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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合治的治理机制研究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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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48.00

  • 著者:190660 
  • 出版时间:2026年06月本印时间:2026年06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386页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6470-9
  • 读者对象: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研究人员
  •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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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为切入点,深入探索二者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互动逻辑、制度安排与实现机制,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现实关怀的学术力作。 

与以往德法合治的理论著作不同,本书进一步将问题意识聚焦于“治理机制”层面,着力追问德法合治如何从制度设计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
全书内容涵盖秩序机制、变动机制、组织机制、互动机制四个篇目展开论述。作者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与视角,深入考察德法合治的人性基础、社会基础、实现路径与实践应对方案,适合相关领域研究者阅读参考。 


 

显示全部导言

引 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理学研究中是一个贯穿始终的经典议题,这一议题落到中国不仅仅是一个相互关系的法哲学问题,而且是进入实践,落实为关乎人的行动和治理的“法治与德治”问题。中国历史上偏重经世致用之学问,尤其看重法律和道德在实践中的治理功能和方法。无论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还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都是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问题转化为实践中如何达成“好”的社会治理的问题,也是对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新时代探索法治与德治在当代的结合之道和治理之法,既是当下国家和社会治理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文化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已成为西方政治学的热门话题,在众多研究者那里尽管含义模糊,但大多指一种有别于科层制统治的管理形式,是通过非政府组织或自组织网络来实现的社会管理。在治理的主题下,也诞生了相应的学术概念,如无政府治理、网络治理、协同治理、互动治理等治理模式。西方治理理论目的在于创造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以替代传统的“自上而下”“命令和控制”的科层治理模式。但西方法治思想中并没有德治和法治结合一说,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宗教对法治的配合,弥补了法治的局限。而西方“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宗教和世俗相分离模式使西方的治理理论无法染指精神领域,只偏重研究以谈判、协商、参与等方式形成的理性化治理模式,不够重视精神、信仰、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对治理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中国传统是“以道德代宗教”,以“仁和礼”为核心的道德主导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生活,因此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始终离不开道德发挥的作用。从法治和德治结合的角度认识社会治理,可切合中国文化的独特性。
随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大约从2001年开始,关于法治与德治的问题研究呈现出一个高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随着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进,相关研究不断开展。目前,国内有关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论文或文章已达千篇,重要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治、德治的概念和区别。有学者认为法治是社会宏观管理的硬约束手段,德治是软约束手段。有学者认为法治是社会显秩序,德治是社会隐秩序。有学者认为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还有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功能。还有学者把自治视为法治与德治的基础,认为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边界和保障,德治以自治与法治为基石,并对自治与法治形成有力补充。
第二,法治德治关系论。研究者对法治德治关系的认识各有侧重。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德治不是并列或主次关系,而是互补的结合关系。也有学者主张德法互补中存在主次,现代社会法治是主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刚柔并济、内外结合、形神兼备、长短相补、宽窄兼顾、标本兼治的互补特征,包蕴着“法德并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学者认为德治与法治在概念分析维度并无必然矛盾,二者是逻辑上的相容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德法共治成就了中国特色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还有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虽然都是国家的治理方式,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与功能,二者各存局限性,需要把法律与道德各自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治与德治及其现代继承。代表观点有:有学者认为传统德治是在牺牲法的形式合理性同时也背离道德本性的情形下运作的,法治是一种根本性道德,即制度性道德。要区分道德的功用和中国古代德治,要区分法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与法的统治或道德的统治,要区分作为治式的德治与作为文化传统的德治。有学者认为传统“法治”“德治”与今天所讲的法治、德治存在区别与联系,主张借鉴传统礼法关系。有学者认为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今天有借鉴意义。有学者认为,传统文化中“作孽”的道德谴责和民间“德治”秩序可以为建立新的道德规范所借鉴。有学者通过研究法治德治的历史发展认为,中国正处于文明三波中的第三波。有学者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德法关系的处理必须遵循形式法治原则,按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分工,在立法上遵守道德入法必要性原则,在司法上坚守德法分离原则。有学者认为,德法互补、共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可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强国提供借鉴。有学者认为,西方在“天人相分”的主体性价值观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维方式,中国在“天人合一”的统一性价值观主导下形成了综合性思维方式,故西方所采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不适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选择“德法合治”有其合理性。有学者认为,在“德法合治”之外,儒家德治理念有其自主性,这一理念经由法家化的国家体制,形成了一种清流主义的政治文化与心态,其内容大致包括道统与政统的分离、反绩效主义的治理观以及反形式主义的法律传统。这些可作为当代“依宪治国”事业的传统资源。
最近二十年间,有关“德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面出版的著作也比较多。从理论方面进行的研究主要有(不完全列举):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钱弘道著《治道的选择:从德治到法治的必然逻辑》、怀效锋著《德治与法治研究》、李建华著《现代德治论: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戴木才著《现代政治视域中的“法治”与“德治”》等。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主要有(不完全列举):梁治平著《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关健英著《先秦秦汉德治法治关系思想研究》、罗云锋著《礼治与法治》、林道海著《先秦法治与德治思想研究》等。
不论是论文还是专著,一般学术旨趣大多着眼于二者结合的正当性价值论证和关系论证,注重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抽象理论构建,或者专注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历史研究。这些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德法合治的治理机制问题,即对人的行为对德法合治形成、变化和实践的作用机制的研究比较欠缺,以至于在现实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价值不足。
“机制”不同于制度,正如有学者指出:“机制这一概念无论在哪个领域中使用,都体现为某种主体自动地趋向于一定目标的趋势和过程。……机制形成过程中最关键的便是使人们趋向于制度目标的动力问题。”制度是人们依据某些规则进行的理性建构,制度的目的需要形成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探索德法合治的治理机制,就是探索人们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达成法治与德治的良好配合,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德法合治的机制形成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德治与法治能够形成秩序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德法合治与人的大脑运行机制有何内在关联?德法合治的秩序原理是什么?第二,德法合治与社会发展规律有什么联系?现代化进程如何深刻地影响到中国的德法合治?第三,中国的德法合治从思想上、行动上、体制上如何落实并实现效能?第四,中国的法治与德治在互动过程中如何处理具体的冲突,并达成协调?
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涉及人本身以及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问题。只有从人开始研究,才能洞悉“机制”是如何形成的、“治理”是如何实现的。因此,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德治与法治的人性基础,是德法合治的内部动因和基础的研究。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变化之相互关系,人的心理和行为如何随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从而导致中国“德法合治”的古今差异,这类问题涉及的是德法合治的社会基础问题的研究。第三个问题涉及的是人的行为如何在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达成实践中的一致性,减少行为的内在摩擦,在体制保障下实现治理的效能。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德法合治实现的中国路径。第四个问题涉及的是,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当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出现相互冲突之情形,应当如何使二者相互协调,共同促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目标。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德法合治的实践问题和应对方案。
趋向制度目标的机制是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涉及人性之趋向,还涉及人的思想、观念、利益、社会文化、习惯、舆论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研究德法合治的治理机制也相对困难。不过本研究并不打算从影响因素入手,而是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原理到操作的研究路径,从多维视角研究德法合治的秩序机制、变动机制、组织机制和互动机制。影响人之行为动力的各种因素则融入这四大板块的具体内容之中。当然,本研究并不能照顾到德法合治之治理机制的方方面面,只能勾画出一个大致的轮廓,将较为核心的内容展现出来。本研究分四部分。
第一篇“德法合治的秩序机制”主要研究德法合治形成秩序的一般原理。本篇从德治秩序的形成机制出发,提出德治秩序的生成需要依赖道德势能的形成,只有依靠道德势能才能传递道德能量,因此德治最主要的举措就是以德配位、德位合一。从具体过程看,本篇主张身教是道德秩序的开端。结合社会心理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笔者认为因人的模仿本性可自然形成社会秩序,身教可以带来模仿者道德心理的形成。与德治秩序相比较,法治是一种建立在人的理性思维系统基础上的行为调控,是思维对行为利益的运算活动;德治则更多的是一种建立在非理性思维系统基础上的调控方式,其秩序形成是认同、信赖、崇敬、归属感等情感基础上的无意识模仿。两种秩序模式处于互补状态,德法合治的社会目标是建立社会共同体。法治调控社会的利益,使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得到凝聚,而德治则从情感角度实现共同情感,使人们凝聚在一起。由于大脑理性和非理性两种系统的协调运动是健康人格的基础,国家理性和社会共同情感也存在着同样的平衡关系,这也是国家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国家治理中,应当依据个体和国家的精神同构关系,把个人理性和国家理性协调一致,把个人情感和社会共同情感协调一致,实现国家层面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的共同发展和相互平衡。
第二篇“德法合治的变动机制”主要结合中国德法合治的治理实践,探讨德法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本篇考察德法治理关系的古今变迁主要有两个观察点,一个是社会合法权威角度,另一个是社会控制角度。从社会合法权威这一观察点看,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来源于道德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的结合,它是中国古代德法合治之治道来源。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型权威的消亡并没有带来道德型权威的消亡,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路线和作风建设呼应了人民群众对革命政党的道德期待,因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和理性化的出现,中国社会确立了法理型权威,并与原先的道德型权威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复合型合法统治权威,由此带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道选择。中国合法统治权威的复合结构中蕴含着人们对正当性和安定性的价值追求。从社会控制这一观察点看,在传统社会里,道德自律和他律能够发挥社会控制作用是因为道德践行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存在有效性。现代社会的理性化、契约化、个性化、变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道德调控的机制失调。法治以其特有伦理改变了行为正当性的动力机制,以规范的强制性形成了新的压力机制,满足了社会控制需求,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但法治的动力机制因过分依赖利益追求而存在缺憾,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则是对这种缺憾的弥补。为实现当代中国的新德治,党政权力通过对稀缺资源的掌控推动建立新的道德调控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使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成为可能。
第三篇“德法合治的组织机制”主要考察中国的“德法合治”是通过怎样的路径将人们组织起来而得以实现的。本篇主要聚焦三个方面:“关键少数”与德法合治、理性化与德法合治、党政体制与德法合治。首先,笔者认为中国的“德法合治”是通过“关键少数”的带动实现的,这也是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决定的。不同于以个人为目的的西方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发生以国家为目的,重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目标。不同于西方法治建立在意志的对抗关系之上,中国法治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在意志的统一关系中实现权力制约和国家目的。这种法治模式表现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党政推进型法治,进而也是一种带领型法治,它必然强调“关键少数”的法治引领和法治模范作用。“关键少数”的模范作用契合了中国古代德治的秩序形式,通过“关键少数”的带动作用可进一步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其次,通过考察法律理性化与德法合治的关系,笔者认为法律理性化存在着效率与良知的矛盾。一方面要认识到法律理性化存在着正面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法律理性化对良知存在消极影响。德法合治应注意效率与良知的调和,以实现德法合治的动力源的治理。最后,本篇探讨了党政体制和“德法合治”的相互作用关系,认为中国的党政体制不仅重塑了法治和德治的目的,也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实现路径。而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党政体制运行中提升了国家治理效能,主要体现在提升党政组织的内部效能和提升党政组织内外协同的效能两方面。
第四篇“德法合治的互动机制”有五章内容,主要从立法、司法和归责等法律实践出发探讨法治和德治互动中的冲突解决。本篇首先对法治与德治互动中的冲突进行了总论。笔者认为,由于法律和道德性质上的冲突,道德立法必然存在法律德性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及法律的国家意志性与道德的社会自发性的冲突。在治理过程中,德法合治还存在着机制上的冲突,包括用法与用德的角色思维冲突以及用法与用德的激励机制冲突。要平衡法治与德治的冲突,在法律制定中应当做到法律德性和社会道德的协调,以及国家意志和社会道德的相互协调;在法律治理中应当做到“以法为尊”与“以德为导”的结合,以及责任归责中实现“依法定责”与“以德衡责”的结合。其次,本篇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为例,研究了通过立法推进德治问题,认为通过立法推进道德既要发挥法治的优势,又要避免强制推进道德的局限和难点,就需要法律在依赖道德强制和放任道德自律之间走第三条道路,即通过以教育为主的温和立法来促进德治。再次,本篇从指导性案例切入,研究了司法中的德法合治,即道德理由在司法中的运用问题。笔者认为,由于道德本身存在的灵活性、多元性、不稳定性和主观性,在道德理由的选择上存在难题。要正确地运用道德理由,可通过是否具有“类法性”这一基本条件来判断其是否成立。同时,探索了在道德理由可以成立的情况下,道德理由与法律理由发生冲突时进行权衡需要把握的原则。然后,本篇以“通过情理司法推动德法合治”为主题,研究了“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运用,认为情理司法是法官以自己对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境况之共情感受为依据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它在当代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官需要从生活事实中去发现情理,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自然和谐。从法的本体角度分析,情理可视为一种非实定法。从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种法律渊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和运用。在司法中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应当将法律规则和生活秩序予以结合,厘清规则司法和情理司法的关系,以实现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最后,本篇通过法律责任归责角度对归责过程如何结合道德原则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利他免责”的主张,认为“利他免责”应作为责任法定原则的补充。利他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维护社会、集体或他人利益的目的,不得已选择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它是一种道德选择的结果,因此与利己违法存在本质区别。把“利他免责”作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可以避免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性特征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由于本书的目标是研究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问题,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与制度、体制和规范有关,而且与人的心理和行为以及它们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有关。因此,本书的理论和视角就不仅是法学的,还会结合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神经科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理论和视角来进行研究,这种跨学科研究显得理论比较芜杂,但目的却只有一个,即深入探讨人的行为机制与社会、制度、体制和实践的内在关系,把握德法合治治理机制的内在规律,为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法治建设探索德法合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郭忠,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理论。在《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十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文摘》等刊物转载。出版个人专著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本书系该项目的结项成果,并主持多项教育部项目和其他省部级项目。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本书以“德法合治的治理机制”为核心研究对象,从秩序、变动、组织、互动四个维度,系统探讨法治与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何以配合的原理和方法。全书分为四篇:
第一篇“德法合治的秩序机制”从人的认知与行为规律出发,揭示德治秩序与法治秩序各自形成的底层逻辑;
第二篇“德法合治的变动机制”从合法权威与社会控制两个观察点考察德法关系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规律;
第三篇“德法合治的组织机制”聚焦“关键少数”的带动作用、法律理性化的正反效应及党政体制对德法合治的路径重塑;
第四篇“德法合治的互动机制”从立法、司法、归责等实践出发,提出道德立法的第三条道路、道德理由进入司法的“类法性”标准、情理司法的功能定位及“利他免责”等学术主张。
本书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神经科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与视角,把握德法合治的内在规律,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显示全部目 录

引言
第一篇 德法合治的秩序机制
第一章 德治秩序的生成机制
一、德治秩序的生成基础:道德势能
二、德治秩序的形成途径:模仿本性和秩序形成
三、身教:德治秩序的开启
第二章 德法合治的秩序原理
一、法治秩序的人性基础:与德治相对照
二、法治与德治的秩序配合
三、德法合治目标指向:社会共同体
四、德法合治: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同构
第二篇 德法合治的变动机制
第三章合法权威变迁中的德法合治:中国治道选择分析
一、传统中国合法统治权威和治道选择
二、当代合法统治权威的形成:从革命之路到法治之路
三、当代合法统治权威与德法合治的治道实践
第四章社会控制变迁中的德法合治:现代发展与创新
一、传统社会中的道德控制及其权力局限
二、社会控制的变迁:法治的崛起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新德治:权力主导和德法交融
第三篇 德法合治的组织机制
第五章 行为带动:“关键少数”与德法合治
一、以国家为目的的法治道路:“关键少数”命题的目的因
二、党的领导和意志统一的法治道路:“关键少数”命题的手段因
三、“关键少数”作为德法合治的带动力量
第六章 效率与良知:法律理性化与德法合治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律理性化
二、法律理性化中效率与良知的矛盾
三、德法合治的动力源治理:效率与良知的调和
第七章 体制与效能:党政体制与德法合治
一、党政体制下德法合治的效能追求
二、德法合治提升党政组织内部效能分析
三、德法合治提升党政组织内外协同的效能分析
第四篇 德法合治的互动机制
第八章 法治与德治互动中的冲突与平衡
一、德法交融中的性质冲突
二、德法合治中的机制冲突
三、法治与德治冲突之平衡
第九章 通过立法推进德治——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为例
一、文明变迁:通过立法推进德治之由来
二、强制抑或自律:通过立法强制道德的局限和难点
三、在强制和自律之间:以教育为主的温和立法来促进德治
第十章 通过司法推进德法合治——从指导性案例入手
一、指导性案例运用道德理由的方式
二、司法中的道德理由何以成立
三、法律理由和道德理由的权衡
四、从“德法两分”到“德法两全”:当代法律实施的趋势
第十一章 通过情理司法推动德法合治
一、透过情理发现生活本身的秩序
二、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与运用
三、司法过程中如何发现和运用情理
四、通过规则和秩序的结合实现法的秩序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归责中的德法合治——论“利他免责”
一、利他行为与违法行为重合之责任问题
二、“利他免责”之概念提出
三、利他行为违法免责的理由
四、“利他免责”作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
五、“利他免责”成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实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