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语境中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经济学运动。法律与经济学试图为判决提出一个基于共识的根据。论证的起点如下: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欲求、目标和价值,但每个人都同意,他们希望自己的欲求得到满足而不愿欲求无法实现,并且他们希望这种满足发生得越多越好。
法律与经济学以这种方式(以及大量的其他方式,某些方式将在下文讨论)追溯到功利主义道德哲学的论证和辩护。简言之,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要求从事最大化快乐总量的事情(同时最小化痛苦的总量)。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避苦求乐是所有人类生活的共同的普遍的特点,因为没有理由让你的欲望和快乐比我的或其他人的更受人喜欢,那么社会选择的正确依据是选择那种最大化快乐总量(最小化痛苦总量)的行为。
相比其他道德理论,功利主义的优点是不要求在人与人之间或价值体系之间做出困难的价值判断。然而,试图运用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裁判体系存在大量的问题。对我们的目标而言,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衡量和“统计”人们的快乐和痛苦非常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功利主义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道德哲学文本中对此有详细讨论。) 法律与经济学试图保留功利主义的优点——避免做出有争议的价值判断——同时克服其不能作为有效的社会裁判体系的弱点。通过采纳功利主义的“现实欲求”的讨论和将这种讨论置于经济行为的语境中,这种转化发生了。我们如何决定人们想要什么呢? 我们审视他们如何行为:给定人们不同的消遣和花钱方式,审视人们最终做出的选择。例如,如果某人选择每周加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相比不加班享受更多的休闲时光,这个人喜欢挣更多的钱。经济学(一般而言不仅仅适用于法律)建立在“基本假设”之上,即“人们[总]是以理性的方式最大化他们的满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