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序言
进入2l世纪以来,根据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政府监管职能,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首次明确市场监管是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党的十七大针对我国垄断行业的现状和特点,提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而要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客观上要求设立与完善政府监管机构。因此,对政府监管机构的专题研究是很有意义的。王俊豪同志长期从事垄断行业改革的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不少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现在,他主持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一书,将由全国著名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我乐于为该书作序。
该书讨论的垄断性产业主要是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邮政、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具有网络性的自然垄断产业。如何有效管理这些垄断性产业,这一直是国内外政府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由这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显著规模经济性、外部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征共同决定,垄断性产业是最为典型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就经济理论而言,解决这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两个基本途径是国有化和政府管制。传统理论认为,在垄断性产业,社会最优目标是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即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成本加正常利润定价。如果由私人企业垄断经营,私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但不能保证私人垄断企业会自觉地按照成本加正常利润定价。相反,私人垄断企业往往会制定大大高于成本的垄断价格,以取得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严重损失。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主张由国有企业来经营垄断性产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所有并通常由政府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可以不像私人企业那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国有企业会自觉以成本(甚至低于成本)为基础制定价格。因此,国有企业是处理垄断问题的一种较优方法。根据这种传统经济理论,在垄断性产业应该实行由政府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的体制,导致垄断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垄断性产业投资严重不足,其供给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国有垄断企业常常也不是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英国和许多其他欧洲国家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了以放松进入管制、积极运用竞争机制和国有企业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同时强调政府管制,探索用新的途径解决垄断性产业的市场失灵问题。而有效的政府管制需要高效率管制机构的支持,为此,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基础上,在垄断性产业设立了新的管制机构。在美国,民营企业一直是许多垄断性产业的主要经营主体,这些产业都早已存在管制机构,但在垄断性产业实行放松管制政策后,美国也修改了不少法律,对原有管制机构作了相应调整,以提高管制效率。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垄断性产业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府管制问题。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开始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改革内容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进入垄断性产业,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垄断性产业的这一改革政策导向越来越明确。例如,2003年11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5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通过有关条款,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在这些政策导向下,一些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已进入或将进入垄断性产业,成为新的市场竞争主体。此外,我国加入WTO后,电信等垄断性产业必须对外开放,允许国外企业进入。同时,我国垄断性产业中的许多全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等途径,改革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都将打破国有企业独家经营垄断性产业的格局。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改革原有垄断性产业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政府管制体制,通过制定或修订有关法规,设立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管制机构,对垄断性产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管制。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一书,针对我国垄断性产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综合运用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等理论,设计出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运行机制,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
该书内容丰富,从我国垄断性产业的竞争性改革和民营化改革的角度,探讨了垄断性产业改革对管制机构的客观需求。对我国现行管制机构的基本类型、特征、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性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了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独立性、设立管制机构的基本原则、管制机构的基本权力与职能以及管制机构的有效性等基本问题。重点讨论了在垄断性产业设立管制机构的三种基本模式,并提出了我国在管制机构模式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该书以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权力配置和协调机制、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还从市场结构变迁、产业融合等方面讨论了我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动态性问题。同时,该书还运用前面讨论的基本理论,对中国电信、电力产业的管制机构问题作了专题研究。该书不少内容有理论创新,读后觉得很有新意,并对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府管制机构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该书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尚需要实践检验,并不断加以完善。
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我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问题还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我认为,该书是一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著,该书的出版将促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丰富新兴的管制经济学的内容,推动这一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对推进我国垄断行业改革也会起积极作用。相信该书的出版将受到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重视与欢迎。
张卓元
二○○八年二月二日
于北京
该书讨论的垄断性产业主要是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邮政、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具有网络性的自然垄断产业。如何有效管理这些垄断性产业,这一直是国内外政府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由这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显著规模经济性、外部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征共同决定,垄断性产业是最为典型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就经济理论而言,解决这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两个基本途径是国有化和政府管制。传统理论认为,在垄断性产业,社会最优目标是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即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成本加正常利润定价。如果由私人企业垄断经营,私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但不能保证私人垄断企业会自觉地按照成本加正常利润定价。相反,私人垄断企业往往会制定大大高于成本的垄断价格,以取得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严重损失。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主张由国有企业来经营垄断性产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所有并通常由政府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可以不像私人企业那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国有企业会自觉以成本(甚至低于成本)为基础制定价格。因此,国有企业是处理垄断问题的一种较优方法。根据这种传统经济理论,在垄断性产业应该实行由政府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的体制,导致垄断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垄断性产业投资严重不足,其供给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国有垄断企业常常也不是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英国和许多其他欧洲国家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了以放松进入管制、积极运用竞争机制和国有企业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同时强调政府管制,探索用新的途径解决垄断性产业的市场失灵问题。而有效的政府管制需要高效率管制机构的支持,为此,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基础上,在垄断性产业设立了新的管制机构。在美国,民营企业一直是许多垄断性产业的主要经营主体,这些产业都早已存在管制机构,但在垄断性产业实行放松管制政策后,美国也修改了不少法律,对原有管制机构作了相应调整,以提高管制效率。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垄断性产业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府管制问题。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开始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改革内容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进入垄断性产业,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垄断性产业的这一改革政策导向越来越明确。例如,2003年11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5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通过有关条款,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在这些政策导向下,一些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已进入或将进入垄断性产业,成为新的市场竞争主体。此外,我国加入WTO后,电信等垄断性产业必须对外开放,允许国外企业进入。同时,我国垄断性产业中的许多全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等途径,改革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都将打破国有企业独家经营垄断性产业的格局。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改革原有垄断性产业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政府管制体制,通过制定或修订有关法规,设立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管制机构,对垄断性产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管制。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一书,针对我国垄断性产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综合运用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等理论,设计出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运行机制,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
该书内容丰富,从我国垄断性产业的竞争性改革和民营化改革的角度,探讨了垄断性产业改革对管制机构的客观需求。对我国现行管制机构的基本类型、特征、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性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了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独立性、设立管制机构的基本原则、管制机构的基本权力与职能以及管制机构的有效性等基本问题。重点讨论了在垄断性产业设立管制机构的三种基本模式,并提出了我国在管制机构模式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该书以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权力配置和协调机制、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还从市场结构变迁、产业融合等方面讨论了我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动态性问题。同时,该书还运用前面讨论的基本理论,对中国电信、电力产业的管制机构问题作了专题研究。该书不少内容有理论创新,读后觉得很有新意,并对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府管制机构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该书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尚需要实践检验,并不断加以完善。
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我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问题还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我认为,该书是一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著,该书的出版将促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丰富新兴的管制经济学的内容,推动这一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对推进我国垄断行业改革也会起积极作用。相信该书的出版将受到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重视与欢迎。
张卓元
二○○八年二月二日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