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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与道德价值 平装社会思想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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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8.00

  • 著者:189408 译者:
  • 出版时间:2025年06月本印时间:2025年06月
  • 版次:1印次:1页数:245页
  • 开本:32册数:1 卷数:1
  • ISBN:978-7-100-24593-7
  • 读者对象:康德哲学与伦理学研究者、学习者和爱好者;曾试图探究“应该做”和“为何做”之间关联的大众读者
  • 主题词:康德(Kant-Immanuel1724-1804)伦理学研究
  •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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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应做”不是做的理由,道德价值从何而来?
——直面道德价值命题的核心悖谬,让古老的康德理论重焕生机。
——以全新框架弥合义务与理由的罅隙,揭示普遍法则与特殊情境共存的可能。


★首次系统论证内在价值与实践理由的兼容性,破解康德伦理学的关键悖论
直面康德伦理学的核心矛盾——“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与“某些行动是义务这一事实并非履行该行为的理由”之间的冲突,提出革命性的解决方案,让康德理论在21世纪伦理学前哨战中焕发新生。
★借助“外部力量”搭建全新框架,为理解道德动机提供更精细的分析工具
挣脱康德工作框架的束缚,将外部概念、区分和关切引入康德思想,搭建全新框架,重新审视了康德对道德价值的理解。既忠于康德文本,又突破传统诠释局限,展现康德伦理学应对现代质疑的强大理论潜力。这不是又一本康德注释集,而是一场必要的道德哲学革命。
★打破康德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传统对立,揭示普遍与特殊共存的可能
深入拆解道德考量——证据性的和裁决性的。以道德法则的超验性概念及与之相关的对道德价值的解释,打破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二律背反,为“实践必要性的本质和可能性的问题”提供有趣的理论可能性,以及关于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用最合理的图景。


 

显示全部作者简介

菲利普•斯特拉顿-莱克(Philip Stratton-Lake),道德哲学家,复兴和捍卫道德直觉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在康德伦理学、伦理直觉主义,尤其是道德现实主义、道德认识论、价值论等广泛领域享有盛誉。曾参与编注20世纪经典哲学著作《正当与善》《道德直觉主义:重新评估》,为“斯坦福哲学百科”撰写“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条目。
钟世文,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道德哲学,重点关注当代康德伦理学及政治哲学。

显示全部内容简介

怎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是否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出于混合动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是善的?
本书重回康德哲学的核心论题,从一个全新的框架——对具体个人的关切,道德上的正确与善的区分,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区分,以及证据性道德考量与裁决性道德考量的区分——入手,对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进行深入考察。在此基础上,作者赋予了道德价值一种独特的解读:严格的普遍原则在道德中具有必要的作用,善良的行动者回应的是具体的特定考量,他们无须直接对原则进行思考。怎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是否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出于混合动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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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缩略词
导论
1    做正确的事仅仅因为它是正确的
2    尊重和道德动机
3    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行动
4    出于义务而行动的另一种解释
5    填充细节:罗斯的显见义务理论
6    论出于义务而行动的价值
7    建构主义,自主性和边界约束
8    结论:绝对普遍原则和情境敏感性
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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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从我第一次阅读康德的道德哲学开始,他的一个主张便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任何出于倾向动机的行动则无法被赋予道德价值。无论是那时还是现在,在我看来这一主张都揭示出一个关于行动的道德动机和道德价值的深刻真理。但是,这一主张与另一个在我看来十分正确的观点并不融洽,即我应该履行某些行为,这一事实并不是我履行这些行为的理由。如果某个行为应当被履行,那么履行该行为的理由应该是这一行为应当被履行的理由,而应当履行该行为这一事实不能成为这一行为应当被履行的理由。
乍看之下,这两种观点之间似乎存在着冲突。如果某些行动是我们的义务这一事实并非我们履行该行为的理由,那么康德的观点,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如何可能是正确的呢?很显然,我并不想得出这样一种荒谬的观点:道德上好的行动是那些没有任何理由的行动。但是,康德对于道德价值的解释,加上这种观点,即我们应该做某事的事实并没有向我们提供履行这些行为的理由,使我难以避免上述荒谬的结论。诚然,我可以放弃康德对道德价值的解释,或者放弃我的信念——那些比较“薄”的义务性词语,比如“义务”“应当”或者“应该”,没有给予我们理由——但这二者在我看来确实都是正确的。那么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仔细研究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探究“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概念能否用另外一种方式来理解,而这种理解方式不会产生上述荒谬的结论。这正是我撰写本书的初衷。
我期望解决上述困境,同时呈现对康德观点的理性重构,而这一重构将吸引康德主义者以及对康德的道德理论心存怀疑者。这意味着我要在一个此前鲜少论及的框架中讨论康德对道德价值的理解,这个框架由如下内容构成:对具体个人的关切,道德上的正确和善的区分,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区分,以及我称作证据性道德考量和裁决性道德考量的区分。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考察康德的道德理论,或许在一些人看来是不恰当的。他们可能会认为,将一些外部的概念、区分和关切引入康德的思想是一个错误。而我恰恰认为,颠倒过来才是正确的做法。在为康德的道德理论进行辩护时,仅仅使用他工作框架内的概念和区分是错误的。这是一种哲学上的狭隘。这种做法之所以难以令人满意,是因为许多我们想要探究以及应该探究的问题,难以用康德的术语进行清晰的描述。我相信,只有使用上述区分,这些问题才能得到清晰的陈述。
此外,虽然康德并不关心具体的特殊情况,但我认为这是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关切。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所犯的错误并非关注具体的特殊考量,而是他们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把严格的普遍原则在道德思想中必须扮演的角色排除在外。不过,关注抽象原则而忽视具体的特殊情况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同样是一种片面的看法。我认为,关键在于解决所谓的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的二律背反,即仅仅关注具体特殊情况和仅仅关注抽象普遍原则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并不存在什么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和康德式的伦理学,这种说法就好似这些不同的理论描述了不同的现象一般。真正存在的只有伦理学,以及使它得以系统化的康德式方法和亚里士多德式方法。因此,对于那些认为我把康德的理论放到了一个它不需要处理的标准之下,从而断言我的做法不恰当的人,我的回应很简单,当康德的理论服从这些标准时,他的理论能够而且也应该保持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