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式的层面上,政治领域中曾一再呈现以普遍价值原则意义上的“善”为名义对个人的自主性加以限定这一类现象……由此出发,甚至往往进一步走向剥夺、扼杀个人的权利,从传统社会“以理杀人”的现象中,便不难注意到普遍价值原则对个体权利的剥夺。然而,如前所述,“善”还有实质性的方面。孟子曾指出:“可欲之为善”,其中的“可欲”,可以理解为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合理需求,所谓“可欲之为善”,意味着凡满足以上需求者即具有“善”的性质。在引申的意义上,这一视域中的“善”以好的生活或合乎人性的生活为其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的现实存在价值,并相应地具有实质的意义;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善”与一般原则所确认的形式层面的“善”,显然不能简单等同。从更深沉的方面看,“善”与人走向自由的历史过程相联系,事实上,人的合理需要的满足,即意味着扬弃自然之域或社会之域的必然强制,实现一定历史层面的自由。广而言之,合乎人性的存在,也就是自由的存在。上述视域中的自由,同时在更深刻的层面体现了“善”,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在伦理领域,行为在实质意义上的“善”区别于仅仅合乎规范意义上的“对”;在政治领域,实质意义上的善则与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正当具有一致性。
当然,政治正当性与实质之善(达到好的生活或走向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之间的关联,应作广义的理解。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有所谓“自由的政治中立”(liberal political neutrality)的主张,其主要之点,即强调国家或政治实体不应以价值或善为追求或趋向的目标,尽管这一看法没有直接论及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但从逻辑说,它同时内在地蕴含着对政治正当与善(走向好的生活或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之间关联的质疑:主张国家或政治实体无涉价值(善)的追求,意味着将其正当性与价值(善)加以分离。然而,从广义的视域考察,以上主张本身事实上同样涉及政治与善(实质层面之价值)的关联:对“自由的政治中立”之说而言,“中立”的政治形态较之“非中立”的形态具有更高的价值,也更有助于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善(实现合乎人性的生活)。不难看到,这里需要区分政治中立的不同形态:在相异的价值观念之间保持某种中立性,而非独断地强加特定的价值观念;仅仅关注政治形式和政治程序,以“中立”的形态超越一切价值追求或善的追求。如果说,前者体现了某种政治宽容的要求,那么,后者则意味着分离政治与实质之善,并由此消解政治正当性与实质之善的关联。如以上分析所表明的,从其现实性上说,政治正当性与实质之善(达到好的生活或走向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的关联,显然非后一意义的抽象“中立”所能简单消解。进而言之,抽象的政治中立近于广义上的价值无涉(value-free),但政治与人的存在之间本源性的价值关联,决定了政治领域无法真正实现价值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