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基雅维利对如何保持城市(进而也是个人)的自由的论述,颠倒了大多数当代自由理论家对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看法。当代学者们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通常被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明确侵犯。法律的约束力量只在如下情况下被认为是正当的,即:我们天赋自由的削减,同时也更有效地确保我们行使余下自由的能力。 法律与自由之间的恰当关系因此可以这样表述——如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所言——法律创造了一个框架,其中“尽可能多的个人能够尽可能地实现他们的各种目标,只要它们不破坏他人的目标,则不必对这些目标的价值进行评价”。
相比之下,对于马基雅维利这样的新罗马理论家来说,法律之所以得到辩护的部分原因在于,它能够确保某种个人自由的程度,若非如此,自由将不复存在。如果撤销法律的强制权力,被减损的享受个人自由的能力与更高程度的个人自由将不可能并存。由于我们自我毁灭的本性,将会出现的毋宁是个人自由的减损,迅速滑向被彻底奴役的深渊。因此,不能这样去表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乃是一个我们在其中追求自己目标的中立框架。法律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使人自由的机制。如果我们的立法者是智慧的,那么,法律将会如此制约我们,使我们从天性自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为受到强制而得到自由。
——摘自第6章第6节 第250—251页
2.西塞罗承认,“那些最著名的一流哲学家”,一直以来都“放弃了公民的义务,过起避世的退隐生活”。 在他们看来,如果你是一位圣贤,那么至关重要的就是自由自在地生活(sic vivere, ut velis) 不过,他明确否定这种生活的优先性。他在讨论伊始就直白地表示,“因从事研究而脱离实际生活与道德义务背道而驰”。 他后来又从更正面的角度重述了这个观点。公共生活的生活方式不仅比闲暇生活更重要,而且要求更大的能力。 因此,它不仅是一种“更富有成就”的生活方式,而且还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大的满足与幸福。 西塞罗大胆地在结束处直接批评柏拉图。也因此故,有理由怀疑柏拉图关于哲学家所说的下面这些话可能是不适当的。他说哲学家因为忙于追求真理,因为鄙视与无视绝大多数人热切追求并且为之不惜与任何人殊死斗争的那类事情,而不愿履行对国家的义务,这是正义的。诚然他们保证了一种正义,即:不侵害任何人,但是却陷入了另一种不正义,因为追求学识而抛弃了那些他们应当保护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要为闲暇生活正名,那么也必须是因为它有助于改善公共生活。
——摘自第8章第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