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前言
法治昌明,奠基于私法发达,更有赖于公法兴盛。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的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前苏联及东欧诸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
导控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即公法,探究以公法导控权力之精神、制度与技术的学问为公法学。无公法则权力不受制约,公法学实与一国法治文明唇齿相依。布丹以《国家论六卷》首开近代公法学先河,至拿破仑时代编纂一系列公、私法典,法国率先进入法治国家行列。德国公法学姗姗来迟,19世纪末始有公、私各项法典,直到二战后法治复兴,公法学名家鹊起,臻于繁盛,德国终能忝列法治强国。
两千年来,中国法制诸法合体,法律既无部门区分,亦无公、私法之划分。清末丁韪良金迻译《万国公法》以后,《公法与私法》、《实理公法》、《比较宪法》等著译蔚为大观,清末修律、北洋立宪至国民政府颁行《六法全书》,近代法制形式始告确立。然志士有心,时势无情。废除《六法全书》以后,步前苏联后尘,中国一度法治废弛,法律沦为权力的工具,以致法制崩坏,动乱迭起,国家与民众倍遭祸殃。历经半世纪沧桑岁月,法治国家已成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公法学也随之生机重现。而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私法学繁荣的气象相比,公法研究仍显先天不足,后天乏力。
有感于此,我们愿以绵薄之力,与海内外同仁戮力齐心,共举《公法研究》之事业,为公法学掘一弘清泉、开一畦绿地。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公法研究》编辑部
2003年6月12日
导控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即公法,探究以公法导控权力之精神、制度与技术的学问为公法学。无公法则权力不受制约,公法学实与一国法治文明唇齿相依。布丹以《国家论六卷》首开近代公法学先河,至拿破仑时代编纂一系列公、私法典,法国率先进入法治国家行列。德国公法学姗姗来迟,19世纪末始有公、私各项法典,直到二战后法治复兴,公法学名家鹊起,臻于繁盛,德国终能忝列法治强国。
两千年来,中国法制诸法合体,法律既无部门区分,亦无公、私法之划分。清末丁韪良金迻译《万国公法》以后,《公法与私法》、《实理公法》、《比较宪法》等著译蔚为大观,清末修律、北洋立宪至国民政府颁行《六法全书》,近代法制形式始告确立。然志士有心,时势无情。废除《六法全书》以后,步前苏联后尘,中国一度法治废弛,法律沦为权力的工具,以致法制崩坏,动乱迭起,国家与民众倍遭祸殃。历经半世纪沧桑岁月,法治国家已成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公法学也随之生机重现。而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私法学繁荣的气象相比,公法研究仍显先天不足,后天乏力。
有感于此,我们愿以绵薄之力,与海内外同仁戮力齐心,共举《公法研究》之事业,为公法学掘一弘清泉、开一畦绿地。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公法研究》编辑部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