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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厘清了不当法院地法倾向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
定价:¥116.00
本书厘清了不当法院地法倾向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
本书以建构遏制法院地法倾向的对策为中心,首先探讨了选法的理念变迁与法院地法适用倾向之间的关系;其次比对法院地法适用在“文本”中的定位与“行动”中的现实,客观展示了我国法院地法倾向的十种不当类型及司法表达,进而探讨其得以形成的逻辑、心理、实践诱因。短期之策应重在对外国法的查明与供给、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以及涉外司法监督机制的补善等选法的关键“穴位”进行精准发力;但长效之本还在于超越规则选法和方法选法,建构选法体系,实施体系选法,让选法规则在选法体系内归位,通过体系内各要素相互结构产生的体系平衡力,确保法律选择是有理性约束的过程。本书最后建构了实践体系选法的一般方法论。
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时常出现背反,并因此引发哲学、伦理学及法学上的广泛争论,如“好心办坏事”应否受伦理或法律上的指责或处罚?反过来的命题则具有哲学意义,即“恶因得善果”。在国际私法语境中,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国际私法上最著名和最激动人心的美国冲突法革命,也正好是对传统冲突法的选法过程不能获得良善结果,甚或产生无法接受的选法结果而引发运动。过程与结果之间的背反,本质上是对特定因果关系的挑战,但在国际私法的立足基础之上,问题会显得更为复杂,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国际私法无涉因果。因果关系的有效性必须满足同质性前提,即过程与结果应当处在相同规律之中。然而,国际私法的立足基础却是异质社会,即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或者说是“开放社会的法律”a 。因而,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处于不同的“时空”:选法过程位于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之间;而选法结果则是处于特定法律体系之内。由于其时空的差异化,即便是同一正义主题,体现在二者之上也必然会分化为不同的形态:在选法过程阶段,正义应当是持平对待各法律体系,并给予各法律体系以等同的适用机会,此即谓“冲突正义”;在选法结果阶段,正义应是持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利益分配上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应得之结果,此即谓“实体正义”。
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背反表征着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之间的冲突,也正是西蒙尼德斯所概括的国际私法的五大发展动态之一。尤尔根·贝斯通也用五个关键词表述了国际私法晚近的发展,即差异化(differentiation)、弹性化(flexibilization)、实质化(materialization)、自由化(liberalization)和程序化(proceduralization)。其中,差异化趋势也印证了西蒙尼德斯的五大动态。事实上,西蒙尼德斯的“苦恼”既是自找的,也是过于追求完美导致的。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之间的冲突是国际私法“命定”的特征,二者本不在同一层面上,因此无法用因果关系将二者关联。无因果关联,自然也就不能将二者的背反视为相互关联中的“紧张”或“冲突”。甚至也不能用“背反”一词概括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在互不关联的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之间,二者的关系可表现为三种性态:一致、相反(背反)、差异。而这正好是国际私法现有的三种选法现象。简言之,国际私法的选法过程与选法结果如果出现了始终如一的同一性,才是值得惊奇的现象;二者的背反或差异,更准确地说,二者的无因果性,才是选法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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