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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在当代的价值延续

2023-07-06作者:江田田刊发媒体:法治日报•法治周末浏览人数:7

《法学方法论》(全本·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20年出版)

 

  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引论中所言, “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存在着诸多的行进路径。但是,究竟何为正宗合理之法学研究方法呢?众多学者给出了从不同的角度回应了这个问题。

 
  胡玉鸿给出的答案是“法学方法论是一种具有实践功能性的、体现学术立场、哲学假定的有关法学方法的研究程序与科学叙述”。王立志等人也用“法学方法论为人类创制和适用法律、改进法律提供方法指导,实践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预设”作出回答。
 
  基于对法学本身的认识研究,拉伦茨将“法学”认定为“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借助解构与建构的双重成分,他在指出法律规范不可能完美的同时,为实现法律规范的理性化与科学化提供了诸多可行的方法。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则通过运用其开创的“历史性—体系性”的法学方法,将“民族法”转化为“法律科学”。
 
  法学本身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以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科学手段来调控人们的生活的学科,这就表明在法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现实性问题,法学方法论的急迫性更加突出。当今多元主义法律框架下,拉维茨法学方法论与萨维尼方法论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价值与实践运用价值。
 
  逻辑理性夯实科学基础
 
  立足于法学研究这一基本科学,拉伦茨在书中谈到了现代方法上的论辩、论述法学的一般特点、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相关问题、法学中的概念及体系的形成等诸多内容,基于法学本身展开了深入的论述,这有助于我们形成方法论上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通过对多个法学基本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研究,法学研究者及法律工作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得以深化,这对提升个体的法学知识储备,深化对于法律科学的认知都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命题从总体规划、制度设置到具体操作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发挥法学方法论解构与建构的双重作用,既点明了法律规范不可能完美的客观事实,又为促成法律规范理性化科学化提供了诸多方法。同时,拉伦茨通过法律解释、法律续造、价值判断等多种方法维护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立性价值的尝试,是对法治虚无主义的有力抗争。
 
  现实中存在着所谓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不管将争论焦点集中于司法中的“规则主义”还是“结果主义”,其本质都在于法学方法论的应有地位是否得到彰显。认真对待法学方法论,接受逻辑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重检验,为现实中的具体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方法论指导,应当引起学界的更多注意。同时,绝不能将视线仅停留在法学理论层面,因为提升法学方法论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具体指导,是使其发展的必要路径。
 
  价值感性厚植人文情怀
 
  作为德国历史法学的宣言书,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对19世纪德国乃至当今世界都产生着深远持久的影响。
 
  萨维尼明确表达了对以瑞赫贝格为代表的倾向于恢复旧有制度的观点的支持,同时他认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一种历史精神已然觉醒,无处不在,不容上述浅薄的妄自尊大存身”,即其闻名于世的“民族精神说”。
 
  “民族精神”这一概念具有的独特的浪漫主义气质,使它注定无法成为一个可操作的基本框架,因此,萨维尼引入了“历史”的概念。由于“民族精神”在历史的进程中展开和呈现,所以把握“民族精神”可以通过对特定民族法律历史素材的梳理得以实现,法律的“科学性”即可通过对法律学说和个别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得以实现。换言之,“科学的法律”由于“历史”的介入成为可能。
 
  萨维尼由此提出了所谓“历史的-系统的”法学。他写道:“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通过给定一个“历史”境地,利用“系统”这一手段,在给定的“历史”中达成“科学”的目的。借由这一“历史的-系统的”研究,“使我们的知识达臻完美境界,尤其塑育了我们的历史感与政治感之时,才可能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作出信实的评判”。
 
  呼唤法学方法论的回归
 
  法学方法论在构建和完善法律基础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世界格局,法律研究更应注重多元化。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或许已经不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我们更应当正视我们在法学方法研究上的不足,充分学习西方法治建设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当今社会现实,真正推进法学研究的实践化,丰富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与实践。
 
  我们应当加速法律方法论适应并参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为避免陷入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运用法学方法论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方法,指导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是新时代法治发展应有之义。
 
  历代学者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当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构建具有极其突出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运用价值。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应该加强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力求通过法治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实践体现出法治模式的智慧性与创新性。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和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贡献绝不仅局限于其所处的时代与地域。立足缺乏形式理性与逻辑思维传统的中国社会实际,在法治理论与实践中关注法学方法论,增强中国法律的科学性与理性,是每一个具有责任感的法律人应有的作为。笔者认为,立足新时代,创新法治理论与实践,为世界提供具有中国智慧的法治模式,不仅需要辩证地吸收西方法治理论的精华,更离不开对法学方法论的认真对待。
 
(作者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