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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时空的思想之光,解码加尔文政治智慧,照亮现代社会治理之路——在这里,读懂宗教改革与西方政治秩序的深层共鸣。
阅读这本书,就像是与伟大的思想家展开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无论是对宗教改革史的研究者,还是对现代政治理论根源感兴趣的读者而言,它都是不可多得的思想盛宴,引领我们探寻加尔文政治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的独特魅力与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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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时空的思想之光,解码加尔文政治智慧,照亮现代社会治理之路——在这里,读懂宗教改革与西方政治秩序的深层共鸣。
阅读这本书,就像是与伟大的思想家展开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无论是对宗教改革史的研究者,还是对现代政治理论根源感兴趣的读者而言,它都是不可多得的思想盛宴,引领我们探寻加尔文政治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的独特魅力与深远影响。
本书力图还原加尔文的历史语境,紧扣原始文本深入剖析其政治思想的问题意识、神学基础与核心主张。在此基础上,结合加尔文在日内瓦的神学政治实践,以及后世加尔文主义者对其思想的继承与创新,进而系统辨析加尔文的政治思想与早期现代政治——尤其与现代个人主义、激进主义及共和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一研究路径不仅深化了对加尔文政治思想之语境、实质及影响的理解,也为全面认识和评价宗教改革运动在西方社会从中世纪迈向现代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学术支持。
如果将加尔文关于教会与政府各自性质、权力范围以及相互关系的论述与历史上这些主要的学说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加尔文的政教关系理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加尔文这里,教会和政府并没有自然的起源,它们都是上帝直接设立的机构,是服务于信徒的两种不同的工具。加尔文认为教会和政府都是上帝直接建立的,也直接获得了上帝的授权,都在此世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像格拉修斯一样,加尔文认为上帝用两种权力来统治世界。
第二,加尔文认为教会与政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从制度化的层面来说,加尔文对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区分要比任何其他改革者更加清晰。神职人员与世俗官员的身份不能重叠,不能互相兼职。加尔文严格区分了教会和政府所使用的惩戒工具。鉴于教会并没有剑的权力来进行惩罚或强制,加尔文将教会的惩戒视为一种自愿的惩罚。
第三,加尔文高度强调教会的自治与独立性,坚决反对世俗政府干涉教会的内部事务,而且赋予了教会以惩戒权。因此,当路德和路德派倾向于将教会生活的制度化一面,与此世王国联系在一起,也就是交托给世俗统治者时,加尔文坚定地捍卫教会在这些事务上的独立性和管辖权。
第四,加尔文给教会分配了一些涉及世俗事务的角色。例如照顾穷人以及关心普通基督徒的行为规范等。更重要的是,加尔文还分配给世俗政府支持教会事务的角色。加尔文虽然剥夺了教会手中的剑,但是又提议世俗之剑为某些宗教事务来使用。
第五,加尔文设想的教会与世俗政府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加尔文在论述教会的牧师职位与世俗官员职位时所表现出的独特一致性。加尔文常常将世俗官员描述为“上帝的代理人”“上帝的使者”等等,沃林认为这种做法让人觉得加尔文不过是在谈论牧师的政治对应物。 两种职位都是上帝所设立的,而且都与担任职位的人本身相分离。牧师与官员都被期望成为一种无私的工具,牧师不能宣讲《圣经》之外的任何东西,官员努力的对象也是成为“说话的法律”。除此之外,牧师的产生方式与官员的产生方式具有高度一致性:加尔文在两种情况下都偏好于由大众进行选举。大众作为教会成员选举产生教会的牧师,作为国家政治成员选举产生世俗政府的官员。这些选举产生出来的牧师与官员借助法律来进行统治。前者制定教会法,后者制定市民法,但都不能违背上帝的神圣律法。教会以自己的惩戒机制即精神之剑来维护教会法的实施,而世俗政府则通过惩罚肉体和财产来捍卫市民法。相比于路德常常倾向于将政治简化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直接关系,加尔文始终强调法律在二者之间的中介作用。对于统治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对法律负责,法律也就构成了对他们自身权力的限制。
加尔文除了让教会和世俗的统治者受到大众的选举权以及成文法的限制之外,还给他们添加了制度上的限制。在二者之中,他都偏好于一种多个统治者共同治理的制度,他们之间就因此可以互相制约。在教会中,牧师、教师、长老以及执事共同作为统治阶层,单个牧师只不过是这个群体的主席。在世俗政府中,加尔文反感君主制,倾向于贵族制或某种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他对教皇君主制的攻击,与他对世俗君主制的攻击形成了高度的一致。沃林从这里看到了一个对后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影响巨大的观念:“关于一个社会可以被组织好、训练好和团结好而无需一位首脑。”
以上所说的还都只是内容和形式上的一致性。更加重要的是,加尔文认为世俗政府可以服务于精神目的,以及教会可以支持世俗政府的看法,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推到了更高的层次—目的层次。尽管他确实坚持“教会的精神权力与国家的世俗权力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和不同”,但他同时又认为“二者并非如水火般不同,它们是可以联合的”。这种联合的主要内容就是世俗政府以其权力惩罚那些犯有宗教罪行之人,而教会则对犯了世俗罪行的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制裁。
根据加尔文的构想,宗教法庭首先要求当事人履行其宗教义务,以宗教纪律的威胁支持他们的建议。如果这样的宗教纪律失败了,当事人将被交给市民委员会,以世俗的制裁强迫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注意加尔文这里所说的合作,绝非让神职人员掌握世俗权力,或者是让世俗官员掌握精神权力。他是要求教会与世俗政府运用各自独有的权力,来帮助对方。教会只有劝诫、公开训斥以及开除教籍的权力,而世俗政府拥有的是判处罚金、实施拘禁甚至死刑的权力。
因此,加尔文教会思想与政治思想的一致性的最终表现,就是他教导自己的信徒用同样的一种方式来积极参与教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并且用同样的一种架构来组织教会和世俗政府,即建立自治的教会与自治的世俗政府;最后要求教会与世俗政府利用各自的所掌握的权力互相支持、互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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