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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宗教和民事方面的律书,内容包括极广,除一般法典内容以外,还有创始、形而上学理论、道德训言、宗教仪式,以及军事和商业知识。它规定了印度各种姓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它最早世代口传,后写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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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宗教和民事方面的律书,内容包括极广,除一般法典内容以外,还有创始、形而上学理论、道德训言、宗教仪式,以及军事和商业知识。它规定了印度各种姓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它最早世代口传,后写散文。
《摩奴法典》全书凡十二章,其结构顺序是按婆罗门教奴一生和修行的历程所编排的,内容融合宗教、哲学、道德、法律等各种规范。其核心则可以归结为一点,即确认和保护种姓制度(Verna)。法典将人按等级高低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并规定了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位和义务。不同种姓的人其权利义务极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婚姻、继承等各个方面。所以可以说《摩奴法典》是一部典型的种姓法、等级法。除此以外,《摩奴法典》中还包含了许多关于古代印度历史、宗教、哲学、政治经济和社会风俗的资料,对于研究古代印度社会和文化都极具价值。
126.“以下五益:对于婆罗门的尊敬接待,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清静,招待婆罗门的好意,会被过多的人众所毁灭,因而不应该希求人数众多。
127.“悼念亡灵的祭仪叫做祖灵祭,这一法定祭仪,对于新月之日准确举行它的人,不断带来各种幸福。
128.“祭献诸神和祖灵的供物,应该由献祭人给予精通圣典的婆罗门;因为施给这种可敬人物的东西将产生卓越的果实。
129.“虽只招待一个熟谙祭神和祭祖灵的婆罗门,也要得美好的果报,但进食于大批昧于圣典的群众时则否。
130.“举行祭祀的人,要访求一个已读完吠陀的婆罗门,在审查家世清白时应上溯至远祖;这样的人才配分享对诸神和祖灵的献祭,这才是一位真正的宾客。
131.“根据律法,在一个有味于学习圣学的百万人接受食物的斯罗陀祭中,只有一个通晓吠陀并对献给他的东西满意的人到场,就会有更多的功德。
132.“应该将献给诸神和祖灵的供物给予圣学卓越的婆罗门;因为血污的手不能用血来洗净。
意为:再次给无知者以食物,不能拭去进食于昧于圣学的人的罪过。(注疏)
133.“在诸神和祖灵祭中,不通圣学的人吞食多少口供食,举行祭祀的人也要在来生吞食多少口灼热的具有尖刺的铁球。
134.“有些婆罗门特别献身于圣学;另外一些婆罗门献身于苦行;另外一些献身于苦行与圣学两者;另外一些献身于宗教活动。
135.“要将祭献祖灵的供物,殷勤地送给献身于圣学的婆罗门,可将祭献诸神的供物,以惯常仪式,献给上述四住期的婆罗门。
136.“儿子的父亲昧于圣学,而儿子自己可能已读完圣典;或者儿子没读过吠陀,而儿子的父亲可能非常精于圣典。
137.“两种人物中,其父亲研习过吠陀者,应该被认为是比较高尚的;但为尊重圣典,应该礼遇另一人。
138.“不应该让朋友吃斯罗陀供物;应该用其他礼品赢得感情;只有不视为朋友或敌人的婆罗门,可以被邀来参加斯罗陀祭。
139.“以友谊为斯罗陀祭或供献诸神的主要动机的人,在来世得不到供物和祭品的任何果报。
140.“由于无知而利用斯罗陀供物结交的人,作为只为图利而行祭并作为最卑鄙的再生族而被排斥于天界之外。
141.“这样一个仪限于享宴众宾的祭供,被贤者称为魔鬼的祭供(Paisatchi);它被关在下界,犹如盲牛被关在牛舍。
它对来生毫无利益。(注疏)
142.“有如农民播种在不毛之地毫无收获,同样,把酥油供物送给一个无知的婆罗门也毫无裨益。
143.“但依法给予淹贯圣学者的东西,在今生和来世,会产生献食者和接受者同样加以撷取的果实。
144.“如果附近并无有学识的婆罗门,可随意延请一位朋友来分享供物,但绝不可邀请仇人,尽管他通晓圣学;因为仇人吃的供物对来生毫无益处。
145.“应该特别注意延请读过全部圣典,并特别精通梨俱吠陀的婆罗门;非常精通耶柔吠陀,并通晓吠陀分的婆罗门;或读完圣典,但特别精通娑摩吠陀的婆罗 门,来分享祭品。
146.“只须这三种人的一种,在受到尊敬的接待后,分享供物,以便行祭人的七代祖先感到永恒不渝的满意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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