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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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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98.00

  • 著者:185724 
  • 出版时间:2025年10月本印时间:2025年10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304页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5410-6
  • 读者对象:法学院师生,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公检法及律师等实务工作者
  • 主题词:法律制裁理论研究
  •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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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专著最新修订版!区别于实体法的责任追究方式,构建以“宣告无效”为核心的程序性法律责任理论体系。 

★ 区别于实体法的责任追究方式,本书构建了以“宣告无效”为核心的程序性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 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提炼出一系列崭新的概念: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
★ 第四版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作出了必要的回应,力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程序性制裁理论。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企业合规。独立出版二十余部学术专著,代表作有《司法体制改革导论》《程序正义理论》《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论法学研究方法》《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法》《刑事程序的法理(上下卷)》等。  
倡导“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在程序正义、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模式、辩护、证据法、企业合规等诸多领域,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引入了程序正义理论,发展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程序性制裁、合作性司法模式、有效辩护、对物之诉、实物证据鉴真、新法定证据主义等理论问题,对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做出了开创性研究。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深刻揭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机制问题,论证了刑事程序法中有别于实体法的独特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本书的观点,实体法的责任追究主要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以追究违法者个人的责任为主要方式,而程序法的责任追究则遵循“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利益”的原则,以宣告无效为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该书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学界在程序性制裁问题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例如,公权力机构违反法律程序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律程序的不同后果问题,对违反程序行为的量刑减让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分类问题,都需要作出更为深入的探讨,此次修订,本书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回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程序性制裁理论,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理的发展。 

显示全部目 录

第一章 程序性违法的性质
一、引言
二、程序性违法的性质
三、程序性违法的类型
四、程序性违法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程序性违法的实体性制裁制度
一、引言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适用困境
三、刑事追诉的可行性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
五、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空间
六、实体性制裁的局限性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性违法量刑补偿机制的性质
三、对程序性违法量刑补偿机制的若干反思
四、量刑补偿机制的制度空间
五、量刑补偿机制的未来
第四章 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终止诉讼制度
四、撤销原判制度
五、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六、解除羁押制度
第五章 程序性制裁的理论根基
一、程序性制裁的性质
二、程序性制裁的分类
三、为什么要采取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
四、程序性制裁的局限性
五、程序性制裁的未来
第六章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一、引言
二、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对非法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一、审判程序违法的后果
二、作为程序性制裁的撤销原判
三、撤销原判制度的两种方式
四、对撤销原判制度的反思
五、撤销原判制度的未来
第八章 程序性裁判
一、程序性裁判的出现
二、程序性裁判的性质
三、程序性裁判的基本原则
四、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审查
五、正式调查程序
六、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
七、程序性裁判的未来
第九章 程序性辩护
一、程序性辩护的出现
二、程序性辩护的性质
三、作为诉权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辩护
四、程序性辩护的独特方式
五、律师界对程序性辩护的探索
六、程序性辩护的未来
第十章 程序性上诉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三个案例的分析
三、程序性上诉的对象
四、程序性上诉的审理方式
五、二审法院对裁判理由的说明
六、对未经一审法院裁判事项的审理
七、程序性上诉与审级制度
第十一章 程序性制裁的理论体系
一、程序性违法
二、程序性制裁
三、程序性裁判
四、程序性辩护
五、程序性上诉
六、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索引

显示全部精彩试读

“无制裁,则无法律。”
没有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就会名存实亡。程序性制裁是一种程序法中的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宣告专门机关违反法律程序、宣告无效,来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

“因为警察违法,就放纵犯罪?”
这是卡多佐大法官的一句著名追问,也是对程序性制裁正当性的一种质疑。但是,这种颇有民粹主义色彩的追问忽略了一个常识:因为宣告无效就放纵犯罪,并不是事实,也有点危言耸听了。迄今为止,没有程序性制裁,人们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治理程序违法、减少刑讯逼供呢?

“无救济,则无权利。”
要启动程序性制裁机制,不要指望司法机关的主动纠正,更不要对检察监督抱有幻想。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确保他们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为此,需要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这是一种“诉中诉”“案中案”“审判之中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