史脉络
 
  法学的疆域虽然自古就有,但法理学的界限划定却是比较晚近的事情。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撰写过《法律篇》专门探讨法律的德性基础,但第6卷之后的内容就信马由缰开始探讨刑法、民法等诸多和法理学无关的主题。与柏拉图不同,古罗马的西塞罗似乎出现了领地意识,在《论法律》中他一上来就拒绝和昆图斯讨论像刑法、民法等细枝末节的法,但他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划定法理学的范围。因为关于人事的知识和神事的知识无法分开,它们一起构成了古罗马的法学。
 
  乌尔比安曾说:“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人事知识对应现在的部门法学,神事知识对应法理学,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二者不能也不应分开。虽然法理学的范围模糊不定,但法学的疆界清楚确定。后来的阿奎那出于宗教立场扩张了神事的范围,法学仅仅只是其《神学大全》中的一小部分内容,他虽然保留了法学的疆域,但法学的独立性荡然无存,上帝通过法的指示来推动人达到至福,法不能离开上帝而存在。只有当霍布斯通过《利维坦》重建了地上之国,法成为国家意志的产物之后,法才重回人间。但法学并没有当然获得其独立性,1821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时,仍然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才明确划定了法理学的界限。
 
  奥斯丁曾于1826年专门前往德国研习法学,应该接触了黑格尔所谓的哲学法学(Die philosophische Rechtswissenschaft), 1828年返回英伦,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树起了法实证主义的大旗,主张法理学有独立的研究范围,坚决反对把法学作为其他学科的附庸。他后来把系列讲座的手稿整理成了《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其实,书名应该直译为“所划定的法理学的界限”,这更能表明奥斯丁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具有的理论雄心。几百年来,法理学之所以没有确定的疆界,是因为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的概念五花八门。奥斯丁通过界定“准确意义上的法”来划定法理学的疆界,期盼从此结束法理学和政治学、伦理学、哲学等学科“同居”的日子,分家落户过上独门独院的生活。
 
  但这仅仅只是法实证主义的一厢情愿。两百年以来,德国的利益法学、自由法运动还有法社会学一直在想方设法拆除奥斯丁所建立起来的法理学藩篱,在英美法世界更有法律现实主义、新自然法学派重新把“隐喻意义上的法”纳入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的疆界又日渐模糊。
 
  法理学疆界的中国语境
 
  一百多年前法理学来到中国时,由于没有对应称呼,只能从日本引入穗积陈重对Rechtsphilosophie的翻译称之为法理学,正是因为法理学没有固定的疆界,人们对于穗积陈重新造的“法理学”名称的所指范围聚讼纷纭。
 
  1904年,梁任公写长文总结分析了诸子百家的法学说。从今天的视角回看,这是对诸子法学说的二阶观察。梁任公把法理学定位为一种二阶观察,彼时的中国法理学没有独立的问题意识和思想体系。虽然后来也出版了一些《法学通论》和《法学纲要》之类的教科书试图界定法理学的范围,但因为没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并没有形成学派产生共识。那时也翻译了一些西方法理学著作,例如孟德斯鸠的《法意》(1909年)、凯尔森的《纯粹法学》(1943年),但零星不系统,缺乏理论学科的自觉。
 
  新中国成立之后,受苏联的影响,法学理论与国家重建绑定。直到1981年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和1982年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的问世,法理学才和国家学脱钩,向独立之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十年之后“法理学”之名称才重新得到确立,但是法理学的疆界却游移不定。长期以来,法理学的研究空洞苍白,是一个“杂货袋”,装着其他学科不研究的问题,是法学体系减去部门法学后的“剩余学科”。回应这些观点、扭转这个趋势成为当代法理学者的共同使命,需要一代又一代学者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精耕细作,小心勘定法理学的疆界。
 
  三十年来学者们作出了不懈努力,组织翻译了一系列译丛,法理学摆脱了“幼稚之讥”逐渐充实起来。雷磊教授的十八年刚好处于法理学的这个成长期,他也躬耕于法理学的成长过程之中,翻译了近二十本西方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主持了“法学方法论译丛”“法律科学经典译丛”“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译丛”三个译丛,特别是引进了默克尔、凯尔森、拉伦茨、普佛尔腾、霍斯特等德国法学家的理论,梳理研究德国两百年来法律科学和法哲学的发展演进,借助这些理论来勘查法理学的疆界。
 
  在雷磊教授看来,一般法理学可以被分为法概念论、法伦理学、法学方法论(司法裁判理论)与法学理论四个分支领域。前三个领域是关于“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是关于前三个理论的理论,属于二阶理论。所以,法理学的疆界由三个领域两个维度构成,第一个维度围绕法的概念、价值和司法适用而展开,分别回答“法是什么”“法有何价值”和“如何适用法”这三个问题,把“法是如何产生的”和“法和其他东西的区别和联系”两个问题排斥在法理学的领域之外。由此,在第二个维度上,法史学和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数据法学等都不在“法学理论”之内。依这份学术地图,社科法学在第一个维度上被驱出了法理学的领地,而自然法学在有限意义上被吸纳到法伦理学范围之内,引起了社科法学学者和自然法学学者的不满,也爆发过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论战。
 
  其实,法理学的疆界是用来被突破的,每一次突破都激发学科成长到一个新的阶段,但这仰赖一个前提——需要先划定它的疆界。
 
  (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1月8日第2768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