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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点校本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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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2.00

  •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页数:568页
  • ISBN:978-7-100-05846-9
  • 主题词:日本法规大全校本第四
  • 人气:81

显示全部序言

<FONT size=3><STRONG>            总 序
</STRONG></FONT>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约3000件。
  1896年,经盛宣怀(1844—1916)奏请、朝廷批准,南洋公学成立于上海。1899年,南洋公学设立译书院,并聘请张元济出任院董。张元济到任后,与南洋公学总理沈子培合意提出翻译《日本法规大全》,获盛宣怀允准后即着手进行。1904年,商务印书馆主人夏粹方也参与此事。至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终于面世。
  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遣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者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本书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地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在清末,翻译出版的大型外国法律汇编,共有两套:一是共46册的同文馆1880年聚珍版《法国律例》,另一就是这十函共81册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近代中国门户开放以后两个特定时期译介外国法律的代表。前者是在两次鸦片战争之后向西方老牌强国法国学习,后者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向原本被中国人视为“蕞尔小国”的日本学习;前者由官方主持翻译,对象是法国的六法全书,后者由民间主持翻译,对象是日本的所有现行法律汇编;前者由法国人毕利干(A.A.Billequin,1826—1894)口译、宛平时雨化笔述,后者的译者则几乎全是中国法科留学生。两者所显示的时代、背景、对象、主体以及翻译水准不同(后者的翻译水准远远高于前者),但其中所体现的精神却为一致,那就是当时的中国不得不放下千年帝国架子,效法世界法律强国,“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图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落后状态。
  自此之后,一百多年来,江山依旧,人事如烟。中国虽开始渐渐摆脱贫弱与耻辱,但要真正强大富裕,还有很多的路要走。其中的一条,即是必须始终持有谦逊、向先行者学习的精神,用最发达、完善的法律理念与制度规范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现在,我们重新点校出版《新译日本法规大全》,除了该书本身所含的巨大学术价值之外,其根本用意也在于此。
  我们希望,《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点校本的出版,不仅为了解日本乃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历史演变提供宝贵的背景知识,为学习、理解和借鉴先进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提供范例,而且也为更积极主动、更富有成效地建设和推进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何勤华
                      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07年5月1日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读者对象:   法律专业师生及研究人员。 亮点:   该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现重新点校,采用横排简体字印刷再版。 内容简介:   此为第四卷。本卷包含两类法规,分别是第十类统计报告、文书官印和第十一类外交,收录了明治中期到1905年前后日本近代法律编纂成型时期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29则。这些法规贯穿着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与精神,也成为清廷相关立法的蓝本。

显示全部目 录

点校前言                       王兰萍

<STRONG>第十类 统计报告 文书官印

</STRONG>第一章 统计报告
  定统计主任之件
  调查国势之件
  人口统计材料统计表取扱手续
  人口统计材料统计小票之取扱手续
  人口统计材料统计小票记入心得
  人口统计材料征收方法审查报告书
  内务报告例
  内务省训令
  应经由土木监督署之禀伺及报告等事项之指定
  税务统计台帐作制规程
  税务统计台帐誊本提出期限表
  农商务统计报告规程
  农商务省训令
第二章 文书附官印
  公文书中禁用外国墨水
  以外国语翻译法律规则等发布之时须检阅之件
  各种上申请训书无须副本之件
  烦公使领事之应照会外务省之件
  不必经由地方厅文书之区别
  上申下达及往复书类用之印章
  裁判所会计挂书记印章雕刻法
  诉件月报式样

<STRONG>第十一类 外交
</STRONG>
第一章 朝鲜国
  日韩修好条约
  日韩修好条约附录
  日韩修好条约续订
  日本人民在朝鲜国贸易规条及海关税项
  与朝鲜国贸易悉照外国贸易章程
  准人民一体与朝鲜国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