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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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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2.00

  •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 页数:342页
  • ISBN:978-7-100-05791-2
  • 主题词: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
  • 人气:64

显示全部序言

<FONT size=3><STRONG>           中文版序</STRONG></FONT>
               姜明安

  本书是一本研究国家权力的理论著作,作者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通过管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本书作者秉持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首先回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作品中的重要性,认为黑格尔与马克思都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辅相成,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当然他们两人的立场不一样。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将社会从二元对待中革除了。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关系得到了恢复,但是丧失了辩证关系的本质。福柯的观点也可以算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但是具有强烈的后现代性。他强调社会的作用,实际上摒弃了国家,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作者通过考察英国国家发展的历程,认为应该恢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质,自由主义者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强调二者截然分立,河水不犯井水,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马克思的后继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偏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方也是行不通的。作者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辩证关系是通过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法律则是这种机制的内核。作者将这种管理机制称之为建构权力,其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建构法律主体、塑造市场和扬弃斗争。
  本书虽然是一本社会政治理论的书籍,但是对于我们公法学者也有很大的助益和很多的启示。首先,国家与市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公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课题之一,行政法的功能与范围都与这一基础理论相关。其次,行政国是当今西方国家的不争事实,但是这种状况是如何发生的呢?本书作者用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了英国国家走向行政国的端倪。第三,在行政法的研究中,存在着两种路径,一种认为,行政法就是维护私人权利,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是为控权论;一种认为行政法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的法律,是为管理论。本书作者用英国国家发展的大量事实说明,国家在将个人建构成权利主体的同时,也将其建构成了管理的客体。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平衡论的观点,对我们的公法研究具有启迪。第四,福柯用规范取代法律,诚然比较极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的社会越来越多的领域用规范调整自身的行为,这些规范充当了传统上法律扮演的角色,在公法上有人称之为“软法”。可见,软法的出现有它的社会理论基础。这些助益和启示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当然,不同的读者会有不同的理解,也许会得出与我完全不同的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公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就,逐步发展出较为强大的公法研究队伍。但是我个人总是感觉到,在行政法的研究中,制度建设的研究较多,而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古人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筑更为宏伟的制度大厦。本书严格说来不是一本研究公法的书,基于上述的感受,我建议将它放到《公法名著译丛》中,希望引起我们公法学者的注意,为我们的公法基础理论研究作出贡献。本书的译者陈小文同志有志于研究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他费尽心力翻译了这本书,请我写中文版序言。他在北大法学院读行政法博士的时候,我是论文指导老师之一。学生的志业,老师乐于其成。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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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 国家权力,社会权力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和市民社会
  从市民社会到社会
第二章 从帝国主义到意识形态
  国家与革命,议会与帝国主义
  领导权与扩张的国家
  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
第三章 福柯与政治的终结
  福柯对政治理论批判的贡献
  从法律和国家到管理和社会
  关于反抗和战争的主体
第四章 英国的规范性:对英国国家与阶级的再思考
  “资产阶级革命”与英国的“特殊性”
  结构、斗争与工人阶级的整合
  革命往何处去?
  政治概念的扩展:管理
第五章 英国的政治管理:塑造市场、建构法律主体和扬弃斗争
  新济贫法、劳动和国家管理
  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选举权与国家
  社工、失业、保险:英国的劳动公民及其家庭
  劳动与资本的主体性:工会、法人与国家
  关于法律与管理
注释
参考书目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