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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青少年帮教史料与研究 精装“枫桥经验”史料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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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48.00

  • 著者:182777,189650 
  • 出版时间:2025年08月本印时间:2025年08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417页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3115-2
  • 读者对象:政府工作人员、“枫桥经验”研究人员、从事青少年研究的相关人员,以及对“枫桥经验”史料感兴趣的大众读者
  • 主题词:犯罪青少年青少年教育史料研究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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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聚焦“枫桥经验”在青少年帮教领域的延展与实践,系统梳理历史脉络,辑录珍贵史料,展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路径,为新时代青少年教育与关护提供专业参考。



★系统聚焦青少年帮教领域的“枫桥经验”研究成果,史料翔实,涵盖改革开放前后多个阶段,体现帮教工作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实践。
★关注典型案例,兼顾理论与实务,对当前社会治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路径。
★立足60年“枫桥经验”积淀,回应新时代青少年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发展需求。


 

显示全部导言

导 论
1.帮教概念的渊源和帮教工作的产生
帮教是“帮助人教育人”的简称。我国首篇专门研究帮教的学术论文是中国政法大学姜文赞(笔名马结)撰写的《论帮教》。该文指出,帮教是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由人民群众创造,对特定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管理活动。帮教的性质属于非强制的社会教育管理措施。社会帮教体现了共产党人改造人、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伟大思想,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积极治安的思想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的法律、条例、政策的有关规定,当时帮教的对象为三种人。帮教的原则是:帮教者与被帮教者之间相互平等;“帮”字当头,“教”在其中,解决实际问题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因人施教、实事求是、正面教育;宽严相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等。帮教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具保帮教、帮教小组、合约帮教(或合同帮教)、承包帮教。该文后扩充为一本专著出版,是我国最早研究帮教的学术著作。
我国另一本较早研究帮教的专著指出,关于帮教工作在我国的发端,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帮教工作应从1955年北京建立第一所工读学校算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1981年党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时算起。两种观点都认为帮教工作是为稳定社会治安而产生的,是具有中国特点的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学者指出,帮助教育是“枫桥经验”首创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好方法。早在1963年,枫桥人就在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立帮助教育小组,对所谓“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懒汉、“二流子”进行帮助教育。改革开放后青少年犯罪增多,帮教小组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帮助教育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帮助教育对象向轻刑犯、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的归正人员以及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员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推广“枫桥经验”,加强对可能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对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帮教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独创的政法话语和法学概念。这一话语概念的产生,体现了“两个结合”:一是和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文化相结合;二是和中国近现代以来对基层社会的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文化强调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儒家强调“仁”,重视“德”,反对不教而诛。所以,《唐律疏议•名例》开篇就讲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使命型的政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在党内文化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帮助教育党员和群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模范榜样作用,以先进带动后进,并形成党内工作制度机制。例如,党员结对联系帮教制度。所以,帮教是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立过程中形成了党内文化和制度,并在基层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工作中不断实践。《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3条指出,政法工作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帮教工作就属于政法工作中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制度载体。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就创造了改造“二流子”的经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又通过禁毒禁中的帮教工作,扫清了社会面的毒品和卖淫嫖娼问题。20世纪50年代,帮助教育最初作为城市开展收容、遣送、安置游民工作的做法,后成为依靠群众管束教育农村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的懒汉、“二流子”和“巫婆”“神汉”等有不良行为的人的做法。1961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的省公安厅党组总结的《关于义乌县稠城公社杨村大队教育改造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的经验通报》获得公安部和刘少奇同志的肯定,这是帮教工作在中央层面得到重视的标志性事件。
2.帮教和“枫桥经验”的关系
帮教工作虽然并非“枫桥经验”首创,却因为“枫桥经验”的推广而得到长足发展并逐渐制度化,在理念、制度、实践层面,帮教都属于“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之一。
(1)帮教的理念和实践早于“枫桥经验”
两者针对的对象人群有所不同。众所周知,“枫桥经验"最初是作为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得到重视并推广的,帮教主要是针对有不良行为的人。早在1959年10月,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社会改造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解释意见的报告》时就指出:“巫婆、神汉、懒汉、二流子的改造,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教育改造问题,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有本质的区别,主要是发动群众,采取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办法。如自我约束无效时,也可以给予行政上的强制性管束,使他们逐步养成劳动习惯,革除不良行为,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很明显,在“枫桥经验”推广的初始阶段,其针对的对象人群有别于帮教。
(2)帮教与“枫桥经验”相互交融
“枫桥经验”产生初期,就被推广应用到帮教工作中,并获得成功。如同渭河之水汇进黄河,帮教和“枫桥经验"的关系是支脉与主流的关系。这有以下史实为证:1964年春至1965年春,枫桥区公安派出所和治保会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应用到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上来,采取管“头”(思想教育)、管“脚”(预防外流)、管“肚皮”(安排好劳动和生活)的方法,依靠群众转化懒汉、“二流子”等有不良行为的人。1965年5月,枫桥区公安派出所采取依群众和指定专管员相结合的方法,将当地流窜外地作案的流窜犯就地安置并加以教育改造,经过省公安厅的总结得到公安部高度评价。1965年绍兴县城关镇将“枫桥经验”向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方向发展,通过安置闲散无业人员就业,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法纪和道德教育,使全镇案件和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1966年4月19日至5月9日,诸暨县枫桥区在新枫公社开展认定和教育改造小偷小摸、懒汉、“二流子”等“六种人"的试点。1975年,枫桥区舞凤公社上步溪大队党支部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创造了教育挽救违法青少年的经验。枫桥公社在摸清当地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的基础上,采取干部家属和指定专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帮教工作。1977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决定全省重新推广“枫桥经验”时,提出将教育改造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成效显著,作为普及“枫桥经验”的标准之一。2003年11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的讲话中专门提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枫桥创造了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年的成功经验”
(3)帮教在“枫桥经验"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帮教工作的广泛开展对中央在新时期再次重视“枫桥经验”,并将“枫桥经验”确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和实践过程中,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成为必要且重要的工作内容。1980年4月至5月,诸暨县公安局根据“枫桥经验”的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并对排摸出来的258名违法犯罪人员逐一落实帮教措施:同年7月20日至25日,浙江省委召开全省整顿社会治安会议,要求继续推广“枫桥经验”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1981年3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1981年全省公安工作意见》,要求继续推广“枫桥经验”,落实对流窜犯的改造工作和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帮教工作主要针对三类人群:一是在“文革”中因执行政策不当、安置不落实、生活困难而进行违法活动的人,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安置其就业或者暂由街道适当救济,对于其中好逸恶劳、已偷扒成性的,依靠群众落实帮教。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枫桥区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改变过去将其稳定在当地的做法,支持他们自谋合法职业勤劳致富,在他们外出打工时,指定专人进行教育。二是“两劳”回籍人员(劳改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回到原籍的人员),防止其重新犯罪。三是失足青少年,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在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农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后出现的新情况,帮教工作的做法是:建立分级帮教责任制、允许帮教对象自谋职业、给犯罪分子以悔改机会、组织帮教对象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一般违法、流窜人员,一是提出“三清一落实”(查清帮教对象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清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规律,查清帮助教育改造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运用帮教小组因人而异落实帮教措施)的帮教经验。二是提出浇花要浇根、帮人要帮心:不只帮一把,还要帮致富。三是对归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实行“三帮三延伸”(帮教进监狱,事先向监狱延伸;帮教重实效,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帮教讲长效,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1990年2月至4月,绍兴市公安局、诸市公安局通过调研,把“枫桥经验”新发展归纳为“五个依靠”,其中就包括“依靠群众,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
1990年11月24日,彭真同志致信乔石同志,信中提到整顿治安要双管齐下,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从长远看,教育人改造人是更重要的和根本的方面”。他建议“可以考虑参考1963年中央指示推广的‘枫桥(浙江诸暨县)经验’,择其适合现状者推广之”。1991年4月5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王芳听取绍兴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工作汇报时,指出“枫桥经验”实质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在新形势下仍有推广意义。1991年11月14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李泽民考察诸暨市枫桥区工作时,强调“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就是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可能多做思想工作、多做化解工作。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也有利于帮教工作的落实。1992年4月1日至5日,浙江省第十八次公安会议要求大力推广“枫桥经验”充分依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落实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做好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减少犯罪。
(4)帮教工作发展了“枫桥经验”
帮教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推动了“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实现了“枫桥经验”的制度化、法治化。例如,1995年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实施“一二三四五平安工程”,其中强调“加强对违法行为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和尚未改好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回籍人员的法制教育”。又如,2007年,枫桥司法所在开展浙江省农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过程中,创新“5+1”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从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长五个方面来确定、落实具体的监管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个性化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再如,2010年8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诸暨市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枫桥镇的五大重点推进项目就包括加强农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农村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助。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褚宸舸,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近年获得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主要研究平安建设与社会治理、纪检监察学、宪法学、禁毒法学、青少年法学等。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帮教”即“帮助人、教育人”,是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独创的政法话语与法学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体现了“两个结合”:一是与中国传统治理文化相融合,二是与基层社会治理特别是社会治安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枫桥经验”形成初期,帮教机制即被引入并取得良好效果。本书系统梳理改革开放前的帮教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路径与典型案例,重点呈现青少年帮教在教育、关爱与维权方面的探索与成果,客观反映“枫桥经验”60年来在社会治理、特别是青少年帮教领域的有效实践,为当下推动青少年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制度化提供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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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的帮教工作
1.1 帮教工作的经验总结
1.2 帮教工作的典型案例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的帮教工作
2.1 新时期综治中的帮教工作
2.2 新时期罪犯和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
2.3 新时代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3.1 新时期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3.2 新时代检察机关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3.3 杨光照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第四章 有关青少年帮教的教育、关爱和维权工作
4.1 青少年教育
4.2 青少年关爱和维权
参考文献
编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