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编辑推荐
了解弗洛伊德、拉康精神分析学及其观点中国化的一本著作。
定价:¥58.00
了解弗洛伊德、拉康精神分析学及其观点中国化的一本著作。
霍大同教授在国内开设了涉及拉康精神分析学的讨论班,讨论班译读的文本是拉康的《弗洛伊德的技术性文集》。霍大同教授借助禅宗的参话头和庄子的《庖丁解牛》搭建起拉康理论与中国文化的关系;在此条件下,指出中国人具有的“中体西用”的精神结构以及体用之间的冲突,并在双倍化拉康的L图式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人格的原发结构、继发结构以及女式继发结构与男式继发结构、姐妹手足结构与兄弟手足结构等。
此外,在讨论拉康三界——想象界、象征界、实在界——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屏-膜假设:在神经系统和精神系统之间存在一个屏-膜,屏上是精神结构,膜下是神经系统。而精神分析通过言说的方式所处理的,正是屏上的精神结构导致的在形象、声象和情象系统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因为屏上的精神系统的紊乱所导致的膜下的神经系统的紊乱问题。
我们首先假设存在着一个屏—膜的结构,在这个屏—膜之下是神经元的活动,在这个屏—膜之上则是精神象的活动。说它是屏,是一个精神性的假设;说它是膜,是一个生理性的假设。因此它是一个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假设。在这一双重假设之下,我们将精神的器官区分为四层,由下往上分别是:无意识的精神病性的层面(内内道)、无意识的神经症性的层面(内中道)、内意识的层面(外中道)与外意识的层面(外外道)。
当我们获得了这一精神器官解剖学的结构之后,我们突然发现它竟然与佛教的“八识”结构存在着某种对应的关系。即如果我们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与身识视为外意识,将意识理解为内意识之时,则末那识就对应着无意识的神经症性结构,阿赖耶识则对应着无意识的精神病性结构。真是“天底下没有新东西”。
我们还进一步将精神器官的每一个层面区分出形象的、声象的与情绪的三个纵向的维度,从而将在无意识中仅仅包括物表象(形象)与情绪的弗洛伊德思想和在无意识中仅仅包括能指(声象)的拉康思想统一起来。
更进一步,每一个精神象都是由柏拉图所强调的先天理想象与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后天经验象的结合体。
由于每一个在屏—膜上的精神象的结合体都既是综合性编码的,又是分析性编码的,因而它所对应的屏—膜之下的神经元的集合,也是由两个子集所组成的。一个是综合性的子集,另一个是分析性的子集。
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精神象而言,一个精神象对应的神经元集合与另一个精神象所对应的神经元集合之间是可能有重叠与交叉的。
我们根据精神分析的临床经验提出了一个足够复杂、足够细致、足够明确的关于精神器官的假设。如果这一假设能够被证明的话,则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对精神器官的正确的系统性的理解,就会有一个真正的精神器官解剖学的建立。
我们还将力比多理解为神经递质在屏—膜上的宏观效应,将冲动理解为神经元的电位变化在屏—膜上的宏观效应。在屏—膜上,当力比多投注达到一阈值后,就有一个卸载,从而推动了或者抑制了精神象的运动。
因此力比多的释放是有阈值限制的,冲动是一种周期性的脉动。当力比多投注接近阈值,但还未被卸载时,就是焦虑的状态。也就是说,焦虑是力比多的临界效应,是力比多要转化为,但又未转化为冲动的状态。
更进一步,我们还将力比多与冲动分为起兴奋作用的力比多与冲动和起抑制作用的力比多与冲动。
还将力比多与冲动分为基础力比多与基础冲动和性力比多与性冲动。
将这两个分类综合在一起,我们就有兴奋的基础力比多与冲动、抑制的基础力比多与冲动,兴奋的性力比多与冲动、抑制的性力比多与冲动。
也就是说,我们将弗洛伊德的力比多分为四种类型,将他的生冲动修改为起兴奋作用的冲动,将他的死冲动修改为起抑制作用的冲动,将他的自保冲动修改为基础冲动。弗洛伊德曾将自保冲动与性冲动归为生冲动,死冲动则平列出来,而我们则认为基础冲动(自保冲动)与性冲动既是起兴奋(生)作用的,又是起抑制(死)作用的。
最近几十年,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这显然得益于神经科学的长足进步,得益于神经递质研究的丰硕成果。
药物对神经递质紊乱的调节与电位阈值的调节对应于屏—膜之上的对力比多的调节与冲动的调节,也就是说药物极大地改善了力比多对精神象的投注和精神象运动的阈值,但却没有改变精神象本身及精神象间的相互关系。而精神象自身及相互关系的改变只有通过精神分析设置下的分析者的自由言说才能够实现。
在此意义上,药物的治疗与言说的治疗是互为补充的。更具体地说,精神病性的疾病治疗应以药物为主,言说为辅;神经症性的疾病和介于精神病性与神经症性之间的边缘性疾病的治疗应以言说为主,以药物为辅。
京ICP备05007371号|京ICP证15083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884号 版权所有 2004 商务印书馆
地址: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邮编:100710|E-mail: bainianziyuan@cp.com.cn
产品隐私权声明 本公司法律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曾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