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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描述和分析了进入“行政国”时期以来,美国行政法本身发生的深刻变迁——从传统的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模式转变到一种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模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美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发展的“动力机制”,对于我们寻找中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公共行政实践之间的连接点,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在公开的政治性利益代表制中,缺陷更为突出。行政机关成而且会给行政机关为受管制企业所“俘虏”提供新的机会。政府权力向私人利益代表者的转移,有陷入僵局或导致某些私人利益居支配地位的危险,并且严重削弱行政机关努力改变现状的可能性。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在绝大多数情形中,完全的利益代表制――无论是司 法性的还是政治性的――所具有的缺陷超出了其可以预见的效益。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政府决定必须具有普遍的效力,或者,人们需要行政行为迅速、果断,由于这两个需求的存在,让所有受影响利益获得代表的正式制度因此显得相当繁重而无法承受。即便在没有这两个需求的场合,如果我们对政策结果和决定程序给予同等重视的话,支持利益代表制的理由也就值得怀疑了。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显然在许多部门都是可取的政策,不过,已经正式陷入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之中的利益团体,不可能呼吁取消行政机关。在其他领域,促进配置效率最大化的政策是值得行政机关采取的,但是,各种受影响的利益间正式的讨价还价过程将产生促使各方寻求妥协的压力,并导致负担和收益的“平等”分配,所以配置效率最大化政策不可能从正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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