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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新媒体创造新的生活方式

2022-09-30作者:罗斌刊发媒体:中国社会科学网浏览人数:1

《新媒体与公众文化创造力》(商务印书馆2022年出版)

 

  创造力是人类最宝贵的品质。社会进步,依赖的正是人之创造力。长期以来,创造力的元理论研究集中于认知心理学的领域,该学科偏重从自然科学角度探究创造力的生成机制,缺乏对创造力本身的哲理深思。创造的前提是缺乏;创造的本质是对现存的否定。随着大众传媒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全面和深刻,新闻传播学研究者更应关注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影响问题。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影响有何变化,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影响有无规律可循,如何评价新媒体对人类创造力的积极和消极作用,亟待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新媒体与公众文化创造力》一书,以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影响的历史研究为出发点,围绕新媒体影响公众文化创造力的逻辑、新媒体使用者的文化创造力、新媒体时代公众文化创造力的相关准则和规制等方面展开研究,通过分析新媒体和公众文化创造力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发挥新媒体积极作用促进文化创造的建议,为新媒体自觉服务于文化创造提供实践指导,最终达到提升公众网络文化生活质量的目的。
  该书将伦理学、新闻传播学结合起来,立足现实,跨越多学科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从媒体考古学的视角探究传播媒介在公众文化创造中的不同作用
 
  书中《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影响的历史研究》一章,选取人类历史上文化创造力相对活跃的几个典型阶段,探究原始媒介、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等不同类型传播媒介在公众文化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分析媒体介质的变化对公众文化创造力所产生的影响变化,为分析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影响奠定基础。
  作者认为,原始媒介既是信息本身,也是加工信息的工具。这并非媒介自身的功能,而在于人的“统觉”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和经验,通过各类媒介创造出崭新的文化样式。原始显性媒介的匮乏客观上促进了隐性媒介被创造出来,这些形形色色的隐性媒介成为改造世界、文化创造的工具。原始媒介对世界的改造和文化创造,借助于人的统觉能力改变着原来的物质与物质的秩序,这种秩序性的变化正是创造的源动力。
  和原始媒介相比,印刷媒介的信息具有高度浓缩的特征。如前所述,广泛意义上的原始媒介采取“万物皆媒”的原则,这与原始媒介不受客观条件的更多限制有关。印刷媒介则没这么便利,它从空间上对信息的容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书籍的页码、画作的尺寸、报纸的版面,空间的规定性决定了生产的科学性,对内容的筛选意味着信息的价值提高。这种空间的规定性使印刷媒介注重题材的专一和深度的解读,作者必须在有限的篇幅内提供更多的个人独到见解。可以说,思想深度成为印刷媒介与其他类型媒介的分界岭。
  电子媒介所塑造的思维方式可以调动人的大脑神经,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当电子媒介以逼真的动态图像和具有情感的声音同时刺激人们的感官时,这类媒介所营造的活跃气氛可以同时感染无数受众,他们受这种气氛的影响,随着电子媒介的议程设置,情绪发生相应的起伏。情绪起伏调动着人的神经中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创造冲动和创造能力也超出平静状态的创造冲动和创造能力。

 

多维度地认识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影响的理论问题
 
  该书《新媒体影响公众文化创造力的逻辑研究》一章,把探讨问题的学术边界延伸到新闻传播学、文化学和创造学交叉融合的跨学科空间中,以创造力勾连文化和创造,采用探索性研究法,将哲学、新闻传播学、伦理学等学科知识交叉运用起来,多维度地认识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影响的理论问题。
  作者认为,文化匮乏感与文化满足感是公众文化创造力的来源。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世界,包括对公众文化需求和文化创造方式的改变。在互联网出现前,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具有较大的有限性;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范围,突破了传统认知的无限性。随着认知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公众的匮乏感,包括文化需求的匮乏感。在一个全新的媒介环境下,人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匮乏感,发现自己已知的世界与真实的世界相比,原来已知的东西太少,那些在网络世界发现的未曾知悉的内容恰恰是自己需要而之前并未意识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媒介打破了人们的内心平衡,这个平衡的起点是某种平衡带来的满足感。
  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是影响公众文化创造的外在因素,受时间支配的媒介,它在公众文化创造活动中呈现出节奏性的特点。所谓媒介节奏,是指媒介和公众在长期的互动中表现出有规律的波动。不同的媒介形态所表现出的媒介节奏也不相同。网络媒介将传统媒体的周期性出版的时间缝隙给无缝连接起来,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信息供应,公众和媒介的互动进入了快节奏的互动之中。
  公众的文化创造需要在特定的空间进行,空间的特定性因创造主体所处的位置又呈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媒介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提供信息,还在于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平台”这个概念不能从单一维度进行理解,需要从多维的角度进行理解。也就是说,报纸版面、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页面构建的是个多维的立体媒介空间,这里的“受众”不再是单一向度的人,而是多向度的公众,他们既在这个媒介空间获取媒介信息,也在这个空间与他人进行交流获取信息。
 
提出了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相关准则,给文化创造力的评价提供参考标准
 
  该书《新媒体时代公众文化创造力的相关准则》一章,认为文化创造有自己的内在规律,新媒体时代公众的文化创造积极性提高,文化创造需要遵循相应的准则,以保证文化创造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作者讨论了几个相关准则:1.模仿准则。文化创造需要模仿,模仿是公众文化创造的前提。网络媒介为公众的文化创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伴随这种便利而来的是文化创造活动中的简单或低劣的照搬,甚至是剽窃他人的创意。文化创造需要模仿,模仿需要遵守相应的准则,保持在模仿中提升文化的品质。2.扬弃准则。创新与发展伴随文化发展的始终。人们求新的欲望使文化创造力处于活跃状态,文化创造既有从无到有的原创,更多是通过“加减综合运算”的有增有减的扬弃式创造。3.价值准则。文化作为人类的精神财富超越了时空的局限,可以历经千百年不会过时。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其自身的生命力,也是其价值恒定的标志。每个时代的人们都在为丰富文化产品而积极努力,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人们,他们所创造的文化得以流传的时间和地区不同,这是文化价值本身存在差别造成的。4.品位准则。所有的媒介都有教化的功能。媒介教化和学校教育以及媒体的宣传不同,媒介的教化是以无形的形式间接实现的。媒介教化功能的强弱,取决于媒介承载和创造文化的能力。网络媒介能否创造出反映当代社会特色且可以影响未来的文化,反映出时代特色需要注重文化创造的品位,这也是检验当代公众文化创造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从法规和伦理的角度探究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文化创造的规制
 
  该书《新媒体对公众文化创造力影响的规制研究》一章,认为文化的再创造(再生产)是在文化的流通领域(传播过程中)实现的。文化流通领域所聚集的人越多,文化再创造(再生产)的机会就越多。正如威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所言,电子传播技术“提供了潜在的信息渠道,这些渠道可以通向多得难以置信的受众;可以冲破图书馆的棚栏,向平民百姓传播信息;可以通过示范表演来教授复杂的技巧;可以在演讲时几乎得到面对面的传播效果”([美]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金燕宁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96页)。文化在媒介提供的流通领域中被不断地创造着,以制度的形式规范网络媒介对公众文化创造力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对公众文化创造的保护。
  作者提出文化创造和文化生产也需要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尊重公众的文化创造劳动和成果就是保护公众的文化创造力。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社会成员行为的允许与禁止的边界,通过强制手段矫正不法行为,使社会成员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避免触犯法律。公众的文化创造活动也应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进行,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公众合法的文化创造,禁止违背公序良俗的反文化的创造。
  道德在人类创造活动中所处的位置究竟如何?作者认为社会要发展,创造力理应受到重视,这样的重视需要摆正创造力、道德和思维三者的位置,道德应该居于核心的地位。对于公众的文化创造活动而言,文化创造力和道德水准以及文化思维构成了文化创造的三位一体,伦理道德应居于核心地位。忽视伦理道德对公众文化创造的统摄作用,文化创造将面临尴尬的境地。
 
 
 
  (作者罗斌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媒体法研究中心主任)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网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