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知识谱系》(商务印书馆2020年出版)
法学是否为科学?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科学,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科学的界定和阐释,如果我们把科学的内涵仅仅视为自然科学的范畴,即以研究自然物客观存在、运动的特性及其演变规律的话,那么法学不属于这样的科学。显然,科学的内涵和本质远远大于自然科学的范畴,还包括社会科学等内容。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至少表现于以下两点:一是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法学研究和关注的对象是人及其社会关系,而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自然界。二是两者的研究方法不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实验、验证、检验等,更多时候是在物理世界寻找一种客观存在,注重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可检验性与可重复性。法学的研究离不开价值判断和选择,并且以某种主观能动性作为驱使和动力,无法克服主观性以及做到价值中立,法学研究更多的时候是在提供一种可批判性的最佳解释。所以,我们不能用自然科学的那一套标准、方法来检验法学的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它是法学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问题,要回答该问题,须从法学学科固有的特点出发,了解其背后涉及法学知识的性质和属性问题,而对法学知识性质的考察,从谱系学角度展开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所著的《法学的知识谱系》(商务印书馆2020年9月出版)一书,首先直面了法学的科学性这一问题。由于近代法学的一系列概念、原理、术语大多来源于西方,故该书主要着眼于西方,将其作为历史考察的一个样本,通过上溯古希腊罗马法学的知识渊源,下探近代以来欧陆法学的历史流变,全方位地呈现了西方(尤其是欧陆)法学的知识谱系。该书尝试从知识的源头来为法学寻求某种科学之名,更多担当的是法学知识的考古工作,堪称法学知识的“考古书”。
法学究竟是什么?它是法学最直接、最本源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研习法律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答,即使是在法学知识技术系统日益严密、精细化的当下,我们也很难就“法学是什么”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对于法学研究及其实践工作人员而言,在不同的法学学科内部,如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学科出发仿佛都可以给“法学”做一个貌似合理的解释,就像“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样,“一千个研究者、工作者眼中也有一千种法学”,法学学科边界的模糊,给法学下一个能经得起时空检验并受大多数人信赖的界定提出了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诉诸法学学科历史脉络的严谨考证是必要的,即从法学历史的源头出发,观察并洞悉其演变、发展的历史逻辑,参照考据的结果来圈定“正宗法学”的范畴,锚定“法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位置,并尝试将目光在历史和现实间来回穿梭,时刻关照眼下的生活,对当今法学发展呈现的样态不时地进行反思,以实现法学的知识再生和稳态发展。由于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是源于清末修律,源自国家的救亡图存,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也造就了中国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是不重视法学知识源流上的考察和梳理;其二,是断章取义的移植西方法律,囫囵吞枣的消化、吸收。这也造就了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风骨的法学学术世界话语体系的局面。《法学的知识谱系》一书便是尝试弥补以上缺憾而做出的一种努力,对西方(尤其是欧陆)法学知识的源流做了细致而又全面的历史考究。本书分为五篇,共十七章内容,第一篇章主要介绍了西方古代的修辞学、辩证术与论题学的相关内容,其中详细阐述了亚里士多德论题学,以及西塞罗论题术的精义;在第二篇章中,作者通过悉心发掘和“窥探”西方古代修辞学中的“争点论”以及决疑术的发展脉络,向读者全方位的展示了古罗马法学的思想与技术的魅力;在第三篇章中,作者通过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详细历史考据,向读者娓娓道出了欧洲中世纪与近代法学流变的内部动因,一步步地揭开欧洲“中世纪”法治文化的神秘面纱;作者在后两个篇章中用了较多的笔墨,去追寻自19世纪以来法学学人在知识殿堂中所做的耕耘与贡献,其中包括萨维尼、耶林、胡果、普赫塔、温德沙伊德、佩雷尔曼、阿列克西、图尔敏等先贤,向读者诉说着一代代学人在法学知识论和法学方法论上的所思所想以及艰难的探索过程,这一切都发人深省又直击灵魂。
如何认知和研究法律现象?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其与自然科学不同,它不是对物体“是什么”的具体研究,而是对一切事物“应然之理”的研究。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不能照搬自然科学的那一套知识范式,它有着属于自己独有的研究范式,这种独特的范式就是价值性诠释。价值性诠释是法学最重要的一个学科特性,法学就是通过对事物自身存在的内在性质进行探索和发现,以洞悉事物发展和演变的内在准则,来探析事物的“道”,寻求某种合理性的价值,进而提供某种解答现实问题的规范依据。因此,对法学的认识和研究,一定存在着“规范性”学术要求。与此同时,法律现象本身是一种社会现实,与“规范性”一脉相连的就是法学的“实践性”属性,法学知识的落脚点最终需回归到实践层面。法学,这一门科学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是面向司法实践的,它首先要解决当下案子怎么判,立法怎么立等问题。法律会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也是一门技艺之学。法学既然是一种精细化的知识、技术运作而输出的结果,那么法学知识继承和发展便离不开法教义学,教义在本质上是指认识的统一性,法学之所以离不开教义学,就是因为法学必须要有统一性认识,没有统一认识就没有统一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司法实践便会陷入僵局。虽然法学有着属于自己的一套概念和原理,有着自己的一套思维方式和作业模式,但法学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认知系统,它的认知系统是开放的,对它的认识和研究不能离开其他自然、社会、人文学科知识的灌溉,它需要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人员不断地进行学习,来扩展自己的知识疆域,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正如本书所告诉我们的那样,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作为教义学的法学是一门科学,作为科学的教义学研究的对象是法理。同时,关于法学的知识谱系的拼图尚未完成,还需要后世学子钻研和探索,完善其知识拼图。
该书的内容立足于法学的“基点”,它或许不能给法学者和法律适用者提供某种立竿见影的实用技术,但它会不由得让我们对法学学科的核心问题和本质产生追问和思考。就像该书试图告诫我们的那样,法学是一门精细的学问,它必须立足于多学科的交叉基础之上,不具备自然、社会、人文科学的教养其实并不适合从事法学研究。但这只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或者是说,即使我们通晓法学以外的各门学问,也未必就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家。其实,一名真正优秀的法学家是要依靠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努力,在法学知识领域里进行艰难的探索,他必须有能力将不同学科的知识进行转换并吸收,创造出适合于表述法律世界之实在、处理法律世界之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并形成一种法学特有的知识形态。这些谆谆告诫,在读完后仍振聋发聩、发人深省。总之,笔者认为该书是一本了解、认识、反思法学的优秀著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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