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序言
当代日本的法学,通过继承日本封建法学遗产(主要以中华法系为基础),采用大陆法系之基本原则和框架(明治维新以后),吸收英美法系的许多学说、观点(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而兼容并蓄,日渐发达。虽然,日本法学界在学习封建中国和近代欧陆法律时一直存在“拿来主义”之倾向,至现代又深受英美实用主义法学思潮的影响,故在法学研究方面比较务实,致力于注释的、应用法学的领域,其关于法学体系的理论也不十分细密。但该体系融合了东西方法学之精华,符合日本国情,颇具特色。因此,以此体系为基础,对20世纪日本法学的发展演变作整体研究,是比较合理的。
按照日本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法学,就广义而言,是关于法以及法的现象的学问的总称”。根据这个定义,日本学者将法学体系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实用法学(广义的实定法学)
按照其与司法实践联系的紧密程度,又分为法解释学和立法学、法政策学两大类。实定法学这个概念,一般用于以法解释学为说明对象的场合,但如果不仅从解释既存的实定法之法解释学角度,还从包含着与新的实定法制定相关的立法学、法政策学的意义上认识的话,它就被理解为广义上的实定法学,即实用法学。
(一)法解释学(狭义的实定法学)。是从事解释实定法的学问。但是,这里的“解释”,比古汉语或英文中的“解释”的含义要广,即不但包括了文法和语句上所作的说明,也包含了就法律作出定义和类推等解释。日本学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学对法的适用是不可缺少的。比如,在日本现行民法关于“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私权的享有,从出生开始”等条文中,什么是“私权”?其范围包括哪些? 等等,必须有相应之解释,才能使其准确地、有效地得以实施。
法解释学从古代罗马以来(中世纪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是其辉煌时期)即处在西方法学的中心地位,直至法学开始发达的19世纪为止,一说起法学,通常就是指法解释学,日本也深受其影响。现代日本的法解释学,其范围主要包括实定法的各个领域:即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民事法学(包括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社会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等)、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等等。
(二)立法学、法政策学。是指根据新的立法和法的修改,对实现一定政策有效的法规进行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问。正如美国曾制定了《禁酒法》,企望根绝饮酒的弊害,结果反而事与愿违,不仅禁不了酒,反而出现了大量秘密制造、贩卖酒的黑市。这一著名事例说明,没有远见和预测,违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立法措施,并不是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
因此,日本学术界认为,在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的行为时,除考虑统治阶级的意志外,还必须考虑人们的习惯、道德、经济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要素。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作为上述种种要素的经验总结和知识成果的立法学(法政策学)就是社会所需要的。这样的立法学(法政策学),随着法的总的目标(社会综合治理)的展开,也逐步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基础法学,也称理论法学
日本学者认为,基础法学如同与“临床医学”相对立之“基础医学”一样,是以哲学的考察为目的,从整体上对法以及法的现象进行研究的学问,从而与作为应用科学之“实用法学”相对应。基础法学又可分为:
(一)法事实学。包括“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等,它分别从历史、地理、社会等角度,将法和法的现象作为一种事实来观察、研究,以获得各种知识。
(1)法史学(法制史学)。对法的历史比较早作出系统研究的是以萨维尼(Savigny,1779―1861)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和英国的法律史学家梅因(Maine,1822―1888)。在日本,奠定法史学之科学基础的是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他在其名著《法律进化论》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作了精辟的论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史学研究进一步获得发展,从法史学中分化出了日本法制史、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三个分支。
(2)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比较法研究。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解释,就是泛指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部门法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从广义上解释,比较法学不仅指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部门,还包括对世界各个法系、法的理论与实践、法的边缘和相邻学科,法的背景以及法的研究与改革动向的比较研究等。目前,日本在大量翻译西方比较法著作的基础上对世界各国法律的介绍、研究也十分活跃,比较法学成为研究和教育的重要学科。
(3)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法律社会学自1913年由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EugenEhrlich,1862―1922)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首次加以系统论述以后,随即便风行欧美、影响世界其他各国。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受到欧美法律社会学的影响,二战后,该学科继续获得发展,并开始渗入法学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如宪法社会学、教育法社会学、经济法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等等。
(二)法律哲学。因具有哲学的理论性和抽象性而与法事实学相区别。在西方,法律哲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和课程,一般是指以哲学的观点和方法,从理论思辨的高度对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作出解释的学问。在历史上,法律哲学是以探讨“正义是什么?”的法律价值论为中心而发达起来的。目前,受欧美法律哲学思潮之影响,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等流派,在日本学术界都很活跃。
考虑到上述日本法学界对法学体系的理解,以及我国学者对法学体系的习惯分类,本书在上述法学体系理论的基础上,将现代日本法学体系分为五个部分:即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比较法学;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和刑事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和犯罪学);私法学,包括民法学、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社会法学,包括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以此为分析基点,本书对20世纪日本法学发展演变的全过程以及其内涵、特点和某些发展规律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本书的介绍和论述,只是初步的,它只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现代日本法学的精深研究,还期望学术界的进一步努力。对本书中的错误和不足,也欢迎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
何勤华
2003年元旦于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
按照日本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法学,就广义而言,是关于法以及法的现象的学问的总称”。根据这个定义,日本学者将法学体系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实用法学(广义的实定法学)
按照其与司法实践联系的紧密程度,又分为法解释学和立法学、法政策学两大类。实定法学这个概念,一般用于以法解释学为说明对象的场合,但如果不仅从解释既存的实定法之法解释学角度,还从包含着与新的实定法制定相关的立法学、法政策学的意义上认识的话,它就被理解为广义上的实定法学,即实用法学。
(一)法解释学(狭义的实定法学)。是从事解释实定法的学问。但是,这里的“解释”,比古汉语或英文中的“解释”的含义要广,即不但包括了文法和语句上所作的说明,也包含了就法律作出定义和类推等解释。日本学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学对法的适用是不可缺少的。比如,在日本现行民法关于“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私权的享有,从出生开始”等条文中,什么是“私权”?其范围包括哪些? 等等,必须有相应之解释,才能使其准确地、有效地得以实施。
法解释学从古代罗马以来(中世纪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是其辉煌时期)即处在西方法学的中心地位,直至法学开始发达的19世纪为止,一说起法学,通常就是指法解释学,日本也深受其影响。现代日本的法解释学,其范围主要包括实定法的各个领域:即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民事法学(包括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社会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等)、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等等。
(二)立法学、法政策学。是指根据新的立法和法的修改,对实现一定政策有效的法规进行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问。正如美国曾制定了《禁酒法》,企望根绝饮酒的弊害,结果反而事与愿违,不仅禁不了酒,反而出现了大量秘密制造、贩卖酒的黑市。这一著名事例说明,没有远见和预测,违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立法措施,并不是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
因此,日本学术界认为,在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的行为时,除考虑统治阶级的意志外,还必须考虑人们的习惯、道德、经济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要素。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作为上述种种要素的经验总结和知识成果的立法学(法政策学)就是社会所需要的。这样的立法学(法政策学),随着法的总的目标(社会综合治理)的展开,也逐步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基础法学,也称理论法学
日本学者认为,基础法学如同与“临床医学”相对立之“基础医学”一样,是以哲学的考察为目的,从整体上对法以及法的现象进行研究的学问,从而与作为应用科学之“实用法学”相对应。基础法学又可分为:
(一)法事实学。包括“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等,它分别从历史、地理、社会等角度,将法和法的现象作为一种事实来观察、研究,以获得各种知识。
(1)法史学(法制史学)。对法的历史比较早作出系统研究的是以萨维尼(Savigny,1779―1861)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和英国的法律史学家梅因(Maine,1822―1888)。在日本,奠定法史学之科学基础的是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他在其名著《法律进化论》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作了精辟的论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史学研究进一步获得发展,从法史学中分化出了日本法制史、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三个分支。
(2)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比较法研究。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解释,就是泛指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部门法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从广义上解释,比较法学不仅指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部门,还包括对世界各个法系、法的理论与实践、法的边缘和相邻学科,法的背景以及法的研究与改革动向的比较研究等。目前,日本在大量翻译西方比较法著作的基础上对世界各国法律的介绍、研究也十分活跃,比较法学成为研究和教育的重要学科。
(3)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法律社会学自1913年由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EugenEhrlich,1862―1922)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首次加以系统论述以后,随即便风行欧美、影响世界其他各国。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受到欧美法律社会学的影响,二战后,该学科继续获得发展,并开始渗入法学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如宪法社会学、教育法社会学、经济法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等等。
(二)法律哲学。因具有哲学的理论性和抽象性而与法事实学相区别。在西方,法律哲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和课程,一般是指以哲学的观点和方法,从理论思辨的高度对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作出解释的学问。在历史上,法律哲学是以探讨“正义是什么?”的法律价值论为中心而发达起来的。目前,受欧美法律哲学思潮之影响,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等流派,在日本学术界都很活跃。
考虑到上述日本法学界对法学体系的理解,以及我国学者对法学体系的习惯分类,本书在上述法学体系理论的基础上,将现代日本法学体系分为五个部分:即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比较法学;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和刑事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和犯罪学);私法学,包括民法学、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社会法学,包括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以此为分析基点,本书对20世纪日本法学发展演变的全过程以及其内涵、特点和某些发展规律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本书的介绍和论述,只是初步的,它只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现代日本法学的精深研究,还期望学术界的进一步努力。对本书中的错误和不足,也欢迎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
何勤华
2003年元旦于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