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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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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2.00

  •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
  • 页数:188页
  • ISBN:7-100-03289-X
  • 人气:149

显示全部序言

  1978年夏天,《国外语言学》编辑部告诉我,吕叔湘先生要我把美国C.J.Fillmore的The Case for Case翻译出来发表。尽管我已经多年不从事翻译工作,但是吕先生的意见我当然只得从命。我用整个暑假的时间,阅读和翻译了这篇六万多字的长文。由于长期跟国外语言学的主流失去联系,翻译这样一篇在生成语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形式化的语言理论文章非常吃力,到处都是自己不熟悉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概念、新术语,不知道怎么翻译才好,不少地方真是硬着头皮愣译的。译完以后觉得如果不加一些注解,恐怕读者很难读懂,所以又不自量力地加了不少注解。可是后来见到吕叔湘先生谈到这篇文章时,吕先生笑着说,“你又上当了!我根本没有说过让你翻译这篇文章。那是编辑部的人怕你不肯翻译,在那儿‘假传圣旨’!”不过已经译了,苦头已经吃过了,再找他们算账就没有意思了,只得认了。这篇文章的题目很难译,憋了我很久,最后还是小时候背过的《古文观止》救了我,就译成《“格”辨》吧!

  《“格”辨》在《国外语言学》编辑部编的《语言学译丛》第二辑(1980)上发表以后我就再也没有管它了。直到1989年我开始跟计算机专家合作搞项目的时候才发现很多计算机专家都读过这篇译作,并且跟我说这篇译文实在难找,不少人问我是不是还有多余的本子。很遗憾,当时只给了我两本,一本记不得送给谁了,自己只留下一本“孤本”!

  这几年,计算语言学在升温,语言学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信息处理工作,另一方面,语义研究也似乎很热门,格语法、配价理论也盛行起来了,有人想找《“格”辨》这篇文章看,可是找不到。因此我想到如果能出一本单行本就好找多了。可是哪家出版社现在都向“钱”看,出这样的书,岂不自找倒霉?谁知道我跟商务印书馆汉语工具书编辑室的负责人一说,立刻积极支持,并且说他们从来不卖书号,所以书号不受限制,马上就可以出。可见什么都不能一概而论,热心支持学术工作而不向“钱”看的出版社还是有的!

  近年来大家对国外五十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语言学理论和方法慢慢熟悉了。虽然《“格”辨》在不少地方有硬译之嫌,但是大致意思还是可以读懂的,而我实在没有精力重起炉灶,所以这次要出单行本只是把少数当时硬译的名词术语改成现在通行的译法,别的就不动了。为了帮助不太熟悉菲尔墨这个人的读者对他有所了解,承杨成凯先生慨允,把他介绍菲尔墨的理论的文章《菲尔墨的格语法理论》附在《“格”辨》后面,这样,读者对《“格”辨》的理解就会更全面一些。

  我必须感谢商务印书馆的周洪波先生的支持,没有他的支持,《“格”辨》单行本就根本无法问世。

                                       

                          1999年10月

显示全部前言

  探讨语言的普遍现象一向并不是经常和到处被认为是科学的语言学家一项十分体面的消遣活动。作者回想起数年前在一次夏季的“语言学讲习班”上听的一个报告,报告宣称,关于语言,语言学家有资格能作出的唯一保险的概括性的结论是:“已经观察到某些人类集团的某些成员通过嘴巴里发出来的声音来互相影响对方”。时代已经变了,向大家宣告这一点令人感到欣慰。时代变了,一则是因为我们现在更清楚地理解到语言学理论究竟是什么样的理论,一则是因为有些语言学家甘冒一错到底的风险。

  近来致力于揭示全世界所有语言共同的句法特征的学者一般都从事研究互相之间密切相关而又可以互相区分的三方面的问题:(一)什么是句法结构方面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普遍现象?(二)有没有一种普遍基础,如果有,其特点是什么?(三)在从深层结构的句子表达方式转化为表层结构形式的方式方面有没有某些普遍有效的限制条件?

  关于形式上的普遍现象,我们见到的有乔姆斯基提出的理论,即每一种语法都有一种能表达该语言各类句子潜在句法结构特点的基础部分,并且还包括一套转换规则,这些转换规则的作用在于把基础部分规定的潜在结构(underlying structures)转换成和这种语言的话语的语音描写更为紧密相合的结构(Chomsky,1965,pp.27—30)。关于实质性的句法方面的普遍现象的一种代表性论点是莱昂斯的见解(Lyons,1966,pp.211,223),他认为每一种语法都需要诸如名词、谓语、句子这样一些范畴,但是其他语法范畴和特点在不同的语言中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巴赫(Bach,1965)提出论据,认为有一套带有普遍性的转换规则,每种语言根据自己的特点从中汲取自己的转换规则,并且他还勾画了在关系从句修饰关系方面这种转换规则会是一个什么样子。

  在讨论可能有一种普遍性的基础(这和主张基础部分形式有某些普遍性的限制条件不同)的时候,主要牵涉到的问题是,如果存在某种普遍基础的话,这种普遍基础的规则中所规定的成分是序列性的还是非序列性的。一种共同的见解是,普遍性的基础确定所需要的句法关系,而赋予基础结构的组成成分以序列性顺序则随语言而异。哈利迪(Halliday,1966)、泰尼埃尔(Tesnière,1959)和其他一些人提出了用非序列方式来表达普遍性的深层结构的主张,莱昂斯(1966,p.227)建议,潜在表达方式和序列次序之间的关系问题留待实践研究去解决,而巴赫(1965)则认为,不断地研究全世界各种语言的句法规则可以最终提出论据以确定普遍基础规则中特定的序列关系(ordering relations)。

  格林伯格(Greenberg,1963)对有选择的几组语言所作的序列类型统计研究,在我看来,并不能直接说明当前讨论的这个问题。可以认为这样的统计研究提供了一批资料,如果加上对这些具体语言的句法组织过程的性质有所了解,那么可以最终有助于就基础部分的序列特点,或是就制约用句法组织起来的各种对象的表层次序带普遍性的限制条件,提出某种看法。

  格林伯格(1966)关于“标记性”(markedness)的研究和雅可布逊(Jakobson,1958)关于所谓隐性普遍现象(implicational universals)的研究可以理解为对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提出答案的研究成果。如果这样的研究可以理解为对深层结构映射到表层结构这一过程作出实践经验方面的论断,那么这些研究可以指出下列这种形式的带普遍性的制约条件:在一切语言中都以某种方式运用了“双数”这一语法特征,可是只有那些有某些表示“复数”的显性语素的语言才有表示“双数”的显性语素。换句话说,没有必要把隐性普遍现象的理论理解为对人类语言中可能存在的深层结构的性质以及对这些结构互相资以区别的方式所作的一系列论断。

  本文试图对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句法普遍现象的研究有所贡献。线性序列(linear ordering)问题没有触及,或者说至少没有解决,而标记性问题则视为应作先决条件的结构,这些结构的特点正是本文要讨论的。

  本文将申辩“格”的语法概念在每一种语言的语法基础部分中应有一席之地。在过去,对于“格”的研究只是审查了在名词和句子的其他部分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语义关系;这种研究一向被认为等于研究名词的这种屈折变化词缀的语义功能,或者是研究特定的名词词缀和邻近成分的语汇以及语法特点之间存在的形式上的依存关系;或者这种研究被简化为列举一下反映一系列潜在的“句法关系”的形态音位标志,而这些句法关系则是完全脱离了“格”的概念来考虑的。我的论点是,这样一些研究都缺乏对格的关系的正确的深入了解。我认为需要有一种基础结构的概念,在这种基础结构中格的关系是这一理论的初始项²,并且在这种基础结构中没有诸如“主语”和“直接宾语”这样一些概念。我们认为“主语”和“直接宾语”这样一些概念只属于某些(但可能不是所有)语言的表层结构。

  为了展开讨论,有两个假定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假定事实上对遵循生成语法传统的研究工作者而言是理所当然的。第一个假定是句法中心论。过去有一个时期,典型的语言学语法是长篇大论的详尽的关于各类词的形态结构的叙述,后面附上两三页附录,称之为“句法”,列出几条关于如何“使用”前面各节中描写过的那些词,如何将词组成句子的极其粗略的规则。

  在以句法为中心的语法中,根据句法概念来分类列出词的各种形式,而不是倒过来描写。换句话说,现代的语法学家先用尽可能最概括的话来描写某一特定语言的“比较结构”,然后再描写在这一结构中选用特定的形容词或数量词时的形态音位细则。这就和先描写词的形态变化,如taller(更高的)和more(更多的),然后随便加上几句这些词如何在更大的结构中出现的话的做法截然不同。

  我想讲清楚的第二个假定是隐性范畴(covert categories)的重要性。新近一个时期和在此稍前一个时期的很多研究使我们相信有些语法特点是起作用的,尽管没有明显的“形态”体现形式,但是根据选择性方面的限制条件和转换的可能方式,可以观察到这种语法特点在起作用。我们经常发现,在某一种语言中找到的语法特征也同样以某种形式出现在其他语言中,如果我们有足以发现隐性范畴的敏锐眼光的话。附带提一下,我觉得使人很感兴趣的是,在沃尔夫的著作中最令人信服地提出了隐性范畴这一概念(这一概念使人有可能相信,所有的语言从根本上来说本质上是一致的),而沃尔夫这个人的名字却是和这样一种学说最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学说认为,不同语言之间根深蒂固的结构上的差别决定了说这些不同语言的人们看待现实世界时本质上无法加以比较的不同方式(Whorf,1965,p.69)。

  传统语法学家加上了affectum(“受动”)和effectum(“结果”)的标签,在德语中称之为affiziertes Objekt(“受动宾语”)和effiziertes Objekt(“结果宾语”)的语法上的区别就是一个“隐性”语法区别的例子。这种区别据说在某些语言中是显性的,在以下例l和例2中可以看到这种区别:

   1.John ruined the table.(约翰毁坏了那张桌子。)

   2.John built the table.(约翰做了那张桌子。)

  请注意,在一种情况下,宾语是理解为在约翰的活动进行之前早就存在着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宾语的存在是约翰进行活动的结果。

  到现在为止用的只是“内省证据”,我们可能会倾向于说,这纯粹是一种语义上的区别,英语语法并不要求我们去处理这种区别。我们可能会感觉到,我们能够给这两个句子中的动宾关系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和正确地描写一个说英语的人特别是在句法方面的技巧毫不相干。

  然而,这种区别却确实和句法有关。例如,结果宾语不能用do to来问动词,而受动宾语能这样问。这样,我们可以把例1和例3中的问句联系起来,但是不能把例2和例3联系起来。

   3.What did John do to the table?(约翰把桌子怎么啦?)

  再进一步,例4可以看作是例1的另一种说法,而例5却不是例2的另一说法。

   4.What John did to the table was ruin it.(约翰对桌子干过的事是把它破坏了。)

   5.What John did to the table was build it.(约翰对桌子干过的事是做它。)

  再举一个例子,请注意在例6中包含有关的两种关系,但是只是就两种意思中的一种意思而言例6才是例7的另一种说法。

   6.John paints nudes.(约翰画裸体人像/约翰在裸体人身上涂颜色。)

   7.What John does to nudes is paint them.(约翰对裸体人干的事就是在他们身上涂颜色。)

  的确,例6中的直接宾语是多义性的,但是区别也在于约翰所画的(涂颜色的)对象是否在他画(涂颜色)之前已经存在。

  我在下面要提出,有很多和语义有关的句法关系,牵涉到名词和包含名词的结构。这些关系,如例1和例2中所见到的关系,大部分是隐性的,可是不管怎么说,凭经验是能够觉察到的;这些关系形成一个特定的有限的集,而对这些关系的研究结论将会表明对许多种语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有效的。这些关系我将称之为“格”的关系。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格语法的经典文献。作者将深层语义分为施事、感受、工具、客体、处所、时间、与格、受益等13种格。以高度形式化的划分和分析说明了名词和动词之间的关系。内容丰富,对语法研究和计算语言学研究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显示全部目 录

前 言

一 以往的格的研究方法

 (一)格的用法

 (二)格的体系

 (三)格的历史

 (四)当前生成语法中的格

二 几点初步结论

三 格的语法

 (五)表层现象

四 关于语言类型学的几点意见

 (一)决定格的形式的基础

 (二)动词的一致关系

 (三)照应手续

 (四)主题化

 (五)词序方面的差别

五 不可分割领属关系的语法

 (一)资料

 (二)用作名词附加语的与格

 (三)例释

 (四)关于不可分割的领属关系的几点补充看法

六 问题和建议

 (一)并列连接

 (二)名词谓语

 (三)同源宾语

 (四)其他问题

七 结束语

附注

附一:参考书目

附二:菲尔墨的格语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