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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家学者释解: 内容企业“出海”如何拨开国际法律风险“迷雾”
2020-11-12作者:赖名芳新闻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浏览人次:161

在大海上航行,船只最怕堕入迷雾中乱了航向,因此导航的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以制作内容产品为主的图书、影视、游戏等文化企业“出海”远游的越来越多。在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形态多元、情况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困扰,由于对国外包括版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往往会致使贸易争端事件频繁发生。如何拨开国际法律风险“迷雾”呢?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1月4日至5日联合举办的“2020年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培训班”上,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馥宇、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游闽键及法国L Avocat律师事务所顾问歌德·史密斯等中外版权专家为内容企业提供了富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版权法地域性不容忽视

  内容企业走出去时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全球版权制度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自己的版权当然会受到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版权法的保护。但实际上,各国版权制度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种地域性差异往往会引发贸易争端或版权纠纷。

  陈绍玲在授课时举例说,如果我国一家出版社购买了作者的版权,想在法国出版其图书,首先应明确出版行为需要以哪些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中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法国就该得到与中国版权法规定同等的保护。因为包括版权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地域性,地域性强调的是一国法律确保的是本国法律只保护本国国民以及在本国法律范围之内产生的著作权。因此,若出版社想在法国出版该图书,要取得法国版权法赋予权利人的版权才行。如果这家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写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法国行使权力时就有可能遇到法律风险。所以,“中国的内容企业想到境外运营自己的产品,必须要取得进入国对应的版权许可,否则拿着中国版权法规定的授权合同去国外运营是不可能成功的,这就是法律地域性对版权合同造成的影响。”陈绍玲分析道。

  杨馥宇在授课时也强调,因为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我们既要了解外国著作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要了解国际上不同国家不同的版权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判断如果走出国门,我们能不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然由作者取得,不需要强制进行登记。但是在国际上,“各国版权的权利取得是具有特殊性的,即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作品登记和证明要求。”游闽键介绍说,在拉美地区,受西班牙影响,该地区会将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等。在美国,规定作品登记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登记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但是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作品在依照该法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之前不得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美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只有登记才能获得法定赔偿。在日本和韩国,法律规定作品登记在发生权利转让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因此,“如何面对全球不统一的版权登记制度,恐怕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非常大的挑战。”游闽键提醒,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我国的权利人在国外一旦遭遇版权纠纷诉讼,可能因没有进行作品登记无法确权而败诉。

  针对这个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介绍说,今年5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推出了一个服务体系——WIPO PROOF技术,主要服务对象是版权所有人,这一技术实际上与中国的“时间戳”技术相似,是通过生成数字文件的日期时间戳指纹,提供某种形式的数字公证服务。WIPO PROOF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体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威性,因为没有哪一个机构或者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时间戳机构,可以替代WIPO所提供的全球性权威认证服务。“我相信WIPO PROOF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一旦成熟、在全球推广并使用,一定会为各国版权权利人在国际上维权发挥更好的作用。”邓玉华说。

  明晰涉外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内容企业不仅在走出去时会遇到国际版权法律风险问题,在国内开展涉外版权项目时也会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困扰,对此,杨馥宇结合其审理的一起涉外著作权案件进行了介绍。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一家韩国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2000年9月,他们完成了一款网络游戏的开发,并在韩国完成著作权登记。后来原告发现两被告中国公司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在中国发行并运营的网络游戏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网络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遂在中国起诉两家中国公司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法人,被诉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且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法律应为中国法。因此,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就本案应适用法律问题的选择而适用被请求保护地——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外国法律呢?“以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管辖权方面也会有所体现,即一个国家可能只管辖其领土内的侵权诉讼。但是,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一家法院有可能管辖到发生在另外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这时就有了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是以突破管辖权的地域性为前提的。我们要首先找到原告——被侵权的权利人所请求的保护地,也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找到了才能适用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去解决版权纠纷问题。”杨馥宇说。她提醒内容企业一定要明晰涉外版权保护是有条件的,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或在加入国际公约以前,中国公民依据中国法律取得的著作权只能在中国境内受到保护,其他国家并没有承认和保护的义务。此外,国际版权条约和国际邻接权条约在国民待遇的范围上也存在差异。对于国际版权条约而言,缔约国给予他国国民的保护为条约规定的权利和其给予本国国民的权利。对于国际邻接权条约而言,国民待遇的范围仅限于条约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