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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分封制度研究(修订本) 精装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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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98.00

  • 著者:189786 
  • 出版时间:2025年08月本印时间:2025年08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602页
  • 开本:16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5053-5
  • 读者对象:中国史研究者、爱好者,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者、爱好者
  • 主题词:分封制研究中国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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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全部序言


杨志玖
分封制是我国中原王朝和北方少数民族王朝自古以来通行的政治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废封建,设郡县”,分封制似乎废除了,但继起的西汉王朝惩秦孤立,仍然大封同姓。自此以后,分封制在各朝代中仍然不绝如缕,虽然其形式和内容各朝不尽相同。至于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则自匈奴、突厥以至蒙古,莫不实行分封。13世纪,蒙古崛起,由于时代较后,她和中原的关系更为密切,而且自忽必烈汗(元世祖)开始,她统治中国将近百年,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影响至深且巨,因此,她所实行的分封制更为人所注意。中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颇有可观,也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如此,这个问题是不是就没有再研究的余地呢?不能这样说。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随着时代的前进,人们的视野开阔了,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多样化了,观念更新了,自然不会满足前人的成说而想有所突破。前人的研究成果,有些是经过检验证明其正确无误可以继承的,有些是基本正确还需要补充的,有些是论证有误需要订正的,还有一些问题是前人没有注意到或比较复杂难以解决的,这都给后人留下了继续钻研的地盘和机会。具体到元代的分封制,由于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是一个难度较大的课题,更需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探讨,把问题搞深搞透。李治安同志的《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就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
这部书广泛搜集中西方面的有关资料,慎重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经过作者的潜心研核,独立思考,对元代分封制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综合性的研究,对前人的某些论点提出了商榷和订正,对过去未注意或一些疑点悬案作了些探讨,深化了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作出了贡献。
投下是元代分封制中经常碰到的一个名词,一般甚至把投下和分封等同起来,把分封称为投下制或投下分封制。因此,把投下这个名词的含义弄清楚是研究分封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本书第一章开宗明义,把投下语义作为首要问题加以研究,这就抓住了要害。
投下一词,最早出现在辽代。《辽史》卷37《地理志》说:“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同卷又作头下:“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学者们多据此把投下解释为“征伐所得的俘户及私属”或“诸王分地”“勋臣食邑”等。这从其施用范围来说,也讲得通。但追根问底,还有些疑点:投下的本义是什么?这个词是汉语或契丹语、蒙古语等语源问题以及投下制是奴隶制或封建制等社会性质问题都会提出来。学术界对这些问题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著者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根据杨瑀《山居新语》“各爱马即各投下”、元代白话碑八思巴蒙文Ayimaq(爱马)汉译为投下以及《元朝秘史》蒙语爱马汉译为部落等处的记载,认为投下、爱马即指部落或部;又根据彭大雅《黑鞑事略》“其军马将帅,旧谓之十七项(即投下)”,认为投下也可以指部落首领、贵族或贵族首领所属的军民集团。这就把投下的原始意义即本义揭示出来,把笼罩在这一名词上的迷雾澄清了,过去一些模糊的认识也迎刃而解了。例如,《元史》卷120《朮赤台传》:“朮赤台,兀鲁兀台氏。其先剌真八都,以材武雄诸部。生子曰兀鲁兀台,曰忙兀。与扎剌儿、弘吉剌、亦乞列思等五人当开创之先,协赞大业。厥后太祖即位,命其子孙各因其名为氏,号五投下。”这里的“五投下”,只能作五部或五部落、五部族讲。同书卷 121《博罗欢传》把这五投下称为“五诸侯”,则是指这五部的首领而言。《元史》卷 119《孛鲁传》:“丙戌夏,诏封功臣户口为食邑,曰十投下,孛鲁居其首。”则是把十位功臣贵族所属户口为食邑,称为十投下。这是投下的引申义。
了解了这一点,再看《黑鞑事略》的十七头项中包括成吉思汗及其四子在内,也就不奇怪了。而把这里的头项(头下、投下)认为是征伐所得的俘虏、生口或领民,就说不通了。同样,《辽史• 地理志》所说的“投(头)下军州”,也应理解为首领贵族即诸王外戚所建的军州,至于这个军或州的社会属性是奴隶制或封建制,要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不能仅从“投下军州”是“征伐俘户,加以私奴”有奴隶制性质(我个人认为,就其剥削形式而论,是封建而非奴隶制),就认定投下是奴隶制。著者说:“单就汉语投下一词而言,元代投下确实是因袭辽朝投下。蒙元王朝诸王贵族的投下私属组织也与契丹投下军州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即便在辽朝投下军州中,“征伐所得俘户私属”也不是投下的本义,而是投下军州民户的身份属性。”这是简洁明确的论断。也就是说,单就投下的本义而言,它并没有什么属性,只有在其上下加附加语,如投下分封(或分封投下)、投下私属(或私属投下)等,它才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和意义。这一点看似简单,但一些学术争论往往由此而来。本书首先点明了这一点,颇有价值,也给人以启迪。在此前提下,本书把投下组织分为两大类型,即军队投下与分封投下。在分封投下中,又分出宗王兀鲁思(蒙古语“人众”“国家”之义)投下、五户丝食邑投下和私属投下三种。对这几种类型,本书都设置专章,给予详尽的探讨。
这里应当指出,关于投下即爱马的史证,前人早已发现,但本书作者善于利用这些资料,给以明确的解释,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对前人的看法提出恰当的评骘。这就把这个问题的研究推进了一大步。
本书关于中原投下食邑置路州问题的研究也是颇有特色、值得称道的。
蒙古灭金后,窝阔台汗(元太宗)于丙申即八年(1236)将中原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功臣等。这是蒙古在中原地区的首次分封,《元史•太宗纪》详细记载了受封的人名及其封地。同时,《元史• 食货志三•岁赐》中也有与之大体相同而颇有差异的记载。如斡陈那颜的封邑,《本纪》作平、滦州,《食货志》则称益都路;野苦的封邑,《本纪》作“益都、济南二府户内拨赐”,《食货志》则称般阳路。这种事例还有不少。过去对这个问题很少注意,著者则抓住这点不放,追根寻源,探求了中原封邑行政建置的变动情况。他追溯了太宗时期中原投下封户散在汉人世侯辖区的状况,指出,太宗八年的分封,其本意是遵循了蒙古人重在分民的传统,使中原地区变为诸王贵戚的兀鲁思封国,像在漠北地区分封时一样。但是,由于当时中原是由投降蒙古的汉人军阀(汉世侯)分管,这一制度很难行得通,如“耶律楚材言非便”(《太宗纪》),说明漠北旧制在中原地区推行的困难。五户丝食邑分封制度就是在这一情况下出现的。著者认为,这种状况是“由蒙古分封与汉世侯割据二体制的嵌合或嫁接造成的”。说得很确切。
到元世祖时,情况有了变化。著者在《元世祖朝中原投下封地行政建置的调整和变动》一目下指出,中统初,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后的有利形势,一举罢黜汉世侯,解决了蒙古封君和汉世侯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为调整和变动投下封地的行政建置创造了条件。其调整和变动的做法大致是:在原汉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尽可能减少同一路州数投下封君领民纷杂交织的现象。
著者随即在《元史》、元人文集及有关地方志书中,爬罗剔抉,对诸封君所在的路州逐一考察其建置及分封情况,解决了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
在解决了上述问题后,著者并未辍笔,而是进一步对投下置路州的意义和影响进行了阐述。他说,如果说蒙古分封与汉世侯割据二体制的嵌合与嫁接造成了蒙古国时期中原投下封地散在汉世侯辖区的格局,那么,元世祖朝原投下封地置路州则是蒙古统治者用汉法官僚制度附会中原地区的投下分封体系,使二者发生新的嵌合联系的一项措施。这一种嵌合是元代蒙、汉法二元政治体制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它可以和元王朝同命运、共终始。若从唐宋以来官僚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它是一种倒退,但与蒙古兀鲁思分封旧制及前一种嵌合比较,它又具有一些进步色彩。这是实事求是的辩证看法。
关于这一措施的作用与影响,著者把它分成四方面来谈:第一,投下分地置路州是元廷怀柔投下的策略。因为它使投下封君的中原五户丝封民集团获得了路和直隶州一级的较独立的行政建置。同时,由于这些路州在行政上直隶中书省,也有利于朝廷对投下分地的管辖。第二,投下食邑置路州,是元廷铲除汉世侯势力的妙策。即以蒙古诸王贵族的较大投下食邑众建路州,分割了汉世侯地盘,使之失去了世袭占有的土地。第三,它给元代地方行政区划和管理带来了某些混乱。由于元廷多注重投下封君的划一,而不甚顾及路州辖区在地域、空间上的集中,因而使中原地区出现了不少附属于大路大州而又遥处其他路州之间大小不等的“飞地”,造成了许多行政上的困难和弊端。第四,它对宋元以降路和直隶州建置的兴衰也有直接影响。宋、金两代,路辖区较大,是地方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因而数目有限。如北宋最多时为二十四路,金为二十路,南宋为十七路,到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时则有路一百八十五个,这主要是众建投下路州的结果。此时路已失去了宋金两代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地位和作用,而由行中书省(行省)代之。明初遂正式废弃了路这一级。这几点分析都是具体而精辟的。
据我所知,把投下置路州问题作为一个课题加以认真的考察和研究,以往似无所见。著者花费大量力气,把这一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提出来,作了原原本本的探索,发前人未发之覆,实在难能可贵。
如前所说,本书是对元代分封制问题研究的一部全面系统的论著,其中不少地方体现了作者的劳绩和智慧。上述两点只是略举一二供读者鉴定参考而已。其他如关于五户丝食邑民户身份的二重性,关于投下种田户的来源、管辖方式,关于投下私属的身份,关于宗王出镇等问题,著者都做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或纠前人之失,或补课题之阙,资料翔实,立论谨严,颇有创见。
本书是在著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经过修正而成的。论文曾广泛征求国内十多位元史学者的意见。他们对著者的成就都给予肯定,也对个别地方提出商榷。由于吸取了这些有益的见解,本书的结构和内容更趋合理、充实。希望著者以此为新起点,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继续探研,永不止步!
1989年6月28日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李治安,男,1949年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南开大学讲席教授。曾任中国元史研究会会长、南开大学图书馆馆长、南开大学历史学院院长、教育部历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长期从事以元史为主的中古史研究。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代表作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元代行省制度》《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元史暨中古史论稿》。在《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元代分封制并没有像唐、宋、金分封那样名存实亡,而是一种较完善的贵族权力、爵位、财产分配制度。它植根于蒙古草原家产分配和黄金氏族共权传统,较大范围地封土封民。封君在部分领地内临民治政,且以领属占有人户为重心。在大蒙古国军事扩张和政治体制趋于皇帝集权的过程中,分封制度得以逐步演化,从而包容了兀鲁思分封、五户丝食邑、私属分拨、宗王出镇四种不同形态和有关王府衙门、爵位等级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则。来自蒙古草原分封传统的元代分封制度,不能不受蒙元统治方式部分汉化总趋势的影响。元代分封制中相当多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草原传统与汉地制度相互渗透、结合的产物。而且,随着元朝廷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分封制度本身也出现了草原因素下降、汉法因素上升的变动。当然,这只是和蒙古原有的东西作比较。如果从汉族王朝相关制度的发展进程看,元代分封及其引起的贵族封君在中央、地方的较大权势,又似为对唐宋皇权官僚政治强化、分封制衰微历史趋势的一种逆转。本书通过对元代分封制度进行的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尽可能地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展现了元代分封制度的全部面貌,资料丰富,立论严谨,见解独到,对了解和研究元朝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大有裨益。
增订本面世18年之后,承蒙商务印书馆收入“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而再版,深感欣慰!这个修订本没有增补新的论文,只是修订若干文字,增添了少量的相关史料。对某些古籍版本,也做了必要的调整。希望尽可能提供一个较为满意的文本,以飨读者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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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投下、爱马与蒙元分封制
第二章 草原兀鲁思分封
第三章 五户丝食邑分封
第四章 投下私属分拨
第五章 元朝时期的宗王出镇
第六章 诸王王府属官
第七章 诸王封爵等级和王位继承
第八章 诸王等封君的特权和义务
结语
续编
第一章 元代晋王封藩问题探讨
第二章 关于元代镇戍江淮的蒙古诸王
第三章 元代云南蒙古诸王问题考察
第四章 元世祖忽必烈草原领地考
第五章 《元史食货志三•岁赐》笺注
征引史籍文献与参考论著
初版后记
增订本后记
修订本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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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明,有关贵戚驸马所都千户及领地的资料颇显不足。尤其是漠北斡亦剌部、宁昌路亦乞列思部的文字记载几乎寥若晨星。因此,笔者以上论述多以弘吉剌部资料为主,似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阐明投下组织的两大类型,是认真研究分封制及军制的必要前提。基于此,就可以正确地分辨史籍中“五投下”“十投下”“十七投下”的属性了。据笔者拙见,《元史·兵志二·宿卫》中的“五投下探马赤”和《金史·国用安传》中的“十七头项”,是军队投下。《通制条格》卷2至元八年圣旨中的“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元史· 孛鲁传》《齐荣显传》中的“十投下”,则统属分封投下。《黑鞑事略》中的十七头项,则以军队投下为主。其中皇子皇弟投下又兼有分封投下之义。就是说,即使是同一字样的“五投下”“十七投下”等,在不同场合也可分别指谓军队投下或分封投下。如果把它们混淆起来,就容易引出不应有的误解。
附带说明一下投下分封与忽必(qubi)、莎余儿合勒(soyurgal)分封的关系。村上正二从蒙古语忽必、莎余儿合勒二词的分析入手,认为成吉思汗把家产分配原则融入家族分封,各男性氏族成员均有权占有草原千户部民的忽必分子而组成兀鲁思。其他贵戚、功臣只能享受莎余儿合勒(恩赐),不得染指忽必分子。这是很正确的。但是,村上正二进而把忽必分封与草原部民固定在一起,以为由掳掠人户组成的诸王私属不属于忽必,而属于莎余儿合勒(恩赐)。这就未免失于拘泥和武断了。《元朝秘史》说,朮赤、察合台、窝阔台三兄弟征服兀笼格赤城,“将百姓分了,不曾留下太祖处的分子”。此处的“分”与“分子”,蒙古语汉字音写即为“忽必牙勒都周”和“忽必”。就是说,蒙古人把军前掳掠百姓在皇室中的分配,也称为“忽必”。此类掳掠百姓当为皇帝和诸王的私属民,而非草原千户民。这不难说明,忽必分封当是宗王分封的总原则。它施用于草原兀鲁思分封,也施用于宗王私属分拨和食邑分封。或者可以说,宗王分封投下均属忽必分封范围。与此相对,莎余儿合勒分封应是贵戚功臣分封的总原则。它施用于贵戚功臣的私属分拨和食邑分封。或者可以说,贵戚功臣分封投下都属于莎余儿合勒分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