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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国定论 精装现代货币理论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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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8.00

  • 著者:186791 译者:
  • 出版时间:2023年05月本印时间:2023年05月
  • 版次:1印次:1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2009-5
  • 读者对象:经济学、货币理论领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决策咨询专家
  • 主题词:货币理论
  •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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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思想史上的里程碑

《货币国定论》被普遍认为代表了德国货币理论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德国货币理论鼎盛时期的开端。本书也是货币思想史上的里程碑,这本开创性的著作与传统的古典和新古典货币理论针锋相对。传统理论认为,货币是由一种商品(通常为黄金、白银)构成(或担保),如此一来,该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购买力便决定了货币的交换价值或购买力,这是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与之截然不同,该书却认为货币是与其材质价值无关的国家的产物,因而对“纸币”的存在成功地做出了理论上的解释。全书包含两大主要观点。一大观点是“货币是国家的产物”。货币作为一种票券式支付手段,其“效力”(validity)由国家创造。另一大观点则相对受到忽视。克纳普认为,现代国家实行金属本位、制定货币政策,并非源自对金属任何属性上的考虑,而是主要出于稳定汇率的考虑。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克纳普(Georg Friedrich Knapp,1842-1926),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德国新历史学派杰出代表,德国“讲坛社会主义”主要成员。1842年生于吉森,先后在慕尼黑、柏林和格廷根求学,成为一名统计学家。1867年担任莱比锡市统计局局长,在人口死亡率的测量等统计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1869年任莱比锡大学经济学客座教授,1874年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从事有关普鲁士农业工人农业史等方面的历史主义经济学的研究。1895 年转向货币理论研究,出版了《货币国定论》一书,在国际上赢得了广泛声誉。
译者简介:
李黎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经济思想史与经济学流派、货币和金融思想史。在《经济学动态》、《国际金融研究》、《经济学家》和《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著有《明斯基经济思想研究》。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克纳普的《国币国定论》是货币思想史上的里程碑,该书提出了“货币是国家的产物”,创立了货币理论的国家主义学派,自1905年一出版,便在学术界和政界引起了轰动。当货币制度正处于大变革时代,各国纷纷讨论其货币体系的最优金属本位安排,而该书却提议我们并不需要金属本位。尽管有关纸币意向性的思想在那之前便已提出,但是却从未能够像此书那样获得学术关注和重视。全书探讨了货币与支付、金属之间的关系,一国之内的货币问题,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以及英国、法国、德国和奥地利的货币变迁史。

显示全部目 录

第一章  支付、货币与金属
第一节  金属主义与价值单位的名义性
第二节  票券式支付手段
第三节  流通中的使用
第四节  货币与金属之间的质地和谱系关系
第五节  货币与金属之间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一国国内货币
第六节  货币的功能分类
第七节  复本位制与本位制的类型
第八节  银行券
第九节  辅币的贴税
第十节  辅币的积聚
第十一节  本位的变更
第三章  对外货币关系
第十二节  本位币之间的汇率
第十三节  黄金与白银之间的价格比率
第十四节上  对外比价管理
第十四节下  共货币国定主义
第十五节上  稳定汇率作为终极目标
第十五节下  铸币供国外使用,非铸币供国内使用
专业术语索引
译后记

显示全部精彩试读

货币是法律的产物。因此,货币理论必须论及法律史。
货币最受欢迎的形式是铸币。由于这意味的是硬币,因而大多数作家认为货币可以从钱币学(numismatics)中追根溯源。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钱币学家通常对货币一无所知,因为他只是与货币的“死尸”打交道;对于理解纯粹的纸币,他并无捷径。纸币也许是一种可疑的甚至于危险的货币类型,但即便是最差的种类,也应当被包含在货币理论当中予以考虑。要成为劣币,它必须首先是货币。
似乎没有什么要比提倡采取诸如1866年奥地利国家纸币(State Notes)那种形式的纯粹纸币这种建议更背离我们的愿望的了。任何国家希望坚持采用铸币,并有能力这么做,都是可取的。我还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我们毫无理由去偏离金本位。我这么说便马上可以让公众人物放心了。在本书中,我们还对银本位同样进行了认真考察,并且对纸币给予了迄今为止最多的关注。因为经过仔细考虑发现,在纸币这种可疑类型的“退化的”货币形式中,潜藏着货币本质的线索,虽然咋一听来这有些荒谬。货币的灵魂并非附在其材质之上,而是附于管控其使用的法律规定之中。
所有货币,无论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都只不过是一般性的支付手段(means of payment)的一种特例。在法律史上,支付手段的概念从最初简单的形式向后来更为复杂的形式演化。有些支付手段还不是货币,然后有些成为了货币,后来有一些却不再是货币。
那么,支付手段是什么呢?是否存在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将它纳入其中呢?
“支付手段”通常求助于“交换的商品”(exchange-commodity)的概念来予以解释,而“交换的商品”这个概念又以“商品”(commodity)和“交换”(exchange)这两个概念为前提。
下定义必须从某个固定的参考点出发。我们下面不妨尝试将“商品”和“交换”视作足够基本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