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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FONT size=4>改订 第二版序言</FONT>
</STRONG> 借着此次重版的机会进行了最低限度的补正。
主要的补正有:①过失法注意义务问题的变造趋势;②确认产品制造人应负严格责任的《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③与《1984年土地占有人责任法》有关部分;④关于未成年人在契约方面之行为能力的组987年未成年人契约法》部分。
此外,修正了若干字句及追加若干参考文献。
望月礼二郎
一九九○年九月
乘再版机会,根据《1990年法院及法律职业业务法》的制定进行了补正。并补订了若干词句及参考文献。
望月礼二郎
一九九二年二月
<FONT size=4><STRONG>
改订版序言</STRONG></FONT>
由于新的立法及判例改变了法律,本书各个部分都有需要修订之处,为此决定径行修改。尤其是补充了旧稿中不周全的叙述。
主要的修改之处如下所述。
(1)第一篇《英美法总论》,在第一章第二节的《美国法的概念》项目《联邦普通法》标题下,为提示联邦最高法院的思考方式,引用了最近判例的原则(这一部分以注释的方式来补充本文)。另外补充了有关《统一商法典》修改工作的说明。《美国法的沿革》项目中,补充了有关霍姆斯法学理论的说明,并增加了七○年代后新的法学动向。
第二章第一节《英国的审判制度》,有关现状的说明按照《1981年上级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l981)进行了修改。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款有关“由判例加以推论”的叙述中,为了进一步使之通俗易懂,修正了部分内容,并略微增加些篇幅。另外,第三节末尾补充了有关“英国法律中制定法解释之特点”的叙述。
(2)第二篇《侵权行为法》中,第一章第二节第四款第五项,补充了有关美国诺•弗奥尔特制度的说明。
第二章《过失》的第二节《注意义务》的叙述有大幅度变动。这一法律变化是从七○年代以后在一些上议院判例中逐渐发展起来,直到Arms v.Mel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l978)A.C.728以及McLaughlin v.O'Brian(1982)2A.C.410才完全明朗。另外第五节第三款“土地占有人的责任”项,也追加了形成普通法特殊性的沿革历史的说明。
第五章《名誉毁损》中,对于第二节《名誉毁损的一般要件》中的《责任的严格性》,改变了叙述的顺序并加以扩充。这是考虑到凸显英美名誉毁损法的特殊性,并为了帮助理解美国正在进行的法律严厉化趋势而采取的修正。
第六章《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增写了有关按拉依朗茨原则的损害救济(第二节第四款),这一问题反映了在危险品责任上的英国法的特殊性。
第九章《救济方法》,删除了第二节第二项的“损害人身赔偿额”中的关于“期预寿命的丧失”的叙述,而追加了关于“暂定损害赔偿”的说明。这些都是因《1982年裁判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l982)的制定而必须加以修正的。另外由于这一制定法,也必须在第六节第三款“作为责任原因的死亡”,追加第二项“死别”(bereavement)的叙述。
(3)第三篇《契约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五款“美国之约因法”中介绍了作为特殊的美国式的“约因之定义”的“交易说”(bargain theory),删除了旧版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另外又大幅度修改增补了第八节《强迫与不当压制》的内容,这一方面的法律,因所谓“经济胁迫:(压制)”(eco•nomicduress)的判例大量增加而有了显著的发展。
第三章第三节“免责约款”,全面修改了第二项“基本违反的法理”的叙述。关于这一“法理”,1966年的上院判决(SuisseAtlanticSoeieted'AnnementMaritimeS,A.v.Rotterdamsche KolenCentrale正1967)1a.c.361)中进行了重建下级判例及学说原则的努力,但1980年的上院判决(PhotoProductionLtd.V.SecuticorTransport Ltd.[1980)A.C,827)又否认了这一下级判例的原则。因此,这一“法理”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第五章《违反契约》,在第二节第二款有关“损害赔偿”的叙述中,改写了第五项“关于金钱债务的特则”。这方面的法律被《1982年裁判法》和判例变更。在第四款第二项的“条件约款、担保约款及中间性约款”部分的说明中,增加了有关的上院最近判例(Bunge Corp.v.TradaxExport S.A.[1981]1W.L.R.711)。
第六章《契约的挫折》,在第三节《不适用挫折法理》中,插入了“可能预见的‘挫折’原因”一款。另外第四款“租地关系”中,提到了承认在租地关系(1ease)中也可适用挫折法理的上院最近的判例(National Carders Ltd.v.Panalpina<NORTHERN>Ltd.[1981)A.C.675),补充了所有在租地关系中“挫折”问题的特点。
(4)除了以上各点外,还对全书的词句进行了修正,使之更为明晰地表达文意。另外还进行了对于改版的参考文献的修改,并追加了新出版的文献。
虽然本书如上所述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订,但是本书的基本写作方针并未改变。因而仍保留了旧版序言(1980年9月)。
望月礼二郎
一九八五年一月
<FONT size=4><STRONG>序言</STRONG></FONT>
本书是关于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概况书。执笔的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说明英美法的基本要点。为此采用了如下的方法。
第一,叙述的重点置于私法。英美法是一种特征显著的“司法”(judicial)之法,其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的核心在于传统的私法。基于此一认识,要将重点置于公法抑或私法——限于篇幅原因,要同时叙述这两方面并非易事——自然是以私法为重点最恰当(本全集中褪口阳一《比较宪法》<1977年>也已涉及了英美法的公法)。像这样的重点选择也反映在“总论”部分的叙述对象上,例如,在有关英美法“沿革”章节中,就大幅省略了公法史的演变过程。
第二,在私法中仅以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作为叙述对象。虽然与之并列的物权法(Law of Property)也是私法制度的基础、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英美法物权法与日本法及大陆法相较而言欲论述其特性较为因难——这丝毫不降低其作为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需要较多的篇幅;此外,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有着一些紧密的联系(例如损害赔偿法),相反的,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物权法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因此,本书不将物权法列为讨论的对象。
对于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首先说明英国法之有关内容,而对于美国法仅叙述其与英国法有显著不同的部分。这样的叙述方法虽然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对于美国法的阐发方式,但已足以达到作为入门书的目的。
第三,不仅“总论”部分,而且在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的说明中力图就叙述的项目阐明其实质。这是因为本书着眼于将英美法作为法文化(Law culture),传授其法律思维的特性。不过作为提示法律制度概况的入门书,自然也不能违背入门书的初衷,结果只能折中兼顾而已。
第四,仅仅在必须举例说明(illustration)抽象的法律命题的情况下才引用判例。在对具体事件的处理(判例)中引申出法律准则,这是判例法的前提,因而这样处理判例是不正常的,也不同于通常英美法著作或论文的论述惯例。本书的这一叙述方法对于初入门者来说,只是一种便于理解法律基本构造的方法而已(近年来英美的法学书中也有采用这种方法的入门书。比如:Fleming,Introduction to theLaw of Torts,1967;Atiyah,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2ed.1971,等等)。不过,要深入研究英美法,仅仅依靠公式化的准则进行探讨是毫无价值的,必须要依据众多的具体的判例才能有所建树。
第五,尽可能减缩引用文献。原则上英美的文献资料仅限于一般的概况书,揭示于各篇章起始处(个别的研究也可在这些概说书中得到线索)。日语的文献资料除了能直接补充本书所省略部分的以外,一概予以删除。如此确实需要一点儿勇气的。不用说,日本有着丰富的英美法研究成果,没有这些成果的累积,也就不会有我自身的研究成就。这样的删节主要是为了节省篇幅(引用文献不仅是列表,还必须说明其内容与本书叙述的关系)。好在田中、堀部所编《英美法研究文献目录》(东大出版社,1977年)以及《美国法》杂志(日美法学会)后所附《英美法<日语>文献目录:补充及追录》,汇集了与本书主题有关的所有的日
语文献资料。衷心希望读者能加以参考。
望月礼二郎
</STRONG> 借着此次重版的机会进行了最低限度的补正。
主要的补正有:①过失法注意义务问题的变造趋势;②确认产品制造人应负严格责任的《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③与《1984年土地占有人责任法》有关部分;④关于未成年人在契约方面之行为能力的组987年未成年人契约法》部分。
此外,修正了若干字句及追加若干参考文献。
望月礼二郎
一九九○年九月
乘再版机会,根据《1990年法院及法律职业业务法》的制定进行了补正。并补订了若干词句及参考文献。
望月礼二郎
一九九二年二月
<FONT size=4><STRONG>
改订版序言</STRONG></FONT>
由于新的立法及判例改变了法律,本书各个部分都有需要修订之处,为此决定径行修改。尤其是补充了旧稿中不周全的叙述。
主要的修改之处如下所述。
(1)第一篇《英美法总论》,在第一章第二节的《美国法的概念》项目《联邦普通法》标题下,为提示联邦最高法院的思考方式,引用了最近判例的原则(这一部分以注释的方式来补充本文)。另外补充了有关《统一商法典》修改工作的说明。《美国法的沿革》项目中,补充了有关霍姆斯法学理论的说明,并增加了七○年代后新的法学动向。
第二章第一节《英国的审判制度》,有关现状的说明按照《1981年上级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l981)进行了修改。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款有关“由判例加以推论”的叙述中,为了进一步使之通俗易懂,修正了部分内容,并略微增加些篇幅。另外,第三节末尾补充了有关“英国法律中制定法解释之特点”的叙述。
(2)第二篇《侵权行为法》中,第一章第二节第四款第五项,补充了有关美国诺•弗奥尔特制度的说明。
第二章《过失》的第二节《注意义务》的叙述有大幅度变动。这一法律变化是从七○年代以后在一些上议院判例中逐渐发展起来,直到Arms v.Mel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l978)A.C.728以及McLaughlin v.O'Brian(1982)2A.C.410才完全明朗。另外第五节第三款“土地占有人的责任”项,也追加了形成普通法特殊性的沿革历史的说明。
第五章《名誉毁损》中,对于第二节《名誉毁损的一般要件》中的《责任的严格性》,改变了叙述的顺序并加以扩充。这是考虑到凸显英美名誉毁损法的特殊性,并为了帮助理解美国正在进行的法律严厉化趋势而采取的修正。
第六章《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增写了有关按拉依朗茨原则的损害救济(第二节第四款),这一问题反映了在危险品责任上的英国法的特殊性。
第九章《救济方法》,删除了第二节第二项的“损害人身赔偿额”中的关于“期预寿命的丧失”的叙述,而追加了关于“暂定损害赔偿”的说明。这些都是因《1982年裁判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l982)的制定而必须加以修正的。另外由于这一制定法,也必须在第六节第三款“作为责任原因的死亡”,追加第二项“死别”(bereavement)的叙述。
(3)第三篇《契约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五款“美国之约因法”中介绍了作为特殊的美国式的“约因之定义”的“交易说”(bargain theory),删除了旧版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另外又大幅度修改增补了第八节《强迫与不当压制》的内容,这一方面的法律,因所谓“经济胁迫:(压制)”(eco•nomicduress)的判例大量增加而有了显著的发展。
第三章第三节“免责约款”,全面修改了第二项“基本违反的法理”的叙述。关于这一“法理”,1966年的上院判决(SuisseAtlanticSoeieted'AnnementMaritimeS,A.v.Rotterdamsche KolenCentrale正1967)1a.c.361)中进行了重建下级判例及学说原则的努力,但1980年的上院判决(PhotoProductionLtd.V.SecuticorTransport Ltd.[1980)A.C,827)又否认了这一下级判例的原则。因此,这一“法理”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第五章《违反契约》,在第二节第二款有关“损害赔偿”的叙述中,改写了第五项“关于金钱债务的特则”。这方面的法律被《1982年裁判法》和判例变更。在第四款第二项的“条件约款、担保约款及中间性约款”部分的说明中,增加了有关的上院最近判例(Bunge Corp.v.TradaxExport S.A.[1981]1W.L.R.711)。
第六章《契约的挫折》,在第三节《不适用挫折法理》中,插入了“可能预见的‘挫折’原因”一款。另外第四款“租地关系”中,提到了承认在租地关系(1ease)中也可适用挫折法理的上院最近的判例(National Carders Ltd.v.Panalpina<NORTHERN>Ltd.[1981)A.C.675),补充了所有在租地关系中“挫折”问题的特点。
(4)除了以上各点外,还对全书的词句进行了修正,使之更为明晰地表达文意。另外还进行了对于改版的参考文献的修改,并追加了新出版的文献。
虽然本书如上所述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订,但是本书的基本写作方针并未改变。因而仍保留了旧版序言(1980年9月)。
望月礼二郎
一九八五年一月
<FONT size=4><STRONG>序言</STRONG></FONT>
本书是关于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概况书。执笔的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说明英美法的基本要点。为此采用了如下的方法。
第一,叙述的重点置于私法。英美法是一种特征显著的“司法”(judicial)之法,其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的核心在于传统的私法。基于此一认识,要将重点置于公法抑或私法——限于篇幅原因,要同时叙述这两方面并非易事——自然是以私法为重点最恰当(本全集中褪口阳一《比较宪法》<1977年>也已涉及了英美法的公法)。像这样的重点选择也反映在“总论”部分的叙述对象上,例如,在有关英美法“沿革”章节中,就大幅省略了公法史的演变过程。
第二,在私法中仅以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作为叙述对象。虽然与之并列的物权法(Law of Property)也是私法制度的基础、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英美法物权法与日本法及大陆法相较而言欲论述其特性较为因难——这丝毫不降低其作为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需要较多的篇幅;此外,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有着一些紧密的联系(例如损害赔偿法),相反的,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物权法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因此,本书不将物权法列为讨论的对象。
对于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首先说明英国法之有关内容,而对于美国法仅叙述其与英国法有显著不同的部分。这样的叙述方法虽然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对于美国法的阐发方式,但已足以达到作为入门书的目的。
第三,不仅“总论”部分,而且在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的说明中力图就叙述的项目阐明其实质。这是因为本书着眼于将英美法作为法文化(Law culture),传授其法律思维的特性。不过作为提示法律制度概况的入门书,自然也不能违背入门书的初衷,结果只能折中兼顾而已。
第四,仅仅在必须举例说明(illustration)抽象的法律命题的情况下才引用判例。在对具体事件的处理(判例)中引申出法律准则,这是判例法的前提,因而这样处理判例是不正常的,也不同于通常英美法著作或论文的论述惯例。本书的这一叙述方法对于初入门者来说,只是一种便于理解法律基本构造的方法而已(近年来英美的法学书中也有采用这种方法的入门书。比如:Fleming,Introduction to theLaw of Torts,1967;Atiyah,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2ed.1971,等等)。不过,要深入研究英美法,仅仅依靠公式化的准则进行探讨是毫无价值的,必须要依据众多的具体的判例才能有所建树。
第五,尽可能减缩引用文献。原则上英美的文献资料仅限于一般的概况书,揭示于各篇章起始处(个别的研究也可在这些概说书中得到线索)。日语的文献资料除了能直接补充本书所省略部分的以外,一概予以删除。如此确实需要一点儿勇气的。不用说,日本有着丰富的英美法研究成果,没有这些成果的累积,也就不会有我自身的研究成就。这样的删节主要是为了节省篇幅(引用文献不仅是列表,还必须说明其内容与本书叙述的关系)。好在田中、堀部所编《英美法研究文献目录》(东大出版社,1977年)以及《美国法》杂志(日美法学会)后所附《英美法<日语>文献目录:补充及追录》,汇集了与本书主题有关的所有的日
语文献资料。衷心希望读者能加以参考。
望月礼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