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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反垄断去向何处

2023-08-17作者:徐炎刊发媒体:法治日报•法治周末浏览人数:5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平台异于传统行业主导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行为方式,对工业时代形成的现行反垄断分析框架提出了挑战。
 
  问题的一方面是,数字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双(多)边市场、动态竞争、零价市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市场份额相对集中等特征很容易给外界留下数字平台具有市场力量的印象,而整个反垄断法对涉案行为的审查都是围绕市场力量展开的,因此大型数字平台受到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度将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欧盟和美国两个最主要的反垄断司法辖区近些年的重要工作内容。
 
  美国近年来一改20世纪7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主导的宽松反垄断政策,组建“反垄断三人组”——由新布兰代斯学派代表人物莉娜·可汗、吴修铭和“谷歌宿敌”乔纳森·坎特组成——对互联网巨头发起攻击。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4巨头的垄断调查发布的长达449页的《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就是在此背景下反垄断行动的典型代表。
《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救济新论》(商务印书馆2023年出版)
 
  在欧盟,各大互联网巨头也几乎没有一家能够逃脱反垄断审查。为了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欧盟率先在立法上作出实质性推进,出台了严打科技巨头垄断行为的《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德国也分别在2017年和2021年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聚焦数字经济领域和大型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问题。
 
  但问题的另一面同样不可忽视。反垄断机构需要谨慎考虑上述特征对市场力量的作用,因为它们是平台企业固有的商业模式和开展经营的基础。正如《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救济新论》一书作者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认为的,这些特征并不一定会阻碍相关商品的竞争,在传统行业中被认为通常会带来竞争损害的行为方式也可能在数字经济中并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不仅如此,数字平台还会成为效率和创新的代表,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数字经济产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与美国和欧盟类似,我国同样面临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强度及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难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无论是从我国数字经济增速上看,还是从数字经济相对于GDP的比重上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近3年来,我国对数字经济的态度也呈现出“常态化监管”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必须具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才能够认定行为的违法性。
 
  问题的趋同性与市场经济的共通性使得《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救济新论》一书在中国的翻译出版恰逢其时。作者霍温坎普教授的研究及其观点为完善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他对平台的技术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从演变历史中寻找反垄断法的本质以及应对平台垄断问题的答案,并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垄断行为认定和归责方法以及救济途径,以达到既保全平台企业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好处,又不至于纵容它们损害市场竞争的目的。
 
  尽管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数字平台反垄断的论战将一直存在,但是在以下方面是具有共识性的: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竞争秩序,其分析框架围绕主导企业的市场力量展开。有关获得、维持以及不当运用市场力量的行为都有可能接受反垄断审查。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法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完全可以在数字经济中分析平台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
 
  在长期的反垄断法研究和实践中,笔者非常认同霍温坎普教授关于创新导向下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一系列洞见。在中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把“鼓励创新”写入立法目的条款的背景下,相信本书的翻译和出版能够更多地促进国际反垄断的学术交流,为我国平台反垄断理论、实践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智识支撑。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腾讯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