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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他治:近代华北农村的社会和水利秩序 平装田野•社会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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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0.00

  • 著者:183590 
  • 出版时间:2020年09月本印时间:2020年09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319页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18662-9
  • 读者对象:近代社会农村文化研究者、农村水利文化研究者及爱好者
  • 主题词:农村社会学研究华北地区近代农村水利
  • 人气: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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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利史揭秘近代华北农村的秩序与国家权力之关系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祁建民,1960年生,山西大同人。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东京大学哲学博士,日本长崎县立大学国际社会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史、水利史和中日关系史、抗日战争史。代表性著作有『中国における社会結合と国家権力―近現代華北農村の政治社会構造』(御茶の水書房2006年版)、《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察绥地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在中、日、英文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研究中国的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能照搬欧美诸国与日本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及其理论,必须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运用比较的方法,阐明中国式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质及其在近代的转型。本书作者从学术史的考察入手,结合自身对华北农村的现地调查,利用满铁调查资料以及今人对这些村庄的再调查资料,研究华北农村中的社会结合(具体包括宗族、村落、信仰、互助四种社会结合)与国家关系的演变过程,从水利史角度探讨农村水利习惯和秩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期对近代以来华北农村社会结构的演变做一初步的架构。

显示全部目 录

序论 近代华北的村落、水利社会秩序与国家
一、先行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二、“共同体”论与“散沙”论
三、近代华北村落和水利秩序的一些特征
四、小 结
第一章 近代华北村落社会结合与国家权力
一、村落宗族结合与国家权力
二、村落地缘结合与国家权力
三、民俗信仰与国家意志
四、互助结合与国家权力
五、小 结
第二章 近代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宗族
一、民国时期的村落政权与宗族
二、人民公社体制中的宗族
三、现代中国的村政与宗族
四、中国传统宗族血缘关系职能再议9
五、小 结
第三章 近代华北村政实态
一、村政复杂化的基本状况
二、警察制与乡地制并存
三、他治与自治的相互依托
四、小 结
第四章 中日村落构造比较与中国村民自治
一、日本的村落和中国的村落
二、中日村落结合原理的比较6
三、小 结
第五章 四社五村水利秩序与礼治秩序
一、“均水”理念与用水差序
二、四社五村的用水差序
三、用水差序与礼治秩序
四、小 结
第六章 八复渠水案与“均水”理念
一、清峪河水系及其灌渠
二、明清之际官府对于水案的判决
三、从水案判决看国家的“均水”理念及其效力
四、小 结
第七章 山陕地区土改中的水利民主改革
一、水利民主改革是土改的一部分
二、封建水利制度的不合理性
三、水利民主改革是水利史上的根本变革
四、小 结
第八章 从水权看国家与村落社会的关系
一、“王土王民”观念和“以水随地”原则
二、“拥挤的车厢”模式和“捞油钱”传说
三、四社五村的水权与国家
四、小 结
第九章 晋冀蒙交界地区移民村落的社会关系
一、村落形成概况
二、晋冀蒙交界地区移民社会的特征
三、小 结
附录:日本对华观念的变迁与共同体理论7
一、共同体理论与日本“中国社会停滞论”的形成
二、“中国社会停滞论”与大东亚共荣圈
三、战后日本对“中国社会停滞论”的否定
四、“共同体”概念的转变与研究的深入4
五、共同关系论与共同体研究的再兴
六、共同体概念变化与对中国认识的转变
七、小 结
参考文献(日文部分)
后记

显示全部精彩试读

序论 近代华北的村落、水利社会秩序与国家
研究传统中国的政治社会体制时经常会遇到一个难解的问题,这就是在国家统治的构造上,一方面是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政府,而另一方面则是在辽阔的帝国版图上散布着的无数村落,虽然帝国拥有庞大的官僚体系,但作为朝廷的命官只是到达县的一级,在此以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位于最基层的接触点却十分模糊。到目前为止,对于地域范围之内,国家是如何行使统治权力的,研究者们分别从乡绅的地位与作用、宗族组织的机能等国家与社会的“中间领域”、“中介”、“缓冲器”等方面着眼,或者是从“文化国家”、“同心圆”观念等强力的意识形态统治角度进行思考。还有研究者另辟蹊径,从与这样的专制国家体制相对应的社会构造的方面进行考察,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已经取得许多进展。这种研究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共同体”理论,另一种是“散沙”论。
不过,时至今日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提出,研究中国的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能照搬欧美诸国与日本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及其理论,必须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运用比较的方法,阐明中国式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质及其在近代的转型。 本书拟从学术史的考察入手,结合自身对华北农村的现地调查,从华北村落、水利社会秩序的角度对近现代中国政治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特点进行一些思考。

一、先行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关于中国传统国家中国家与村落的关系问题,学界已经有相当的学术积累,并不是仅在20 世纪90 年代关于市民社会研究兴盛之后才引起人们重视的。只不过是与现在的研究在观察角度和学术理论背景上有所不同。但是,以往的许多重要成果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创新和突破。围绕中国的国家与村落的关系,学界(主要是历史学与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着手的。在静态研究上,包括对于“编户齐民”政策,“保甲”、“里甲”制度的研究和对于中国社会中人的社会结合特质的研究。在动态研究上,是按照古代国家与社会相分裂,近代国家权力向社会延伸,由国家机构吞并社会组织,国家与社会走向一体化的过程进行研究的。
就中国传统国家的基层政治组织而言,自周朝以后,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作为国家结构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实行的是中央专制集权下的乡官制和职役制以及乡地制。但长期以来,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侧重于对县以上机构特别是中央集权体制的研究,对于县以下行政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研究极为薄弱。但是自20 世纪初开始,也就是在清末新政以后,伴随着近代国家的建设,国家要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学界也开始了对于基层政治组织的研究。1935 年闻钧天出版了《中国保甲制度》一书,该书总结了历朝对农村社会的统治制度,提出在民国时代也要积极吸收,加以借鉴。其后又有董修甲的《中国地方自治问题》以及黄强、江士杰、吴晗、王亚南的论著出版。1939 年,在日本出版了和田清的《中国地方自治发达史》一书,他认为在中国的县以下是一种自生的自治互助协同组织,但其内部是由士绅长老统治的,并不是近代意义的“自治”。
1949 年以来,在古代史研究上曾有一些相关重要成果发表,例如王毓铨、蔡美彪、梁方仲、杨宽以及近年王日根、魏光奇的研究。 近年,张厚安、李守经、徐勇等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了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的历史和现状。在战后的日本则有清水盛光、栗林宣夫和松本善海的成果发表。对于传统村落社会的自律与自治的研究,松本善海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隐藏在自然村的自律性和协同性的面纱之下的本来的东西”。我认为这是指村落的社会构造问题,也就是存在于村落的自治资源问题。对此,就要提到对于静态研究的另一方面,即关于中国社会中人的“社会结合”特质的研究。本书所使用的“村落社会结合”概念是指村落范围之内,共同生活的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相互交错的总和。这是借用法国历史学家使用的sociabilité 这一概念,对于近代华北村落的社会结合,杜赞奇(Duara)曾提出过“综合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
对于中国社会中人的社会结合关系的研究,在中国属于原创性的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与梁漱溟的“伦理本位,职业分途”说。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中都是以个人为中心编织成网络,没有一个网络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人与人的联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像石子投入水中所掀起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梁漱溟的“伦理本位”说与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相近,是指“中国既没有团体,也反映不出个人,所有的就是家庭”,由此“便产生中国的伦理”。而“职业分途”则是说在中国社会中士农工商自由流动,没有形成固定的阶级对立的局面。
在日本学界,从日中比较的视点也有颇为相似的看法。增渊龙夫从对秦汉时期的任侠现象的研究认为,当时没有统一的非人格的客观的社会秩序,是以各个家族为中心的并以其外延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中根千枝经过对日中家族的比较提出“场”与“类”的理论。日本的家族是家名、家业、家产三位一体,家族成员共有一个“场”。而中国的家族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以“父系血缘”这一共同的“类”为媒介连接起来。柏祐贤则提出“包的秩序”说,认为由于缺乏公共权力秩序保障,个人为了保障个人的经济生活活动,就要组织家族以及会馆、行会等组织,建立高度封闭的相互扶助、自卫团体。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并不是按照物质本身计价,而是根据中间人的关系来确定。 滋贺秀三从法制史的角度提出,中国的社会特质是社会阶层没有封闭性,相互间可以自由流动。没有严格的身份界限。岸本美绪关于乡绅产生的社会背景的研究把中国社会的个人自由与社会集团两大特征并存的现象统一起来解释,她认为,乡绅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在明末时期,当狭小、安定的生活圈解体,便形成由自由的个人构成的竞争的社会,为了社会生存,按照个人自由选择而结成的新的社会关系便构成了乡绅社会的基础。
关于动态方面的研究,是从近代国民国家形成的角度考察的。近代西欧的国民国家形成过程是由国家与社会分离转变为二者相互融合,国家与国民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结成法律的契约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自发的家族组织、地域共同体、宗教信仰集团和相互扶助关系等由国家改造、重编,产生于传统社会的国家之外的人的结合关系以及权力,或者为国家所吸收,或者被消除,实现了国家内部的“均质化”。研究者也按照这种思路,对于中国的国家近代化过程进行考察。结果,围绕中国的国家体制近代化过程是否已经完成这一课题,学界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1949 年新中国建立以后,实行土地改革、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国家在县以下建立了人民公社以及后来的乡、镇政府,共产党的基层支部建立在村落之中,加上民兵、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在基层的建立,国家权力深入到村落之中。对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现代中国,国家权力已经深入到基层村落,传统的社会结合关系以及非国家的权力已经被完全排除。仁井田升就认为,由于新中国的建立,原来的宗族集团统治机构、小集团利己主义等均已经成为过去,革命改变了原来的生产关系基础。今堀诚二提出,由于家父长制家族的解体、男女平等,亚细亚共同体已经不复存在。d 王沪宁提出,社会主义的新政治完全改造了旧的政治基础,完全按照现代的政治和行政原则对乡村社会进行组织。毛丹认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村落已经变成“强势国家下的单位变体”。费正清也说,共产党的政府深入到社会内部,这是过去未曾有的。杜赞奇即明确地表明,新中国完成了民国时期未能完成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