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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尤专于行政法形而上的思考,在行政法价值、行政法模式、行政法基础理论等领域见长。代表作有:《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行政法时代精神研究》、《比较行政法学》、《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近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定价:¥62.00
该书是中国行政法理论的专门著作,主要涉及行政法定位、原理、范畴和方法。
行政法问题的研究有三个相关联系的范畴或板块:一是行政法的上规范研究,即行政法规范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其产生根源的研究。二是行政法规范的研究,即对实在行政法中的典则体系的研究,包括制定过程和典则内容的阐释等研究。三是行政法下规范研究,即行政法规范制定以后的运行状况的研究,或说在国家政权体系内部,当行政法规范制定后进入实施过程及其在社会实施过程中运行状况的研究。
上述三个范畴或板块可使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形成二个具有逻辑关系的学科,即行政法哲学、行政法学、行政法分析学。《行政法分析学导论(套装全2册)》选取了行政法问题研究的第三个范畴或板块为对象,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探讨,认为这个范畴或板块的研究应当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即应当从行政法规范研究中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的学科体系-行政法分析学。
行政法分析学理论的提出,拓展了目前我们行政法固有理论的范围,为行政法研究大胆进入实践层面,深刻剖析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法治在理性架构上的缺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二,行政法学中的法是直观性的现象而不是法的综合现象。法现象有直观法现象和综合法现象之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并不常被采用,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法现象的此两种类型划分。所谓直观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外界置于我们面前的未经任何思辨的法,包括一国的法律典则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对于直观的法而言,学者们在学科构设时是将其作为一个原生的存在物而接受的,而且这样的接受既是外界所强加的,又是学者们自愿认可的。所谓综合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摆在我们面前并经过我们理性思考以后的活生生的法。这样的法之所以是综合的,就是因为其在研究者面前包含了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不可变性与可变性、静态性与动态性等诸多复杂元素。显然,行政法学如果是一种周延的学科,摆在该学科面前的法现象便是综合的法而非直观的法。学科对法的界定亦从相对综合的意义入手而不仅仅从直观入手。行政法学科中的法基本上是以直观的法为特征的,此点我们并不需要从法哲学上进行深刻论证,因为下列事实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一方面,行政法学科的构设都直观地以一国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典为研究始点和终点。有关法系的理论、有关不同类型的行政法的理论都是由这种直观性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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