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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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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3.00

  • 出版时间:2005年04月
  • 页数:523页
  • ISBN:7-100-00569-8
  • 主题词:精神下册
  • 人气:132

显示全部出版说明

<FONT size=3><STRONG>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STRONG></FONT>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末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03年10月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本书是他的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曾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产生重大影响。本书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供学术界研究参考。

显示全部目 录

<STRONG>             <FONT face=黑体>第 四 卷

</FONT></STRONG>

<STRONG>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STRONG> 向缪斯女诗神们祈祷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国贸易的精神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

<STRONG>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节  亚历山大后希腊各君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达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STRONG>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印度发现后为什么利息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第二十二节  续前

<STRONG>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STRONG><FONT face=黑体>第 五 卷</FONT></STRONG>


<STRONG>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

 第六节  贝耳的另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国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STRONG>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教僧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STRONG>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违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应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戚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断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尔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将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于同一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STRONG><FONT face=黑体>第 六 卷</FONT>

</STRONG>

<STRONG>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STRONG>

 本章单独的一节

<STRONG>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STRONG>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灭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了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对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STRONG>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STRONG>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津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律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STRONG>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STRONG>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STRONG>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STRONG>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治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所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室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STRONG>原编者注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