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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关系始末 平装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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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5.00

  • 著者:187947 
  • 出版时间:2024年03月本印时间:2024年03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449页
  • 开本:32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1892-4
  • 读者对象:专业研究人员 ,大专院校师生,对中国近代史、中外关系史感兴趣的广大读者
  • 主题词:中法关系国际关系史研究中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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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史研究的扛鼎之作,一部由中国人撰写的近代中外关系史专著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邵循正(1909—1973),字心恒,福建福州人,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是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蒙元史专家,也是北京大学中国近代史学科的创始人。193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系,同年入清华大学研究院攻读中国近代史。1934年起留学于法国和德国,专攻蒙古史。1936年回国,先后在清华大学、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任教。1945年应聘为英国牛津大学访问教授,并赴比利时短期讲学。1946年回国后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1950年兼任历史系主任。1952年后任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担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历史学会副会长,第三、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著有《中法越南关系始末》《邵循正历史论文集》等。合著有《中国历史概要》《中国史纲要》等。主持编辑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的《中法战争》《中日战争》等。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以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告终,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历次反侵略战争中的一大奇观。半个世纪后的1933年,邵循正完成了其在清华大学研究院的毕业论文《中法越南关系始末》。他综合利用中外各方相关史料,从明末清初法国人进入越南传教写起,再到法国一步步侵占越南,直至中法战争的整个过程,全景式地勾勒出了中法双方三百年间在越南的关系变化。
《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是近代中国中外关系史的典范之作,也是中法战争史的扛鼎之作。本次再版以清华大学1935年排印本为底本,增补数篇邵循正先生在中国近代史方面的代表性文章,书后另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戴海斌教授撰写的长篇导读,以求为读者提供一个精良的版本。

显示全部目 录

中法越南关系始末
绪论(上) 法国在越南势力权利之起源
(一)法越宗教之接触
(二)法越经济之接触
(三)法国通越交涉之失败(1777—1825)
(四)支那交阯殖民地之成立
绪论(中) 北圻问题之由来
(一)澜沧江探测结果之失败(同治五年至七年,1866—1868)
(二)堵布益开放红江之企图
(三)杜白蕾安邺之雄心勃勃
绪论(下) 中国与越南之宗藩关系问题
第一章 法国之观望时期(1874—1879)
(一)《柴棍(西贡)政治条约》(1874年3月15日)订立之背景与性质
(二)法越《柴棍商约》(同年8月13日)之成立
(三)《柴棍条约》实行之交涉
(四)《柴棍条约》实行之困难及杜白蕾之弃约论
(五)《柴棍条约》与中越宗藩关系
第二章 中法之和平交涉
(一)法政府政策之变更与曾纪泽首次之折冲(光绪六年至七年)
(二)法国拒绝讨论原则问题(七年八月至八年八月)
(三)中法首次妥协之失败(八年十月至九年三月)
(四)李脱上海之交涉(九年五月)
(五)沙相之中立地带提议(八月十五日)
第三章 中法之明交暗战
(一)滇桂之出兵(光绪八年至九年四月)
(二)唐景崧之招抚黑旗
(三)黑旗之孤军苦战(光绪九年四月至八月)
(四)华军之进展与山西之失守(九年十月至十一月)
(五)滇桂之谋会师与北宁之失守(十一月至甲申二月)
(六)桂军之节节败衄(二月至三月)与滇军之撤退
第四章 中法之乍和乍战
(一)《天津条约》(四月十七日)
(二)北黎之冲突(闰五月初一日至初二日)
(三)北黎冲突之责任问题
(四)北黎冲突之善后交涉
第五章 海疆之骚扰
(一)法之决攻闽台
(二)基隆之战
(三)马江之役
(四)孤拔与茹费理意见之龃龉
第六章 北圻战事之再起(甲申七月至乙酉三月)
(一)桂军两路之挫衄(甲申七月至八月二十三日)
(二)滇军东下之被阻(甲申八月至乙酉正月)
(三)法军之大举与谅山之失守(十二月二十九日)
(四)宣光之解围(正月十七日)与镇南关之陷(初九日)
(五)华军之复振(二月至三月初)
(六)边军之全撤
第七章 各国之调停
(一)美国之独任调停与仲裁之提议(甲申闰五月至七月初)
(二)德京之直接交涉与美国之继任调停(七月至八月)
(三)英国之调停(八月末至十一月)
第八章 《巴黎和约》
(一)金登干与茹费理之重提和议(十二月至乙酉正月)
(二)伦敦柏林天津和议之活动(乙酉正月)
(三)金毕草案之研究与全权问题(正月十五日至二月初六日)
(四)法国之附带说明书拟案与《巴黎草约》之签定(二月十九日即4月4日)
附录(一) 中文参考书目举要
附录(二) 法文参考书目举要(英文附)
西文索引
中文索引
附编
辛亥革命前五十年间外国侵略者和中国买办化军阀官僚势力的关系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序言
校注《夷氛闻记》序
关于《盛宣怀未刊信稿》的说明
洋务运动和资本主义发展关系问题——从募集商人资金到官僚私人企业
关于洋务派民用企业的性质和道路——论官督商办
论郑观应
邵循正先生学术年表  戴海斌
邵循正先生与《中法越南关系始末》  戴海斌

显示全部精彩试读

绪论(下) 中国与越南之宗藩关系问题

中越民族文化关系綦切,溯其原委,远及秦汉。自汉迄宋皆为中国郡县,迨后脱离中国自立,仍世世受封为属国。其地北界滇粤,与中国接壤数千里,呼吸相通,为中国南境之保障,若指之于臂,唇之于舌,地位与朝鲜相同,史籍具存,可资覆按。法国既觊觎北圻,乃谋先破坏中越之宗藩关系。法之说者异口同声,摈斥中国在越南之宗主权,指为有名无实。如特维利亚(Devéria)谓:“中国指越南为藩,意云藩篱,盖借此防御外人之攻击。……中国政府一面常欲使其邻属处于积弱之状态,一面又故示宽大,使保持相当之实力,足以御外患。中国以为将欲维持其优越之地位于久远,不宜以严厉示人。故其宗主之地位仅为虚名。中国亦仅谋以种种方法证明其存在而已。”de Pouvourville引申此说,指中国宗主为具名乏实。又谓:“此国际怪象实源于中国之一种哲理,即四海一家之原则。中国常以黄族之道德上训导者自居,为其表率,而保障其安全,而诸小国亦思环附中国,如婴儿之依慈母,以求道德上之携助,与智识上之沟通,初未必有实际之物质资助也。中国封立各国不求报偿,亦即本此宗旨,故安南与中国之关系,仅为道德上之崇奉,吾人为缺乏适当名词,始以保护国称之,其性质则大异于是也。”Desfosses更进一步,研究十五世纪以后至中法战争前之中越关系,以排击中国之宗主权,广征博引,用力甚勤。惜主见过深,论断究属偏僻无足取。中越之宗藩关系,其历史根据至为充足,不生疑问。故即此辈亦不敢以强词抹杀。至于严格之法律问题,以时代精神之不同,中西观念之异趣,当然与近日欧西之国际法不能不有冲突。若以此遂谓中越之宗藩关系为有名无实者,实不公之甚者也。按列强欲取中国藩属,其第一步,常先设法否认其与中国之历史上法律关系,如出一辙,竟成定例。日本将夷琉球,先谋阻贡,继议两属,终谋吞并。朝鲜问题发生之始,日使森有礼即利用总署答词之语病,强指中国在鲜之宗主权为空名。英于缅甸,法于越南,皆袭用此手段。盖必能出言如循环,然后能用兵如刺蜚,虽蓄意吞噬之封豕长蛇,于名义亦不能无忌惮,此固无足怪。独一般假借研究学术之名,倡为谬说,为虎附翼,抹杀真相,则甚为可哂者。中越悠久之历史关系,于此不能具论,实亦无具论之必要。请略举数事,证明法儒所称“道德上之崇奉”实远不足以概中越之关系。自法律上言之,中国对越南国土有“绝对权”,而仅以“所有权”畀越南王。故越南对中国之地位,严格言之,与蒙古藩部亦差相等。雍正五年谕安南王曰:“朕统驭寰区,凡兹臣庶之邦,莫非吾土。……但分疆定界,政所当先,侯甸要荒,事同一体。今远藩蒙古,奉谕之下,莫不钦承,岂尔国素称礼义之邦,独违越于德化之外哉?”因此中国对越南王有废立之权。而越南王之地位法律上等于为中国守土之牧伯。故嘉庆七年六月,阮福映献其攻富春时所获安南国王阮光缵册封金印,帝谓:“阮光缵嗣服南交,复颁敕令,俾其世守勿替。印信名器至重,辄行舍弃逃走,罪无可逭。”可见中国畀与越南王之印信,等于守令之关防,安南王失印信为罪之重,等于守令之遗失关防。此均足证中越之宗藩关系,在法律上极为缜密,不仅限于道德上之崇奉而已。再以最近实际之事实证明之,则《柴棍条约》缔结之前后十年间(自同治六年至光绪二年),中国凡三次出兵代越平匪,事毕即班师,毫无德色。唐景崧《请缨日记》亦云:“国家为藩服(指越南)用兵二十年,糜帑千余万。”中国为越出力费财,而分毫不取偿于越,此何故耶?若中国在越之宗主关系,果为虚名,则中国何尝有屡次为越出力之义务?岂真老子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者乎?
曩者中国雄踞亚洲,藩属环附,俨然自成一国际家庭,自有其法律习惯与基本精神。中国当时不知欧洲之国际法,若强以欧洲之国际法解释此国际家庭,则其必目之以国际怪象无疑也。在此制度之下,中国之地位若君若父若兄,藩属之地位若臣若子若弟。盖宗藩之关系兼法律与道德,名以国际家庭,极为切当。故中国对藩属负有拯危继绝之责任,藩属则举国以听命于中国;若遣使朝贡之仪式,仅为一种之表示而已,非谓藩国之责任遂尽于此也。中国之于藩属,可宽可严。其国中至小至微之事,中国或加干涉;其重大之事(如与外人缔约),或反置不问。然就理论言之,则藩国之军事、外交、行政、财用,甚至风俗、习惯,中国均可随意干涉。亦不能以中国之暂不干涉,遂谓中国本无干涉之权,或已放弃此权力也。
在中西交涉未繁之时,数千年中,东亚之和平与秩序均赖此制度维持。迨西力东渐,此东亚国际家庭,遂嫌散漫。中国此时应负责逐渐修改此制度,以适应复杂之环境。然当局无此毅力与眼光,遂坐视藩属为人宰割,此则可慨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