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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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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4.00

  • 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页数:931页
  • ISBN:7-100-03337-3
  • 主题词:本体刑法学
  • 人气:433

显示全部序言

          <FONT size=3><STRONG>一种叙述性的刑法学(代序)</STRONG></FONT>


  刑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问,随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嬗进而常青。如果说,规范刑法学是一种以法条为本位的刑法学,旨在对法条的内容进行阐发,因而其生命力来自刑法的现实运动。那么,理论刑法学,在更高层次上的刑法哲学,就是一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法条与法理,具有密切的依存关系。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法条中剥离出法理,使法理独立于法条,使法理超越于法条。对于刑法法理的不懈追求,成为我的研究动力。在刑法哲学的层面上,我们可以从各个视角触摸并把握法理,使法理通过一定的逻辑形式加以演绎并展开。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通过改变话语形式以凸显刑法法理。这里,涉及一个文体的问题。

  文体是每个人都要接触到的关于写作的格式,对于叙述文、论述文等各种文体,我们曾经是那么的耳熟能详。我们被告知:对于一个人物的描述与一个事件的记载,应当采用叙述文,因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往往被归入叙述文体;而对于一个道理的论证,则应当采用论述文,因而论文、专著等社会科学作品往往被归入论述文体。我曾经沉浸在文学之中,每每为文学作品中优美的叙述而感动。当我进入法学殿堂,初学写作的时候,叙述远离我而去,开始学会以一种论述的方式表达学术思想。在论述文中,思想火花闪现,学术观点积淀。就像一名熟练工,操作着论述文这种文体,不断地制作出论文、专著。尽管在论述中,我明显地感到一种批判的力量、一种表达的能量,但我还是隐约地感到一种自我的失落、一种话语的单调。如果说,在文学作品中,文体的改变能够带来一场文学的革命,那么,在法学中,为什么不能对陈述的方式进行改变呢?由此,我尝试着将一种论述性的刑法学转换为一种叙述性的刑法学。论述性的刑法学是指在批评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观点的一种刑法理论表达方式,诸如刑法学论文、专著莫不如此。叙述性的刑法学是指以陈述刑法的一般原理为特征的一种刑法理论表达方式。在刑法学中,最接近这种文体的刑法教科书是以阐述通说为使命的。当下的刑法教科书随处可见,然而大部分教科书不仅学术观点乏新,而且理论框架陈旧。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以教科书为参照系的,以叙述性为写作特征的创作欲望使我冲动,并且跃跃欲试。本书的写作就是这一想法的实践。本体刑法学意味着刑法的本体展开,这里的展开有着叙述的意蕴。在这种叙述性的刑法学的表达中,我追求以下三个风格:

  一是体系性叙述。体系是一定规模的事物的存在状态,复杂的事物无不是一种体系性存在。这里的体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系统。在学术著作中,不仅要求观点的正确性,而且追求体系的完美性。刑法论著都是根据一定的体系设计铺陈而成的,这种体系是思想观点的体系。我在这里所说的体系性叙述,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应当是指本体刑法学的学科体系。作为本体刑法学的体系性叙述,我将竭力构筑一个合理的体系,并尽可能全面地展示这一体系的逻辑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我更为关注的是刑法学基本原理的陈述,而主要不是对某一问题的深入把握。为避免这种体系性叙述可能造成的理论肤浅,我以注释的方式,尽可能地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以便检索。因此,正文以一种流畅的陈述进行体系性叙述,注释则类似于这种陈述的“旁白”,增加这种体系性叙述的厚实度。在这种体系性的叙述中,我感到一种思想的流淌,而不是观点的交锋,从而获得了一份心灵的平静。

  二是法理性叙述。这里的法理是相对于法条而言的,法理虽然依附于法律,但又往往具有自身的独立品格,我是始终这么认为的。因此,在刑法学中,我倡导一种超规范的研究,力图阐述一种自在于法条的法理,创作一本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专著。当然,我并不是否认规范刑法学的价值。事实上,规范刑法学作为一种刑法教义学(legal dogmatics),对于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主要是从刑法理论多元化的立场出发,倡导对刑法的超规范阐述。如果把规范刑法学称为司法刑法学,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对刑法超规范阐述的刑法学称为立法刑法学。在此,我所创作的就是这样一本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教科书,即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教科书。在这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教科书中,刑法的学科体系超越刑法的条文体系,刑法的逻辑演绎取代刑法的规范注释。因此,这种刑法法理不再以刑法法条为依托,而是获得了理论上的自足性。以往在刑法教科书中刑法法条所占据的核心地位被刑法理论取代,刑法法理自身的内在规律成为一以贯之的主线。

  三是私人性叙述。这里的私人性叙述,是指具有个性化的理论陈述。学术的品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性。没有个性的学术,千篇一律,千人一貌,缺乏生动性。因此,独特的理论品格始终为我所孜孜以求。俗语曰:谎言重复一千遍也会变成真理。那么,真理重复一千遍又会如何呢?当然不至于变成谎言,但肯定会变成常识,甚至变成陈词滥调。由此可见,重复是应当竭力避免的,即使是真理也不能重复。重复的反面是创新,创新才是真理的长生之道。这种创新,不可能出现在人云亦云之中,而只能出现在个性化的探索之后。因此,本体刑法学的私人性叙述,意味着虽然是在陈述以通说为主的刑法原理,但不是对通说简单的介绍,而是经过本人精心咀嚼和细心品味所陈述出来的,并且这种陈述的方式是具有个性的。当然,这种私人性叙述不是脱离学术语境的自说自话的私语,而是以浓重的理论氛围为背景的,并尽量使这种私人性叙述加入公共话语。只有这样,才能丰富刑法理论的公共话语。

  一种叙述性的刑法学,是我为本书设定的逻辑格调。也许这种格调是怪诞的,我还是想努力追求,从而在思想内容与表述方法上实现自我超越。


                             陈兴良

                           1999年5月28日

显示全部后记

  当忍耐到极限的时候,本书终于草草杀青,结束了断断续续一年半之久的写作。也许该说的话都已经说完,当我提笔撰写后记的时候,似乎已经无话可说。

  关于本书的书名,颇费一番斟酌。我的写作习惯是一定要在动笔之前确定一个无懈可击的书名,如此才能使写作顺畅。本书是一个例外,我长久地在《刑法的本体展开》与《本体刑法学》这两个书名之间徘徊,难以定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钟情于《刑法的本体展开》这个书名,它更像是一本专著,而且能够与已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相匹配,形成一个系列。在《刑法哲学》修订时,我就曾经考虑过这个书名。因此,对这个书名难以割爱。最终促使我选择《本体刑法学》这个书名的,还是本书的教科书体例。在写作过程中,我有一个参照,这就是刑法教科书,尽量使本书成为对刑法法理的体系性叙述,因而《本体刑法学》这个书名与内容更为贴近。

  教科书,本来是一种十分神圣的著作体例,一般人是不敢问津的。然而在我国,教科书这一体例被糟踏了、被庸俗化了。教科书除随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而相应地修改外,理论内容几乎一成不变,乏善可陈。如同徐国栋博士所言,在中国,教科书成了最陈腐的材料的代名词。其实,就一个人的创作经历而言,从论文到专著,只有当学术水平积累到相当程度以后,才能进入教科书的写作。因为教科书是学者研究成果的总体展示,是其学术水平成熟的标志。我国目前则不然,在实行主编制的情况下,教科书是各种互不兼容的知识与观点的杂烩,缺乏内在统一性,更缺乏学术个性。因此,教科书不是一种创造性写作,而是一种编撰式体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亟待为教科书正名。教科书应当具有学术性与思想性,成为该学科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的载体。唯此,教科书才能恢复其神圣性。

  将近10年前,我曾经提出过“告别教科书时代”这样一个命题,指出:在此前的10年中,我国刑法理论基本上处于一个“教科书时代”,刑法教科书的编撰代表了当今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但是,一个学科的教科书代表着这门学科研究的最高水平,不是这门学科的幸运,而恰恰是它的不幸。刑法学的进一步向前发展,必然超越刑法的教科书时代,而向着更高、更深的理论层次进军。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教科书体系与刑法学体系的区分就是至关重要的了,因为这是刑法学告别教科书时代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同时也是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因此,刑法学体系的建构应该起步于与刑法教科书体系的分离。在此,涉及刑法学体系与刑法教科书体系的区别问题,上述那段话,是有感于当时刑法理论研究薄弱,教科书大行其道,因而呼唤超越教科书时代。现在看来,当时对教科书还是有一种贬意。其实,教科书与相关理论具有一种互动关系,只有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从中汲取学术精华,出现一流的教科书。因此,对一流的教科书的呼唤同样是对相关理论发展的一种期许。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对当下流行的教科书内容进行反思性检讨。

  教科书的功能在于传授某一学科的基本理论,法学教科书,包括刑法教科书也是如此。这里涉及一个法学教育何以可能的问题。法学教育并非简单地使法科学生习知法律,因为法律是随着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而不断变更的,因此,刑法教科书不应是简单地评注刑法条文。法学教育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它不是以法律而是以法理为传授内容,相对于法律的频繁变动而言,法理是相对稳定的,它在更大程度上超越法律、自在于法律,具有某种理论上的自足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不能过分地强调刑法学体系与刑法教科书体系的分野。以此纵观当下的刑法教科书,我认为过于浅显的法律评注性是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刑法教科书更重要的是阐述刑法法理,只有掌握了刑法法理,才能掌握刑法的分析工具,才能居高临下地俯视频繁变动的立法与司法。这是我现在对刑法教科书的一种感悟与体认,本书的写作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因此,本体刑法学也可以说是刑法法理学,本书可以视为一本不以刑法条文为膜拜对象的刑法教科书。

  本书写作的初衷是为刑法学确定一个知识范围。经常遇到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以及报考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的应试者问我一个问题:刑法应当掌握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又是一个不能不回答的问题。本书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视为我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就一门学科而言,知识,尤其是基本知识是最为重要的。这种知识是长期累积而成的,是一门学科的基础。在本书的写作中,我尽量完整地提供刑法知识,从而使本书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知识,除历史传统的某些影响以外,基本上是外来的。各个不同的时期分别吸收不同的外来刑法知识,例如,最初是苏联的刑法知识,后来是德日的刑法知识,晚近是英美的刑法知识。这些刑法知识互相之间存在着思想理念上的冲突与逻辑进路上的矛盾,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未能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的刑法知识做一次系统清理,消除内容上的抵牾,使之协调统一,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将来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基础。本书试图在厘清我国刑法知识方面尽一份力,从而提供给学生的刑法知识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当然,随着将来刑法理论的发展,本书的内容也会随之更新。

  从本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在写作方法上做了一些尝试,就是将正文与注释并重。本书正文约40万言,注释将近30万字。我对注释所下的功夫决不亚于正文。因此,我对注释与正文同样偏爱。正文叙述的是刑法的基本知识,注释则是对正文的补充与引申,因而赋予注释更大的学术功能,使之成为本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正文与注释是可以互相独立的。如果只想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那么可以只看正文不看注释。如果想对刑法理论做进一步的了解,则注释可以提供相关的知识背景。如果想从事更为高深的研究,注释就是通往刑法理论大殿的路径。这些注释使本书提供的刑法知识呈现出一种开放性,如同打开一个个刑法知识的窗口,以供隙望。在写作过程中,如何处理正文与注释的关系是一个煞费苦心的问题。我的想法是,刑法基本知识尽可能放在正文之中,其他在刑法中偶有涉及的边缘性知识以及知识背景,尽可能放在注释中,从而使正文与注释互相独立而又互相协调。随着学术规范化的提倡,学术著作的注释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注释本身也反映作者的学识。当然,像本书这样处理注释,在法学界似不多见。是否得当,尚有待方家指正。

  本书是我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以后重点研究写作的项目之一,受到教育部资助,在此表示感谢并作出说明。本书的写作得到了我的博士生周光权、刘树德、邓子滨、卢宇容、刘为波、林维、陈东升及硕士生劳东燕、方鹏的帮助。由于本人天生手拙,至今仍是手工写作。曾经一度想换笔,断断续续两个月的时间只将写好的一章约两万字输入电脑,万不得已,只好改用手写。因此,手稿的输入及校对都是在诸生的帮助下完成的。尤其是邓子滨博士帮我梳理全书,整理本书附录,出力尤巨。在此,我要表示衷心的感谢。自从1998年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以来,吴志攀院长为我创造了优越的环境,使我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本书就是我在北大法学院完成的第一部个人专著,对于吴志攀院长的关照,我想表示特别的感谢。商务印书馆编辑王兰萍女士热心向我约稿,促成了本书的写作,并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特表谢意。

  著作是一个人的学术思想的表述,也是一个人生命的延续。人的自然生命是有限的,而精神生命却可以凭藉著作而得以长存。因此,一部著作的写作也就是对自我学术形象的一种塑造。每念及此,我都有一种如履薄冰、诚惶诚恐的感觉,对自己的写作不敢有一丝懈怠,本书也是如此。


                              陈兴良

                           2000年9月5日

                     谨识于北京海淀稻香园寓所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1998年至今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首批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其理论表现形式既包括对法条的诠释,又包括对法理的阐释。前者为规范刑法学,后者为理论刑法学。就法条与法理的关系而言,法条是刑法的规范存在,而法理是刑法的观念存在。法理寓于法条,又超越法条,因而更为人们所重视。本书可以归属于理论刑法学,它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从法条剥离出法理,使法理独立于法条,对刑法法理加以体系性叙述,从而界定了刑法总论的知识范围。

显示全部目 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犯罪

    二、刑罚

    三、罪刑关系

  第二节 刑法的结构

    一、罪—刑结构

    二、罪—责—刑结构

    三、罪—责结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

    一、编

    二、章

    三、节

    四、条

    五、款

    六、项

    七、目

  第四节 刑法的特征

    一、公法的特征

    二、刑事法的特征

    三、强行法的特征

  第五节 刑法的分类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三、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四、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第六节 刑法的界定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二、刑法与监狱法

  第七节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原理

    二、刑法解释的种类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第二章 刑法机能

  第一节 规范机能

    一、评价机能

    二、裁判机能

    三、评价机能与裁判机能的统一

  第二节 社会机能

    一、保障机能

    二、保护机能

    三、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第三章 刑法价值

  第一节 刑法的公正性

    一、刑法的正当性

    二、刑法的公平性

    三、刑法的平等性

  第二节 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紧缩性

    二、刑法的补充性

    三、刑法的经济性

  第三节 刑法的人道性

    一、刑法的宽容性

    二、刑法的轻缓性

    三、刑法的道义性

第四章 刑法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价值内容

    二、罪刑法定的立法机理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

    四、罪刑法定的现实考察

  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

    一、罪刑均衡的价值内容

    二、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

    三、罪刑均衡的司法体认

    四、罪刑均衡的现实考察

第五章 刑法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事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刑事管辖的特殊原则

    三、引渡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第六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的相关考察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

    一、法益侵害说

    二、社会危害性说

    三、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性说的相关考察

  第三节 犯罪的特征

    一、实体法上的犯罪特征

    二、证据法上的犯罪特征

    三、程序法上的犯罪特征

  第四节 犯罪的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四、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

第七章 犯罪构成Ⅰ:总说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沿革

    三、犯罪构成的性质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体系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类型

    二、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五、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第八章 犯罪构成Ⅱ:罪体

  第一节 罪体概述

    一、罪体的概念

    二、罪体的意义

  第二节 行为

    一、行为理论

    二、行为立论

    三、行为特征

    四、行为形式之一:作为

    五、行为形式之二:不作为

    六、行为形式之三:持有

  第三节 客体

    一、客体的界定

    二、客体的类型

  第四节 结果

    一、结果的概念

    二、结果的类型

  第五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六节 客观附随情状

    一、犯罪的时间

    二、犯罪的地点

第九章 犯罪构成Ⅲ:罪责

  第一节 罪责概述

    一、责任的概念

    二、责任的理论

    三、责任的意义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责任能力的本质

    三、责任能力的地位

    四、责任能力的要件

    五、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六、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

    七、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三节 责任形式之一:故意责任

    一、故意的心理构造

    二、故意的心理事实之一:事实性认识

    三、故意的心理事实之二:心理性意志

    四、故意的规范构造

    五、故意的规范评价之一:违法性认识

    六、故意的规范评价之二:违法性意志

  第四节 责任形式之二:过失责任

    一、过失的心理构造

    二、过失的心理事实之一:认识特征

    三、过失的心理事实之二:意志特征

    四、过失的规范构造

    五、过失的规范评价之一: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

    六、过失的规范评价之二:信赖原则与允许危险原则

  第五节 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六节 主观附随情状

    一、犯罪的动机

    二、犯罪的目的

第十章 定罪

  第一节 定罪概述

    一、定罪的概念

    二、定罪的原则

    三、定罪的意义

  第二节 定罪情节

    一、定罪情节的概念

    二、情节犯

    三、情节减轻犯与情节加重犯

  第三节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二、法条竞合的种类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第四节 定罪方法

    一、法的吸纳:解释方法

    二、事实识别:确认方法和推定方法

    三、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耦合:演绎方法

第十一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化事由的根据

    三、正当化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防卫权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避险权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第十二章 犯罪形态Ⅰ: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

    一、未完成罪的概念

    二、未完成罪的构成

    三、未完成罪的范围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三、犯罪预备的类型

    四、犯罪预备的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犯罪中止的类型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十三章 犯罪形态Ⅱ: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正犯的概念

    三、共犯的概念

  第二节 正犯的类型

    一、单独正犯

    二、共同正犯

    三、直接正犯

    四、间接正犯

  第三节 共犯的类型

    一、组织犯

    二、教唆犯

    三、帮助犯

第十四章 犯罪形态Ⅲ:法人犯罪

  第一节 法人犯罪概述

    一、法人犯罪的历史考察

    二、法人犯罪的社会基础

    三、法人犯罪的理论根据

  第二节 法人犯罪的定罪

    一、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

    二、法人犯罪的主观特征

    三、法人犯罪的客观特征

  第三节 法人犯罪的处罚

    一、法人犯罪的处罚根据

    二、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十五章 犯罪形态Ⅳ:单复数罪

  第一节 单复数罪概述

    一、罪数的标准

    二、罪数的判断

  第二节 单数犯罪

    一、单数犯罪的分类

    二、单纯的一罪

    三、法定的一罪

    四、处断的一罪

  第三节 复数犯罪

    一、同种数罪

    二、异种数罪

第十六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权

    二、刑罚的内在属性

    三、刑罚的外在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

    二、矫正功能

    三、感化功能

    四、威慑功能

    五、鉴别功能

    六、补偿功能

    七、安抚功能

    八、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

    二、刑罚的预防目的

    三、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七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刑罚结构

    一、刑罚结构的基础

    二、刑罚结构的调整

    三、刑罚结构的构筑

  第二节 生命刑

    一、生命刑的存置论

    二、生命刑的废止论

    三、生命刑存废的评价

  第三节 自由刑

    一、自由刑的优点

    二、自由刑的缺点

    三、自由刑优劣的评价

  第四节 财产刑

    一、财产刑之利

    二、财产刑之弊

    三、财产刑利弊的评价

  第五节 资格刑

    一、资格刑主存论

    二、资格刑主废论

    三、资格刑存废的评价

第十八章 保安处分

  第一节 保安处分概述

    一、保安处分的源流

    二、保安处分的功能

    三、保安处分的类型

  第二节 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一、一元制

    二、二元制

    三、一元制与二元制的评价

  第三节 保安处分的司法适用

    一、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

    二、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

    三、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

第十九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原则

    三、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量刑分述

    一、生命刑的裁量

    二、自由刑的裁量

    三、财产刑的裁量

    四、资格刑的裁量

  第三节 量刑的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二、量刑情节的功能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四节 量刑的方法

    一、经验作业法

    二、层次分析法

    三、数学模型法

    四、电脑量刑法

第二十章 量刑制度

  第一节 累犯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

    二、累犯的类型

    三、累犯的条件

    四、累犯的处罚

  第二节 自首制度

    一、自首的概念

    二、自首的类型

    三、自首的条件

    四、自首犯的处罚

  第三节 立功制度

    一、立功的概念

    二、立功的类型

    三、立功的条件

    四、立功犯的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二十一章 行刑

  第一节 行刑概述

    一、行刑的概念

    二、行刑的原则

    三、行刑的意义

  第二节 行刑分述

    一、生命刑的执行

    二、自由刑的执行

    三、财产刑的执行

    四、资格刑的执行

  第三节 行刑的变通

    一、刑期的折抵

    二、刑罚的易科

    三、监外执行

第二十二章 行刑制度

  第一节 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类型

    三、缓刑的条件

    四、缓刑的适用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类型

    三、减刑的条件

    四、减刑的适用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二、假释的类型

    三、假释的条件

    四、假释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三、刑罚消灭的意义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二、追诉时效

    三、行刑时效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二、大赦

    三、特赦

附录Ⅰ 名词索引

附录Ⅱ 参引书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