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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权基础 平装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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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4.00

  • 著者:357 译者:
  • 出版时间:1970年01月本印时间:2006年04月
  • 版次:1印次:2页数:391页
  • 开本:32册数:1
  • ISBN: 978-7-100-04235-2
  • 主题词:自然法权基础
  • 人气:306

显示全部出版说明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末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03年10月

显示全部序言

    中文版序言
              梁  志  学
   
    本书是费希特依据他早期的知识学原理系统地研究法权哲学的专著。这项工作是他在耶拿大学讲授法权哲学的过程中完成的,其第一部分,即导论和第1节至第16节,出版于1796年3月,其第二部分,即第17节至第21节和两个附录,出版于1797年9月。它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最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原则的论著,因而不仅超越了康德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基础》,而且根本不同于黑格尔的《法权哲学原理》。在这里,我想从三个方面扼要地介绍这本古典哲学著作,并概括地作出相应的评论。
    一、本书在近代欧洲法权哲学中的地位
    大家知道,在欧洲中世纪的法权哲学里,一切都是按照神学原则来处理的,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法庭中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这种法权哲学的实质在于给封建社会制度披上神圣的外衣,宣称封建主的特权、对农奴的压迫和社会的不平等是上帝的安排,而把任何触犯当时社会制度的行为都宣布为大逆不道。
    在欧洲各国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时期,先进的政治思想家们都在这样或那样的程度上批判了这种神权论的法权哲学,他们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法权和国家的问题,从人的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法权哲学的原则。如果说文艺复兴时期的先进政治思想家们确立的是一种法学世界观,它的实质在于用人权代替神权,用国家代替教会,支持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克服阻碍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封建割据,那么,行将革命的时期的先进思想家们确立的则是自然法权理论,它的实质在于,国家和法律必须依据来源于人的理性和经验的自然法权,通过人们的社会契约建立起来,把整个封建制度都宣布为违反自然和理性的。这种法权理论从胡果•克劳修斯开始,随着资产阶级的成熟,经历了一个充满矛盾、迂回曲折的过程,一直到卢梭那里才具有了彻底的、完备的形态。
    我们可以说,康德哲学之所以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主要根据在于对卢梭的法权哲学原则的呼应。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康德也说,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卢梭认为,合理的政治制度的宗旨在于使人同别人联合成社会,以期维护自己的天赋权利,从而保全自己的自由;康德也认为,人们由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社会而联合起来,用法律来调整他们的外在自由。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由公意行使的权力,公意的体现就是法律,而国家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康德也认为,人民的最高权力决定了所有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平等和独立,而国家不过是用法律把人们联合起来的组织,因此人民有权制定反映自己意志的宪法。但他有两个矛盾的方面,即态度的软弱性和思辨的坚定性。就前一方面说,与卢梭主张人民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君相反,康德认为人民若要如此追求其权利,则没有什么比这更不义的了;与卢梭主张人民有能力建立理想共和国相反,康德认为这是一个永远无法达到而应不断追求的目标。就后一方面说,卢梭力求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和功利不致有所分歧;但在康德看来,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原则作这样的结合是不能允许的,相反地,为了保证法权哲学原理的普遍有效性,政治准则决不能从功利和经验出发,而是应该从先验原则出发;但在坚持先验原则的时候,康德却把应用它的形式方面与内容方面对立起来,贬抑了法权概念的实在性。
    在法国革命进行时期从事其主要哲学创作的费希特,不同于在法国革命准备时期从事其主要哲学创作的康德。费希特在建立他的法权哲学时,已经不再像康德那样,单纯对卢梭作出呼应,而是依据德国人民的要求,对把卢梭思想变成革命现实的罗伯斯庇尔作了呼应。因此,在费希特的法权哲学中是看不到还有康德的那种软弱性的。费希特坚决相信,新时代的法权原则必将创造一个新世界,他写道,“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的,是世界历史中的这样两种新现象:一是在地球那半边建立起来的欣欣向荣的北美自由国家,启蒙思想和自由必定会从这个国家出发,传向至今仍然受压迫的大陆;一是伟大的欧洲共和政体,这一政体筑起了一道旧世界所不曾有的堤坝,以防止野蛮民族闯入创造文明的领域,从而保证了各国的持续存在,并由此保证了各个人在这些国家逐渐达到的均势”。这些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的评价,足以表明一位伟大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对于资本主义必然取代封建主义所抱的坚定信念。
    当然,这种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知识学,即先验哲学的最高原理出发,经过合乎逻辑的演绎而必然得出的结论,而这就涉及费希特与康德的法权哲学的关系。关于这种关系,我们虽然从《自然法权基础》第一部分里看到,费希特接受了康德《论永久和平》(1795年)的基本观点,并且预言他在这一部分所作的推演与康德将来发表的法权哲学著作中的推演很可能是一致的;但是,费希特已经察觉出康德的形式主义毛病,而把"形式的哲学”与“实在的哲学”加以对比,主张法权概念和由法权概念产生的客体是同一个东西,实践理性的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是统一的,坚持在“实在的哲学”中“决不舍弃一方而只研究另一方”。而《自然法权基础》第二部分又向我们表明,费希特还从1796年出版的康德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基础》里看到康德给论证神权政体留下了余地,因而把他称为“一位伟大的、然而并非没有差错的人物”。所以我们认为,费希特尽管在自己的法权哲学中贯彻了康德的先验哲学原则,把法权概念定义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原始概念,完全先验地从自我把它推演出来,证明它是关于自由存在者彼此的必然关系的概念,但在推演的过程中也克服了康德的不彻底性,而建立起了完全以先验原则为依据的法权哲学。
    在近代欧洲法权哲学的充满矛盾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自然法权理论家们都以共和制度取代君主专制为目标,但在他们当中却有两种哲学背景,即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如果说在法国革命时期托马斯•潘恩的《人的权利》以经验的革命性向前推进了以前者为依据的法权哲学,那么,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则以思辨的深刻性大力发展了以后者为依据的法权哲学,而这就给高瞻远瞩的政治变革提供了原则。

        

显示全部后记

    这本书曾经收入《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发表过。鉴于它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把民主原则体现得最深刻和最全面的论著,现在把它作为单行本发表,以提供给更多的读者。
    这本德国古典著作作为世界学术名著,曾经以各种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个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个:原版,上册,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下册,耶拿与莱比锡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费希特编《费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莱比锡1908年。第四版,莱比锡1922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128卷。第五版,汉堡1960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上册入第3卷,斯图加特1966年;下册入第4卷,斯图加特1970年。迻译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译,第一版,费拉德尔菲亚1869年;第二版,伦敦1889年;第三版,纽约1970年。M.Bauer译,坎布里奇与纽约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译,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译,罗马1994年。4.日文版,入《费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间1997年。
    这本书是十年前由谢地坤和程志民两位同志依据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3卷和第4卷分工译出的,我校改了谢地坤译的“导论”与第一、二、三编和程志民译的“家庭法概论”与“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趁着现在出单行本的机会,译者和我又对译文作了修改和校订,尽我们的所能,解决了其中出现的纰漏问题。在译名方面需要作两点说明。第一,Rechtsgesetz一律译“法权规律”,因为这是相对于Naturgesetz(自然规律)而言的,正像Sittengesetz(道德规律)是相对于Naturgesetz而言的一样;具体地说,Naturgesetz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必然的规律,而Rechtsgesetz与Sittengesetz是分别支配两个社会领域的、自由的规律。第二,Vernunftwesen原译为“理性存在物”,现在改译为“理性存在者”;原因在于,费希特把人视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unftwesen),把上帝视为“无限的理性存在者”(unendliches Vernunftwesen),所以我们不能说上帝是“无限的理性存在物”,因而把Wesen改译为“者”也许更加准确。当然在谈到自然事物时,我们是把unvernünftiges Wesen译为“无理性存在物”的。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既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此,要从形而上学的基础出发读懂这本书,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我经常听到一些友人说,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难懂,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但是,正像我们研读老子《道德经》时不能只看相对易懂的“德经”,而略去难懂的“道经”一样,我们在研读一本法权哲学古典著作时也不能只看讲法权的部分,而忽略讲哲学的部分。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我们不妨在读此书以前,先读费希特耶拿时期的通俗知识学著作,例如《论知识学概念》和《知识学新说》,使自己能够在形而上学领域里获得必要的预备知识,这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部古典哲学论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沈真、李西与苏晓离同志分别审读了本书译文,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进意见,谨向他们致以衷心的谢意。
                            梁 志 学
                          北京,2003年3月

显示全部目 录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证明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3.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Ⅰ.论国际法
Ⅱ.论世界公民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