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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新伦理学》完稿送交商务印书馆之后,我禁不住仍时时翻阅这部耗费我三十年心血——酝酿14年、撰写16年——的书稿,享受老牛舐犊之快乐。有一天,我突然发现,该书的全部内容都是从扉页“作者题记”推导出来的。“作者题记”写道:
道德都是人制定的。但是,只有恶劣的道德才可以随意制定;而优良的道德却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与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
这个题记显然可以归结为由三个命题所组成的一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前提1: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如何(命题1)
前提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命题2)
结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命题3)
该书的全部内容都是从这个公式推导出来的:
首先,该书的上卷《元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制定方法》——它的基本问题就是“应该与事实”的关系——的全部内容最终可以归结为对于这个公式的确证。
其次,中卷《规范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制定》的上、中、下三篇分别是对于构成这个公式的三个命题的确证:上篇“道德价值主体:社会为何制定道德”是对于命题1“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如何”的确证;中篇“道德价值实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是对于命题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确证;下篇“道德价值: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是对于命题3“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的确证。
最后,下卷《美德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实现》的全部内容,无非是对于如何实现这个公式的结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
伦理学的全部内容都是从三个命题推导出来的,意味着:这三个命题所组成的公式或命题集乃是伦理学的公理或公设。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表明,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这样,伦理学便因其可以使用公理化方法而跻身于最为严密的科学之列,因为公理化体系乃是最精密的科学体系。
这使我对伦理学方法产生强大兴趣。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伦理学几乎可以使用几何学和物理学的一切方法:(1)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各个范畴相互间从抽象到具体的构建方法;(2)每个范畴自身的从定义到结构、类型、基本性质、规律的推演方法;(3)超历史、超时代的分析方法;(4)归纳和演绎的发现和证明方法;(5)观察和实验的证实方法。
伦理学几乎可以使用几何学和物理学的一切方法,无疑具有巨大意义:它可以使伦理学成为一门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能够操作的科学。然而,古今中外,尚无一本名符其实的专门研究伦理学方法的著作。西季威克是写了一本名为《伦理学方法》的书。遗憾的是,该书并不是研究伦理学方法的,而是——用西季威克自己的话来说——研究“确定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终极标准和道德总原则及其流派的著作。因为该书共四篇,第一篇名为“总论”;第二篇名为“利己主义”;第三篇名为“直觉主义”;第四篇名为“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和直觉主义以及功利主义,如所周知,都是关于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终极标准和道德总原则的理论。西季威克将这三种伦理学流派不恰当地叫作“确定正当行为的三种方法”,因而书名也就不恰当地叫作《伦理学方法》。
诚然,伦理学方法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1977年,哈曼(Ghrert Harman)的伦理学名著《道德本性》问世,该书提出“道德原理能否像科学原理那样被检验和确证”?结果引起当代道德怀疑论(Moral Nihilism)和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之争。但是,他们所关注的显然都不是伦理学方法,因而不论是谁,都没有写出伦理学方法的专著。难道对于伦理学方法这样重要的东西,人类竟然没有系统的研究吗?有的。那就是兴起于20世纪初并统治西方伦理学王国半个多世纪的元伦理学。因为元伦理学所研究的仅仅是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之真伪、优劣的确证方法,它仅仅探究如何才能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如何才能制定优良的道德价值规范。它并不确立任何可以指导行为的道德判断之真理,也不制定任何优良的道德价值规范。所以,它不能指导任何行为,因而仅仅就其自身来说是无用的、没有意义的;它的用处和意义全在于指导规范伦理学如何确立道德价值判断的真理和制定优良道德规范。一句话,元伦理学完全是对一种最为重要的伦理学方法——亦即优良道德的发现和推导方法——的研究。但是,元伦理学的问题极为复杂深邃,以至不但它的根本问题——应该与事实的关系——迄今还没有得到解决,它的体系究竟如何,也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而且竟然没有一个元伦理学家看破元伦理学不过是对于伦理学方法的研究。所有的元伦理学家都仅仅把它当作一种伦理学,甚至否认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而认为元伦理学是唯一的、真正的伦理学。
自觉地专门研究伦理学方法的,恐怕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遗憾的是,斯宾诺莎对于公理法的运用,无疑是失败的。他的失败主要在于没有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当然,他十分清楚,公理法的关键在于发现公理和公设,并且还十分科学地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全部必要条件。然而,他的《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并没有遵循这些条件。因为这部著作分为五部分,每部分都由若干公理推导出该部分的全部命题。但是,这五部分却不是由公理推导出来:并不存在推导这五部分的公理。这样,他的《伦理学》便仅仅具有几何学公理体系的一些外在形式和词句,如先提出定义和公理,然后加以证明,进而作出绎理等等;却不具有公理化体系的实质:没有一个伦理学公理系统。因为所谓公理乃是能够推导出该门科学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的命题。因此,只有能够推导出构成他的《伦理学》全部内容(亦即这部著作的五部分)的若干命题,才是伦理学的公理或公设、公则;而只能推出每个部分的若干命题——斯宾诺莎称之为公设、公理、公则——决不是什么公理或公设、公则。所以,他的《伦理学》实际上没有一个公理或公设、公则。
斯宾诺莎的失败具有必然性:他不可能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因为人类对于伦理学公理和公设的系统研究——元伦理学——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从那时起,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的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推导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公理系统方有可能。今日伦理学家的使命,无疑是继承元伦理学的全部成果,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建构伦理学方法的科学体系。
2002年8月,在我最终完成《新伦理学》的老地方——颐和园团城湖畔——我又完成了这本《伦理学方法》书稿。当此际,遥望玉泉山之双塔,凭古吊今、感慨万端。自从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但是,至今也只有数学、逻辑学、物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某些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人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霍布斯、笛卡儿以来,先后有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边沁、摩尔、罗尔斯等划时代大师,一直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物理学化、科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大师们的执着追求愈加使我相信:不论经济学等科学现在看来是多么严密客观,而伦理学相形见绌,是这样不严密而充满主观任性,甚至沦为统治者的奴婢;但是,就它们发展前景来看,却唯有伦理学因其可以公理化而能够像数学、逻辑学、物理学那样进入精密科学之殿堂。我深信,今日伦理学家的最终使命便是实现这种前景,便是系统研究和运用伦理学方法,特别是公理化方法,沿着霍布斯、笛卡儿、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边沁、摩尔和罗尔斯的足迹,继斯宾诺莎之后,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以往的和现在的以及将来的——的科学的伦理学。
王海明
2002年9月8日
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
道德都是人制定的。但是,只有恶劣的道德才可以随意制定;而优良的道德却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与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
这个题记显然可以归结为由三个命题所组成的一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前提1: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如何(命题1)
前提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命题2)
结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命题3)
该书的全部内容都是从这个公式推导出来的:
首先,该书的上卷《元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制定方法》——它的基本问题就是“应该与事实”的关系——的全部内容最终可以归结为对于这个公式的确证。
其次,中卷《规范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制定》的上、中、下三篇分别是对于构成这个公式的三个命题的确证:上篇“道德价值主体:社会为何制定道德”是对于命题1“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如何”的确证;中篇“道德价值实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是对于命题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确证;下篇“道德价值: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是对于命题3“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的确证。
最后,下卷《美德伦理学:优良道德之实现》的全部内容,无非是对于如何实现这个公式的结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
伦理学的全部内容都是从三个命题推导出来的,意味着:这三个命题所组成的公式或命题集乃是伦理学的公理或公设。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表明,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这样,伦理学便因其可以使用公理化方法而跻身于最为严密的科学之列,因为公理化体系乃是最精密的科学体系。
这使我对伦理学方法产生强大兴趣。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伦理学几乎可以使用几何学和物理学的一切方法:(1)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各个范畴相互间从抽象到具体的构建方法;(2)每个范畴自身的从定义到结构、类型、基本性质、规律的推演方法;(3)超历史、超时代的分析方法;(4)归纳和演绎的发现和证明方法;(5)观察和实验的证实方法。
伦理学几乎可以使用几何学和物理学的一切方法,无疑具有巨大意义:它可以使伦理学成为一门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能够操作的科学。然而,古今中外,尚无一本名符其实的专门研究伦理学方法的著作。西季威克是写了一本名为《伦理学方法》的书。遗憾的是,该书并不是研究伦理学方法的,而是——用西季威克自己的话来说——研究“确定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终极标准和道德总原则及其流派的著作。因为该书共四篇,第一篇名为“总论”;第二篇名为“利己主义”;第三篇名为“直觉主义”;第四篇名为“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和直觉主义以及功利主义,如所周知,都是关于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终极标准和道德总原则的理论。西季威克将这三种伦理学流派不恰当地叫作“确定正当行为的三种方法”,因而书名也就不恰当地叫作《伦理学方法》。
诚然,伦理学方法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1977年,哈曼(Ghrert Harman)的伦理学名著《道德本性》问世,该书提出“道德原理能否像科学原理那样被检验和确证”?结果引起当代道德怀疑论(Moral Nihilism)和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之争。但是,他们所关注的显然都不是伦理学方法,因而不论是谁,都没有写出伦理学方法的专著。难道对于伦理学方法这样重要的东西,人类竟然没有系统的研究吗?有的。那就是兴起于20世纪初并统治西方伦理学王国半个多世纪的元伦理学。因为元伦理学所研究的仅仅是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之真伪、优劣的确证方法,它仅仅探究如何才能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如何才能制定优良的道德价值规范。它并不确立任何可以指导行为的道德判断之真理,也不制定任何优良的道德价值规范。所以,它不能指导任何行为,因而仅仅就其自身来说是无用的、没有意义的;它的用处和意义全在于指导规范伦理学如何确立道德价值判断的真理和制定优良道德规范。一句话,元伦理学完全是对一种最为重要的伦理学方法——亦即优良道德的发现和推导方法——的研究。但是,元伦理学的问题极为复杂深邃,以至不但它的根本问题——应该与事实的关系——迄今还没有得到解决,它的体系究竟如何,也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而且竟然没有一个元伦理学家看破元伦理学不过是对于伦理学方法的研究。所有的元伦理学家都仅仅把它当作一种伦理学,甚至否认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而认为元伦理学是唯一的、真正的伦理学。
自觉地专门研究伦理学方法的,恐怕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遗憾的是,斯宾诺莎对于公理法的运用,无疑是失败的。他的失败主要在于没有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当然,他十分清楚,公理法的关键在于发现公理和公设,并且还十分科学地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全部必要条件。然而,他的《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并没有遵循这些条件。因为这部著作分为五部分,每部分都由若干公理推导出该部分的全部命题。但是,这五部分却不是由公理推导出来:并不存在推导这五部分的公理。这样,他的《伦理学》便仅仅具有几何学公理体系的一些外在形式和词句,如先提出定义和公理,然后加以证明,进而作出绎理等等;却不具有公理化体系的实质:没有一个伦理学公理系统。因为所谓公理乃是能够推导出该门科学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的命题。因此,只有能够推导出构成他的《伦理学》全部内容(亦即这部著作的五部分)的若干命题,才是伦理学的公理或公设、公则;而只能推出每个部分的若干命题——斯宾诺莎称之为公设、公理、公则——决不是什么公理或公设、公则。所以,他的《伦理学》实际上没有一个公理或公设、公则。
斯宾诺莎的失败具有必然性:他不可能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因为人类对于伦理学公理和公设的系统研究——元伦理学——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从那时起,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的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推导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公理系统方有可能。今日伦理学家的使命,无疑是继承元伦理学的全部成果,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建构伦理学方法的科学体系。
2002年8月,在我最终完成《新伦理学》的老地方——颐和园团城湖畔——我又完成了这本《伦理学方法》书稿。当此际,遥望玉泉山之双塔,凭古吊今、感慨万端。自从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但是,至今也只有数学、逻辑学、物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某些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人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霍布斯、笛卡儿以来,先后有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边沁、摩尔、罗尔斯等划时代大师,一直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物理学化、科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大师们的执着追求愈加使我相信:不论经济学等科学现在看来是多么严密客观,而伦理学相形见绌,是这样不严密而充满主观任性,甚至沦为统治者的奴婢;但是,就它们发展前景来看,却唯有伦理学因其可以公理化而能够像数学、逻辑学、物理学那样进入精密科学之殿堂。我深信,今日伦理学家的最终使命便是实现这种前景,便是系统研究和运用伦理学方法,特别是公理化方法,沿着霍布斯、笛卡儿、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边沁、摩尔和罗尔斯的足迹,继斯宾诺莎之后,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以往的和现在的以及将来的——的科学的伦理学。
王海明
2002年9月8日
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