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编辑推荐
中法战争史研究的扛鼎之作,一部由中国人撰写的近代中外关系史专著
定价:¥75.00
中法战争史研究的扛鼎之作,一部由中国人撰写的近代中外关系史专著
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以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告终,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历次反侵略战争中的一大奇观。半个世纪后的1933年,邵循正完成了其在清华大学研究院的毕业论文《中法越南关系始末》。他综合利用中外各方相关史料,从明末清初法国人进入越南传教写起,再到法国一步步侵占越南,直至中法战争的整个过程,全景式地勾勒出了中法双方三百年间在越南的关系变化。
《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是近代中国中外关系史的典范之作,也是中法战争史的扛鼎之作。本次再版以清华大学1935年排印本为底本,增补数篇邵循正先生在中国近代史方面的代表性文章,书后另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戴海斌教授撰写的长篇导读,以求为读者提供一个精良的版本。
绪论(下) 中国与越南之宗藩关系问题
中越民族文化关系綦切,溯其原委,远及秦汉。自汉迄宋皆为中国郡县,迨后脱离中国自立,仍世世受封为属国。其地北界滇粤,与中国接壤数千里,呼吸相通,为中国南境之保障,若指之于臂,唇之于舌,地位与朝鲜相同,史籍具存,可资覆按。法国既觊觎北圻,乃谋先破坏中越之宗藩关系。法之说者异口同声,摈斥中国在越南之宗主权,指为有名无实。如特维利亚(Devéria)谓:“中国指越南为藩,意云藩篱,盖借此防御外人之攻击。……中国政府一面常欲使其邻属处于积弱之状态,一面又故示宽大,使保持相当之实力,足以御外患。中国以为将欲维持其优越之地位于久远,不宜以严厉示人。故其宗主之地位仅为虚名。中国亦仅谋以种种方法证明其存在而已。”de Pouvourville引申此说,指中国宗主为具名乏实。又谓:“此国际怪象实源于中国之一种哲理,即四海一家之原则。中国常以黄族之道德上训导者自居,为其表率,而保障其安全,而诸小国亦思环附中国,如婴儿之依慈母,以求道德上之携助,与智识上之沟通,初未必有实际之物质资助也。中国封立各国不求报偿,亦即本此宗旨,故安南与中国之关系,仅为道德上之崇奉,吾人为缺乏适当名词,始以保护国称之,其性质则大异于是也。”Desfosses更进一步,研究十五世纪以后至中法战争前之中越关系,以排击中国之宗主权,广征博引,用力甚勤。惜主见过深,论断究属偏僻无足取。中越之宗藩关系,其历史根据至为充足,不生疑问。故即此辈亦不敢以强词抹杀。至于严格之法律问题,以时代精神之不同,中西观念之异趣,当然与近日欧西之国际法不能不有冲突。若以此遂谓中越之宗藩关系为有名无实者,实不公之甚者也。按列强欲取中国藩属,其第一步,常先设法否认其与中国之历史上法律关系,如出一辙,竟成定例。日本将夷琉球,先谋阻贡,继议两属,终谋吞并。朝鲜问题发生之始,日使森有礼即利用总署答词之语病,强指中国在鲜之宗主权为空名。英于缅甸,法于越南,皆袭用此手段。盖必能出言如循环,然后能用兵如刺蜚,虽蓄意吞噬之封豕长蛇,于名义亦不能无忌惮,此固无足怪。独一般假借研究学术之名,倡为谬说,为虎附翼,抹杀真相,则甚为可哂者。中越悠久之历史关系,于此不能具论,实亦无具论之必要。请略举数事,证明法儒所称“道德上之崇奉”实远不足以概中越之关系。自法律上言之,中国对越南国土有“绝对权”,而仅以“所有权”畀越南王。故越南对中国之地位,严格言之,与蒙古藩部亦差相等。雍正五年谕安南王曰:“朕统驭寰区,凡兹臣庶之邦,莫非吾土。……但分疆定界,政所当先,侯甸要荒,事同一体。今远藩蒙古,奉谕之下,莫不钦承,岂尔国素称礼义之邦,独违越于德化之外哉?”因此中国对越南王有废立之权。而越南王之地位法律上等于为中国守土之牧伯。故嘉庆七年六月,阮福映献其攻富春时所获安南国王阮光缵册封金印,帝谓:“阮光缵嗣服南交,复颁敕令,俾其世守勿替。印信名器至重,辄行舍弃逃走,罪无可逭。”可见中国畀与越南王之印信,等于守令之关防,安南王失印信为罪之重,等于守令之遗失关防。此均足证中越之宗藩关系,在法律上极为缜密,不仅限于道德上之崇奉而已。再以最近实际之事实证明之,则《柴棍条约》缔结之前后十年间(自同治六年至光绪二年),中国凡三次出兵代越平匪,事毕即班师,毫无德色。唐景崧《请缨日记》亦云:“国家为藩服(指越南)用兵二十年,糜帑千余万。”中国为越出力费财,而分毫不取偿于越,此何故耶?若中国在越之宗主关系,果为虚名,则中国何尝有屡次为越出力之义务?岂真老子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者乎?
曩者中国雄踞亚洲,藩属环附,俨然自成一国际家庭,自有其法律习惯与基本精神。中国当时不知欧洲之国际法,若强以欧洲之国际法解释此国际家庭,则其必目之以国际怪象无疑也。在此制度之下,中国之地位若君若父若兄,藩属之地位若臣若子若弟。盖宗藩之关系兼法律与道德,名以国际家庭,极为切当。故中国对藩属负有拯危继绝之责任,藩属则举国以听命于中国;若遣使朝贡之仪式,仅为一种之表示而已,非谓藩国之责任遂尽于此也。中国之于藩属,可宽可严。其国中至小至微之事,中国或加干涉;其重大之事(如与外人缔约),或反置不问。然就理论言之,则藩国之军事、外交、行政、财用,甚至风俗、习惯,中国均可随意干涉。亦不能以中国之暂不干涉,遂谓中国本无干涉之权,或已放弃此权力也。
在中西交涉未繁之时,数千年中,东亚之和平与秩序均赖此制度维持。迨西力东渐,此东亚国际家庭,遂嫌散漫。中国此时应负责逐渐修改此制度,以适应复杂之环境。然当局无此毅力与眼光,遂坐视藩属为人宰割,此则可慨者也。
京ICP备05007371号|京ICP证15083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884号 版权所有 2004 商务印书馆
地址: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邮编:100710|E-mail: bainianziyuan@cp.com.cn
产品隐私权声明 本公司法律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曾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