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中国司法之一核心内容,调解的发展面向将决定司法的未来面貌,而法院调解社会化更是个中关键之所在。所谓法院调解社会化,即司法调解之社会参与及其投诸社会治理。这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现象,却缺乏应有关注,遑论重视。从既有研究看,调解社会化现象常因研究者的熟视无睹或不以为意而轻易消逝于其视阈之中。这主要缘于两个方面:一是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往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乃至党政部门应对纠纷时集体无意识的反应,以至纠纷解决者自身对其缺乏反思性;二是法学界长期因袭规范法学范式,即便非严格意义的诠释法学分析,也以追求规则解释、制度建构、宏大叙事为终极旨趣,故此类问题常常“难入法眼”。
本书之所以探究法院调解社会化,主要缘于两方面。一是司法实践对笔者既有法学观念之触动、刺激乃至颠覆。笔者调研发现,一些法院运用、借助司法外力量应对棘手案件。在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不仅反复进行司法鉴定,而且人大质询该案,地方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亦参与其间;在一起破产案件中,多级法院作出若干裁判文书,申诉上访亦被运用,案件最终凭借基层调解力量得以解决(本书第三、四章详述之)。个案表明,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业已超越教科书的教义,而社会力量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并非停留于书面意义,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纠纷解决。当然,社会力量何时介入司法活动、如何介入、为何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等,均有相应的实践逻辑且不尽雷同。二是既有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催发的学术使命感,姑且如是称之。回顾既有研究,关注法院调解者甚多,但绝大多数集中于制度探讨,或缘于过度追求体系完整而缺乏问题意识,或立足逻辑层面的理论证成而较少将规范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故而,本书关注如下问题:将社会力量导入法院调解后将呈现何种司法样态,为何产生此种或彼种司法形态,调解社会化与司法裁判会否产生冲突,调解社会化与司法审判何以互动,法院调解社会化之于中国司法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对于纠纷解决一般理论具有哪些意义?本项研究之基本意图在于洞察、剖析、揭示并反思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中折射的隐秘信息与符码。在实践层面,这有助于深入理解法院调解社会化现象,为实践中运用社会力量提供制度性建议,具有启发性的智识支撑价值;在学理维度,这将一定程度地弥补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之不足,为纠纷解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