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编辑推荐
解构战国秦汉社会蕴涵的农耕文明基因,把握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发展道路。

定价:¥158.00
解构战国秦汉社会蕴涵的农耕文明基因,把握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发展道路。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上承文明初始的城乡分离与早期乡村社会,经过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完成了传承与重构的历史使命,造就了富有东方农耕文明特色的乡村社会构造。本书以对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解构为主线,力图在梳理这一历史时期农耕文明基因谱系的基础上,构建起结构清晰、动态系统的战果秦汉乡村社会。该书从四个维度对秦汉乡村社会社会构造进行解析:一是立足春秋战国社会变革,解构乡村主体结构在这场变革中的继承、革新以及重构;二是立足村落来源与乡村外在结构,解构乡村地理空间构造与行政构造;三是立足乡村内部结构,解构乡村的经济、社会信仰与精神构造;四是立足乡村居民的身后归宿,解构乡村冥间世界的构造。此书有助于深度把握战国秦汉历史全貌以及乡村社会所蕴涵的农耕文明基因,深化对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道路的认识。
绪 论
近几十年来,战国秦汉乡村社会史研究方兴未艾,研究者们从不同学科视角推进着这一领域的研究进程,从社会史学科、历史地理学科、建筑学科到民俗学科,都有相当数量的成果涉及这一领域。战国秦汉史领域更是借助新出简牍资料,使研究对象更加具体、研究内容不断细分,极大地推动了研究的深化。这些都为大尺度与长时段视野下乡村社会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使我们有可能运用学界已造就的构件,运用整体史观,解构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深入探讨其基因谱系及发展演化机制。
所谓乡村社会构造,是指一定历史时期乡村社会的构成要素、结构机理及其作用机制。其类型可以分为乡村自然构造,包括乡村地理构造、村落空间结构以及村落构成要件等;乡村人文构造,包括乡村社群构造、生业构造、信仰结构以及精神文化构造等;乡村冥界构造,包括冥界空间结构、冥界社会构造、阳间与冥界关系等。各类型互相依存,交互作用,共同构建起乡村社会的整体架构。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上承文明初始的城乡分离与早期乡村社会,经过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完成了传承与重构的历史使命,造就了富有东方农耕文明特色的乡村社会构造,这是西方学术理论范式所难以解读的。因此,必须充分借鉴中国传统哲学与人文思辨传统,立足文明互鉴,从整体性上把握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
其一,乡村社会构造的原生性。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原生性是指其具有的连续一体的历史延续性,它与城乡分离后形成的早期乡村社会一脉相承,有着共同基因传承与结构特性。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巨变涉及整个社会,但变革的主体是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居民生存状态依然如故,农耕文明基因继续递传。秦国统一以及秦汉之际的更替,都未改变乡村社会格局。对于乡村社会而言,王朝更迭只是政权变更,并未打断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连续性。
乡村社会的历史延续性对村落结构与内涵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村落空间结构而言,早期村落多为集村式村落,村落居民比邻而居,各种生活生产设施如水井、陶窑、窖穴、墓地等构成村落基本组合。虽然战国以来发生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个体农民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村落空间结构逐步多样化,但集村式村落仍是基本空间形态,乡村居民的居住方式一如前代,仍是“生相近,死相迫”,同处一个村落共同体中。
就乡村居民结构而言,春秋战国宗法血缘组织被地缘乡里组织取代的过程,并非轰轰烈烈的破坏与变革,只是隶属体系的替代。宗法血缘关系依然是乡村社会较为普遍的存在。乡村居民除了家庭的独立与个体责任的强化外,基本生活方式并无大的改变,安土重迁仍是其突出特性。尤其是战国以来普遍流行的家产继承的均等原则,使分异后的各家庭必然比邻而居,或相距不远,起码在同里之中。如此代相传承,成为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保障。这样,宗法血缘组织依然是乡村社会的重要构成,不过,已由法定社会组织转化为民间自组织。
与古代中世纪欧洲乡村相比较,不难发现,欧洲乡村并未出现战国秦汉乡村聚落这种连续一体的历史延续性。比如,罗马共和国与帝国前期的乡村社会相对稳定,有着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是,罗马帝国的快速扩张与发展对其境内的乡村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随着征服战争的不断扩展,罗马贵族的大农场也不断扩张,这些农场以大量涌入的外来奴隶为主要劳动力,失去土地的罗马公民大量涌入城市,成为需要国家供养的食利群体。罗马史家瓦罗曾对此现象抨击道:“现在所有的家长们都不沾镰刀和犁,而是躲在城里,宁愿活动于剧场和跑马场之中,却不愿去照管谷物和葡萄园。”那些对外扩张中得到的殖民地,其原有乡村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如,罗马帝国扩张前的西欧原住民凯尔特人大多生活在乡村,农民们集聚成村,村外是一圈农田,乡村结构类似于中国古代早期乡村;被罗马帝国征服后,原有的乡村结构被打破,村落渐渐被整合为罗马贵族的地产,农民则逐渐沦为奴隶与农奴。
又如,欧洲中世纪初期乡村形态的形成与战国以来乡村社会发展的连续一体也有明显不同。随着蛮族南下,罗马帝国瓦解,原有乡村社会同时被严重破坏。中世纪乡村形态是伴随着日耳曼人南下的冲击,在旧有乡村秩序瓦解基础上的重构,其间有明显中断。有学者曾将法国南部乡村的中世纪农田布局描绘为以村庄为中心的发射状布局,并且认为:“这些发射状的布局通常是强加在先前罗马人的布局上的;罗马人的布局是方形或三角形的,非常有规划。这表明,罗马人的田地曾被荒置过,过了很久才有人定居于此。”
正因为中世纪早期社会动荡不安,最初的乡村构造表现为明显的散漫型,乡村多由零散小村子(hamlets)和小耕作单位(farmsteads)为主构成,集聚式大村庄十分少见。尽管中世纪欧洲村庄在现代英语语汇中被称作“village”,但在中世纪,“village”的外延十分宽泛,它既可指一群乡村居民围绕一个中心聚居,也可由分散的“hamlets”和“farmsteads”构成 。经过相当一个时期的整合,与庄园制的形成与发展同时,相对集中的村庄才成为普遍存在。
欧洲古代中世纪乡村社会这种断续性发展模式与战国秦汉乡村社会连续一体模式所产生的影响差异颇大。战国秦汉乡村社会连续一体的历史延续性充分体现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原生性特色,这一特色使中国古代农耕文明起源与发展中的基因得以有效递延,更使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建立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促成着独具特色的古代农耕文明形态的发展与成熟。
其二,乡村社会构造的自然性。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自然性是指乡村要素与格局多是自然形成,较少人为组织性设计。从村落形成,到村落分布的地理结构,再到乡村耕地结构、乡村市场,等等,都是如此。
战国秦汉时期村落的形成基本是自然成聚,人为规划设计者占比较小,因此,村落大小不一,空间布局多种多样。比如,对鲁东南沿海地区汉代聚落遗址的调查表明,在该区域聚落遗址面积清楚的1671个村落中,0.1万—0.97万平方米的村落1243处,1.0万—5.7万平方米的村落337处,6.1万—11.4万平方米的村落54处,12.5万—27.7万平方米的村落23处,30万—95.7万平方米的村落14处。村落的大小不一,充分反映出村落形成的自然性。
又如,战国秦汉时期的村落以集村为主,但同为集村,其空间格局也各不相同。河南遂平县小寨汉代村落遗址总面积12万平方米,分布着7条道路、28口水井,水井与道路并行,沿街道凿在巷内,分布稠密而均匀。表明这是一个紧凑型集村。辽宁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的发掘表明,村落中已发掘的6处宅院的分布并不规则,其间15米至30多米或更远。c显然是一个较为松散的集村。湖北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店子河村落遗址有1条较为完整的环壕,环壕与北面的山体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式聚落。d表明这是一个环壕村落。重庆云阳县李家坝村落遗址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已发掘的7处房址,6处集中于村落西北角,另有一处在东南角,距最近的另一处房址有近百米。表明这是一个松散与紧凑结合的村落。村落内部结构的多样性反映着乡村的自然构造特性。
战国秦汉村落分布有种种类型,最大特点是依水土之宜,亦即宜于农耕居住之处。比如,村落沿河流延伸分布是最为古老的聚落地理空间类型。从已有考古发现看,早期聚落大多分布在依山傍水尤其是江河交汇之处。这样,在农耕之外,既可且猎且渔,又无水源之虞。对甘肃天水地区牛头河流域进行的考古调查表明,该区域史前至汉代普通聚落遗址116处,基本是沿河流延伸分布。这充分说明,来自远古聚落时期的聚落空间分布基因一直延续。这一现象在秦汉其他地区也大略如之。比如,我们审视一下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驻军图》和《地形图》,不难发现,图中所标各里分布基本是随水流而定,远近疏密无一定之规。邢义田先生曾对天水放马滩所出战国秦代木板地图分析道:
在分布的形态上,看不出曾经历人为的规划,而比较像是依水土之宜,自然错落在河流的两岸。这样的聚落分布形态和马王堆地图上所见极其相似。
这种村落分布特点是乡村构造自然特性的典型空间表达。
除村落外,乡村其他构成也基本是自然形成。比如,耕地占有大小不一,距村落远近不一,多数村落中,不同人户的耕地占有自数顷、数十亩到数亩不等。这样,乡村的耕地分布也就千差万别,没有什么人为设计。再如,一些乡村市场形成也是自然而非人为。东汉张禹为下邳相,有善政,“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名士张楷“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这些乡村之市都是自然形成。
更为重要的是,秦汉王朝在进行乡里编制时充分尊重村落的自然聚落属性。尽管对于乡里设置的户数有明确规定,但在乡村组织设置时则充分考虑村落的自然属性,基本是因村设里,不打破村落原有格局。西汉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驻军图》中所标诸里即均为因村设里。当然,因村设里并非一概而论,那些三五户人家的零散小村或附于他村之里,或若干村落共置一里;那些大型村落中抑或设置二里甚至更多。但这也未改变村落的自然属性,村落依然是完整的自然聚落。
这一时期也存在王朝政府对乡村格局的人为规范。比如,《二年律令·户律》中就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宅不比,不得。”在买宅办法中也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比”即比邻而居,无论是名田宅还是买住宅,都要求比邻而居,表明乡村居民的居住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规范。又如,西汉文帝时期,晁错上移民徙边疏中也提出,官方营建的移民村落要“制里割宅”,统一规划,村内有以家户为基点的“一堂二内”,村外有“通田作之道”“阡陌之界”,有树木,有坟茔相从。这种模式在居延汉简中可以得到验证。如:居延汉简282·5简:“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340·33简:“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37·23简:“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EPT51∶84简:“觻得长秋里郭穉君所舍里中东家南入。”从这些记录可以看到,里中住宅、道路、分区都较为规则,有明显的人为设计痕迹。但是,这些规划与设计对战国秦汉乡村构造的影响较小,尤其是经过整体规划设计的村落在乡村中更是微乎其微。
与战国秦汉乡村构造的自然性不同,欧洲同期乡村构造的人为性更为突出。罗马帝国晚期乡村社会中,小农已无生存空间,庇护制大地产是土地占有的主要方式,大地产主对村落与耕地进行统一规划,使得乡村功能分区清晰。为实行轮作制,耕地被划分为狭长的“长条地”或“长方形” 地块。乡村构造具有明显的人为设计色彩。
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后,实行财产共同所有的马尔克共同体制度,马尔克成员共同持有土地及其他财产,共同处置土地收益。共同体中的每一个马尔克成员都可以分得一块份地,但马尔克所属的草场、森林、荒地等,均为公共财产,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共同进行。日耳曼人完成征服与取代后,将马尔克制度与罗马的大地产制相结合,构建起中世纪西欧乡村基本经济形态。其特征如英国学者亨利·梅因所言:“封建时代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它承认一个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的低级财产权或地权。”在此基础上,中世纪欧洲乡村每个家庭一般享有一份份地,但并非私有,也无法单独耕作。耕地被统一划分为一个个的长条地,统一调配,统一耕作。由此形成的乡村格局较为规则,乡村居民集中于各个村落,村落内教堂、磨坊、住宅井然有序,外围草场、牧场、林地、条地有规律地分布,正因为此,这一时期的村庄往往被称作“原子村庄”。
从聚落地理学与社会组织理论可以看到,自然性强的乡村社会构造易于形成较好的内部调谐机制,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与稳定性;而人为设计较多的乡村社会构造易于受内外环境变化影响,易发生较为剧烈的结构性变动。战国秦汉乡村构造的自然性与整个王朝规范严整的大一统格局互为表里,为其提供了富有弹性与张力的基点,保障了社会稳定与发展。
其三,乡村社会构造的一体性。
乡村社会构造的一体性主要指乡村社会组织构造的统一性,战国秦汉乡村社会结构复合多元,但社会组织始终处在中央王朝统一的组织体系中。
战国秦汉村落社会结构较之早期村落时代发生了重大变化,村落社会不断立体化、复合化,各种社会力量充斥乡村社会,也出现了若干类型的民间自组织,但它们始终未形成独立体系,也没有法定社会地位,对于乡村社会更没有统治权。就乡村社会管理体系而言,从村落到所有乡村居民,都在中央王朝统一管理之下。
战国秦汉乡村法定组织是乡里,王朝政府则通过乡里制度,将所有乡村居民纳入管理体系,直接对其实施全面管理。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实际是以乡为主导、里为辅助的乡村管理制度,凡较为重要的乡村事务,都由乡及有司主持,里正等协助办理。从向农民贷给种子、器具、牛马,到修桥铺路、挖渠掘沟;从社会治理、人口管理,到乡里社会各类经济社会事务的处理,都是如此。当然,里在乡政运行中的协同角色并不意味着里与村处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而是更强化了王朝政府对乡村的直接管理,表明乡政管理涵括了乡村所有人户,乡村社会完全处于中央王朝治下的一体化体系中。这一原则被中国古代各王朝所承袭。
将这一时期乡村社会构造与欧洲中世纪乡村进行比较,可以更清楚地把握其鲜明特点。虽然进入中世纪后的欧洲也存在着不同的王国政权,但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并没有出现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有学者即提出:“国王‘声称’拥有的权力通常比他实际拥有的权力更大;而且,要行使这些权力,他不得不先获取地方贵族和主教的支持。”具体到乡村社会,则是没有统一的组织体系与社会构造,而是由三个社会单元构成,即领主、教会、村庄。三个单元自成体系,各不相属。
领主在自己封地内拥有司法审判权、纳税权、铸币权、建立城堡权等等,他们以庄园的形式组织生产,管理附属人口。“庄园的土地从数百英亩到数千英亩不等,它们分成属于领主的土地和分配给农奴的土地两部分。前者称作领主的领地,它一般包括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可耕地。它们在确定的日子里由农奴耕种,大概一周三天。领地不是由大地块而是由狭窄的条地组成的,这些条地和属于不同农民的条地交错在一起(有时候也为教会专门留有条地)。”
教会遍布中世纪乡村,它们也是独立实体,可以拥有土地,可以将土地授予他人建立采邑,圣·特龙修道院就曾向该修道院的一个仆从授予相当于一个自由骑士的采邑。更为重要的是,教会可以向教民收取什一税,也拥有司法裁判权。
中世纪乡村社会中的村庄数量众多,是与庄园并行的社会实体,一般情况下,村庄既是经济共同体与互助共同体,也是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而且,基本都是法人实体。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居民不会像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那样,只是王朝臣民,而是具有多重身份。如侯建新先生所言:
严格说起来,中世纪的一个农民,实际上有三种身份,随着封建化,这是一个新兴起的东西,庄园的佃户,这是他第一个身份,同时他还是共同体的成员,还是教会的教民 。
中世纪乡村社会构造的这些特性,造就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多元与复合,在这一基础上自然不会形成欧洲近代国家。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一体性,保障了整个社会的一体与统一,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其四,乡村社会构造的内凝性。
乡村社会构造的内凝性主要指乡村居民间的内在联系性。战国秦汉乡村中的村落既是农业人口基本的居住单位,又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村落居民并非老死不相往来的一盘散沙,而是守望相助,鸡犬之声相闻,有着较为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也往往有着远近不同的血缘关系。村落既是自然聚落,又是具有较强内在联系性的有机整体,具有较强的内凝性。
战国秦汉村落的内凝性源自早期村落的共同体机制,也是自原始聚落时代承袭而来的传统。早期村落居民“生死相恤,坟墓相从”,在井田制下进行着集体劳动,有着浓厚的共同体色彩。《诗·周颂·载芟》云:“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千耦其耘”所描述的就是典型的集体劳动。郑玄亦言此时的村落居民“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祭酺合醵之欢”,也表明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生活的统一性。这一传统中的标志性基因延递至战国秦汉,造就了村落的内凝性。具体而言,就是村落居民的集体性、组织性以及村落居民间的邻里守望。
村落活动的集体性表现在多个方面。村落中既有祭社、祭神、驱傩、求雨、腊祭等祭祀活动,又有修路架桥、凿井建房、婚丧嫁娶等公共事务,还有春节、上元、清明、端午、中秋等各种各样的节庆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是村民共同参与,体现了较为充分的集体意识。比如祭社,先秦时期,人们便“唯为社事,单(殚)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战国秦汉时期更是如此,祭社之日,村民会倾家而出,参与社祭活动。他们集合一处,杀猪宰羊,祭祀社神;然后分享祭肉、祭酒,共度社日。那些乡村富豪大家“祈名岳,望山川,椎牛击鼓,戏倡儛像”;中等人家则“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而贫下之家“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即使那些穷乡僻壤也是村民集体参与:“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
村落居民的组织性体现在村落中活跃着若干类型的民间自组织。西汉立国后,便开放了乡村居民祭社权,但同时要求以里为单位立社,里社要在官方统一管理规范下。但为时不久,乡村私社逐渐出现,而且,私社已不仅限于祭社活动,而是延伸为形式多样的民间互助组织。比如,有应对政府差役而组织的父老僤,有出于丧葬事务而结成的“慈孝单”“长生安乐单”“孝子单”,还有养老、防老性互助性组织“长寿单”“益寿单”“长寿万年单”等;又有以宗亲为核心组成的“宗亲弹”“宗单”“孝悌单”“孝子单”等。这种结社是立足集体精神之上的乡村百姓的自组织行为,是乡村百姓组织意识的体现。
村落居民间的邻里守望既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又体现在村人嫁娶、丧葬、盖房、疾病诸事的互助共济上,也就是孟子所言:“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一时期,虽然农民是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与经济单位,但家庭事务与乡村公共活动往往可以打通,尤其在一些重大事务上,更是公私不分,村民个人的重大事项往往是全村村民共同参与,成为村落公共事务。这种浸润在村落日常中的邻里守望,不仅是村民精神与伦理的要求,更是农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战国秦汉村落内凝性所表现出的共同体色彩与欧洲中世纪乡村社会的自治共同体并非同一概念。前已述及,欧洲中世纪村庄是独立性颇强的法人实体,既有村规、村民会议,又有选举而来的村头与村规监督员,实施着村庄内的自主管理。其自主管理的主体内容就是协调村庄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有学者明确指出,村庄自治主要是由农业生产活动决定的。具体而言,主要是负责耕地的调配与轮换,公共林地、牧场的管理,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组织,村庄内作坊的管理,等等。而且,每一个村庄共同体都有自己的规则,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就是适用于村庄的法律。无论是领主还是国王,都不能改变它们。就中世纪村庄的整体情况而言,村庄的这种自治性得到僧俗权力与社会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领主庄园体系下的村庄共同体的独立性也是如此。英国乡村史学家R. H. 希尔顿认为,尽管领主会派出管家等人物管理村庄事务,“实际上代表村庄共同体的都是乡村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的杰出人物,没有他们的合作,领主就难以进行管理……事实上农村共同体的管理权不在这些领主的代表们手中。庄园的或领主的法庭由富裕农民控制,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则,颁布村规”c。侯建新先生据以提出:“在中世纪欧洲,村民不仅是领主的佃农,也是村庄共同体的成员;庄园与村社一起组成双重结构的共同体组织,在管理上体现领主庄园体系与村社体系并行或叠加运行的特色。”
与之比较不难发现,战国秦汉村落只是具有一定的共同体色彩,无法将其视为自治性的村落共同体。无论是集体精神,还是邻里守望,都非制度性体制,而是村落居民间情感与血缘纽带的作用;村落中的自组织也是民间自发形成,并未得到官方授权,相当一部分民间自组织甚至未得到官方认可。村落内凝性的种种表现对村落居民并不具备法定约束力,与“自治”“共同体”无涉。
其五,乡村社会构造的耦合性。
“耦合”本是物理学概念,指两种物理实体或物理运动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至关联交汇的情况。我们借用此概念,以耦合性指战国秦汉县城与村落的构造特性。在这一构造中,县城既是所在县域乡村的治理者,又与村落有着充分的相通性和高度的一致性,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建起乡村社会。
县城的主要功能是治理乡村。徐龙国先生依据考古发掘资料,系统探讨了秦汉时期各大区域县城的基本情况,根据他的统计,黄河中下游地区有可靠考古数据的县城遗址216处,其中,大、中、小、特小型的数量分别是24处、49处、99处、44处;长江中下游地区有可靠考古数据的县城遗址57处,无大型县城,有中型县城4处,小型22处,特小型31处;北方地区有可靠考古数据的县城遗址112处,其中,大型县城2处,中型8处,小型43处,特小型59处。将其统算,共有可统计的县城城址385处,其中,小型和特小型298处,占77%。
由上可见,战国秦汉时期的县城多数是面积较小的小型或特小型县城,县城空间格局中首先是官衙及其附属设施,其次是供百姓居住的里以及用于商品交易的市。如《汉书·平帝纪》记安民县的设立过程,便是“起官寺市里”。当空间不足时,里与市都要让位与官寺。因此,这一时期的多数县城中,官寺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内主体构成。如,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汉墓壁画中的宁城县城图可见,该城是一座方形城池,有东、西、南三座城门,城中大部分空间被护乌桓幕府与宁城县署所占有,还有吏舍、牛马舍、库房、谷仓等设施。县衙和幕府衙门之前有宁市,为一四合院落,中间广场,四周廊庑环绕。该墓壁画中的繁阳县城图中,县衙及其附属设施也占据了大半空间。一些大型县城中,县衙及其附属设施、官营手工业同样占据主要空间。如山东高密城阴城城址,面积360万平方米,先后为胶西国、高密国、高密县治所。其南部为宫殿或官衙,东南有重要居住遗址;西南有冶铁遗址;中偏西部有铸铜遗址;北部有较大面积的居住区。
需要指出的是,在战国秦汉国家治理体系中,面向乡村之政令实施、赋役征发、兵役调集、民生维系均由县总其成。县级政府是中央王朝基层政府,县政包括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司法管理与治安管理等内容,被赋予县域乡村治理全权。
县城与村落有着充分的相通性和高度的一致性。两者的实质都是聚落,若除去县衙及其附属设施,多数县城其实就是一个个大小不一的村落。首先,从县城与乡村管理体系看,实行的都是乡里之制,只是县城之乡称“都乡”,乡村之乡称“离乡”或“乡”。王朝政府对于都乡与离乡的管理并无区别,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到授田、授爵,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定,具有基本一致的要求。比如,都乡与离乡一样都有明确的垦田考核,里耶秦简中即有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迁陵县的垦田与租米数据,其中都乡垦田仅次于贰春乡d;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也有都乡七年垦田租簿,记临湘县都乡“凡豤(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这都说明秦汉都乡与离乡实行着同样的管理方式。
其次,从县城与乡村的人员构成看,士、农、工、商是两个区域的基本构成,虽然县城的士与工商多于乡村,但是,农民依然是县城中士、农、工、商占比最高者。如战国时期工商业颇为发达的临淄城内,便居住着相当比例的农民。《管子·大匡》曰:“凡仕者近公,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有学者对汉代长安城人口比例研究后认为:“就居民结构来说,这时的农民在城市居民中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至少在绝对数量上,城市中的农民应该超过官僚和商人。”大城市尚且如此,多数县城中的农民比例要高出更多。有学者根据对东汉河南县城(今河南洛阳西郊一带)的考古发掘出的大量农具进行分析,认为其“标识着城乡居民的分工尚不显著”。有关文献资料中,也不乏城中农民的记载。据《后汉书》所记,东汉初,伏湛对刘秀说:“又今所过县邑,尤为困乏。种麦之家,多在城郭,闻官兵将至,当已收之矣。”“种麦之家,多在城郭”,同样表明城郭农民之多。不仅如此,一些城郭中还不乏农田耕地。《后汉书·黄香传》记其“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内外园田”应当就是城内外园田;“收谷岁数千斛”,表明数量颇大。李储森先生对前述高密城阴城城址地层进行分析,指出西部大部分地区文化层较浅,地层十分简单,应当也是城内农田。
再次,从县城与乡村的居民身份看,虽然有不同社会阶层与不同人群的区别,但县城与乡村的基本居民均为国家编户民,拥有同等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无论是授爵还是授田,一视同仁。由此造就了乡村社会大量的有爵农民。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血缘关系下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实现了城乡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与之同时,秦汉王朝对城市中的商人反而加以抑制,使其法律地位低于农民。
与战国秦汉时期城乡社会构造耦合性不同的是,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城市与乡村一直界限分明,城乡关系是较为清晰的二元构造。
就城市功能而言,罗马帝国时期的城市便是工商城市与消费娱乐城市,居于城市的罗马公民除战争与掠夺之外,就是享受与娱乐,发达的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着基本保障。古罗马政治家弗龙托说:“一个政府的施政是否优秀,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把民众的娱乐大事装在心里,一个是把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装在心里……民众就是民众,他们什么都想要,但渴求娱乐之心胜于钱财。”进入中世纪后,在新的城市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工商业需求成为主要动力,“有的城市是具有开拓思维的贵族们‘种’出来的,他们在平地上建起一个城市以加强贸易的发展,或希望从中收税。有的城市就傍着修道院的外墙建起来,有的则围绕着城堡或其他堡垒发展起来”。不管由来如何,这些城市的性质与功能的集中体现就是商业化。诚如有学者所言:“把城市改变为欧洲的经济中心、并让城市第一次只依靠商人和工匠的活动生存下来的,则是其商业活动。”
就城乡管理体系而言,无论罗马帝国时期,还是中世纪时期,城乡都处在两种管理体系中。以中世纪为例,这一时期的乡村处在不同领主管理下的“庄园—村庄混合共同体”中,所谓混合,并非庄园与村庄的一体化,亦非各不相通,而是在各自相对独立前提下的协作。如此构建起乡村管理体系双重组织结构,将农民束缚在乡村之中。这一时期的城市,虽然在成长之初处在领主或教会管理下,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或通过赎取方式,或通过抗争方式,成为半自治的政治与法律实体,拥有较为全面的政治、司法与经济权益。
就城乡居民结构而言,罗马帝国时期与中世纪时期,乡村居民基本都是从事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基本与农业生产无关。罗马帝国的城市居民构成主要是脱离农业生产的罗马公民与从事工商业的奴隶及附属人员;中世纪欧洲城市居民则主要由工商业者构成。城乡居民的身份地位悬殊尤大,罗马帝国时期乡村农业居民主要是奴隶与隶农,身份地位处于社会最底层;中世纪前期欧洲乡村农业居民主要是依附农民,即农奴,尽管他们的村庄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农奴个人只是领主的依附者、村庄的一分子。如843年的《凡尔登条约》所言:“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主人。”他们处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体系的末端,是忠于主人而受到主人保护的非自由人。对于城乡居民地位的差别,有学者曾概括道:
当欧洲农村还处在封建制下、农奴对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时,“自由”的城市则成为逃亡农奴心中的圣地。“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人人熟知。一年零一天,是逃亡农奴进城后获取人身自由的时间标识;而“自由人”(freeman)则是自治城市早期市民的正式称呼。市民拥有人身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庄园依附农奴没有自由,这是城市市民与庄园农民社会地位的最大区别。
显而易见,欧洲古代中世纪城乡结构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城乡结构存在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影响着各自历史上乡村社会的发展,更影响着其文明发展道路的方向。
其六,乡村社会构造的完整性。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完整性主要指乡村各项功能的完备。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由大小不一、功能参差的村落构成。就个体村落而言,可能只具备生产生活的部分功能;但就某一乡村区域而言,往往会实现较为完整的功能组合,既有生活居住功能,又有各种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功能,还有商业、文化教育与信仰等多项功能。
在生产功能方面,这一时期村落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与家庭纺织业,此外,往往还有陶器与砖瓦烧制、铁器锻造、木工与漆器制造、石制品制造、建筑以及酿造、制药等等。以陶窑为例,三道壕村落遗址中的7处陶窑均为砖窑,都位于村内;店子河村落遗址共有陶窑6 座;河北唐山商各庄遗址为两汉之际的一个较小村落,遗址占地约2 万平方米,也发掘有陶窑 1 座;湖北秭归土地湾遗址是一处小型汉代村落遗址,也有陶窑遗址3处d。再以碾硙为例,当时一些小型碾硙与碓多置于村中,或在家中自用,或设作坊公用、商用。《四民月令》即有“六月……可捣择小麦硙之”之语,表明田庄中即设有碾硙;河南三杨庄汉代村落遗址中,每家都发现有石碓和石磨。
在商业功能方面,战国乡村集市贸易已时而可见,如《管子·乘马》载:“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秦汉时期,村落市场纷纷涌现,王符《潜夫论·浮侈》所言“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h,虽是概言其多,亦可见村落市场之普遍。如西汉周亚夫驻军之地细柳聚,又称“柳市”,当因聚中有市而名;王褒《僮约》所言“杨氏担荷,往来市聚,慎护奸偷”之“市聚”,亦指有市之聚落。
在信仰功能方面,战国之前的村落民众缺乏祭祀自主权,主要祭祀活动都在宗法贵族掌握下。战国以来,这一局面渐被打破,除有关天地神灵的重要祭祀外,对其他神灵的祭祀活动已向村落民众开放。秦汉乡村社会中,从神到仙到鬼,体系完备,其功能分布也很全面,包括了整个人生历程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位。比如,生命之神有司命、泰山神;农桑生产之神有社神、先农、蚕神;生活起居之神有门神、灶神、行神。另外,还有风雨诸神、先贤神、四灵、西王母及各路仙人、各种鬼怪。此时的乡村信仰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神灵系统、较为规范的信仰仪式,也有着稳定的信仰群体、持久的信仰传承。它自身虽无至上神,但可以经由国家政权实现与至上神的关联,其实质是一种类宗教全神信仰体系,可以满足村落百姓的信仰需求。
在乡村教育功能方面,战国时期的乡村教育活动渐渐增多。西汉以来,随着儒家学说地位提高和文教治国流布,各种村学出现在普通村落。西汉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以推动地方教育。平帝时进一步规定要在郡、县、乡、聚建立各级学校:“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东汉时期,乡村私学、族学的记载增多,一些村落有了小学、大学之分,如《四民月令》称“命幼童入小学”“命成童以上入大学”;村落居民教育取向不断增强,文化气息越来越浓,尤其在察举中形成了“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现象。
乡村功能的完整性使其成为最为稳定的社会空间,较大村落的功能配置可以较为齐全,颇具后世城镇色彩;中小村落通过功能的错位配置以及乡村市场活动,也可以实现区域功能完整性。这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对于保持农耕文明的连续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与欧洲中世纪前期的乡村比较,两者在完整性上存在着明显的一致性。中世纪前期的乡村经济结构与文化信仰结构也较为完整,经济门类齐全,除农业生产外,畜牧业、手工业与副业生产都较为普遍存在,有学者研究后甚至认为,当时“一切必需的物品都应该在庄园内部制造”;几乎每个村庄都有教堂,有着共同的信仰与精神文化活动。但是,如果深入各自乡村内部,便可发现,其区别与差异同样明显。
首先,战国秦汉乡村的农业生产方式是以农民个体家庭的小土地经营为主;而中世纪前期欧洲乡村的农业生产方式则是以集体耕作为主。由此形成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为各自的乡村社会发展造就着不同基础。
其次,战国秦汉乡村的手工业副业生产是以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为主,中世纪前期欧洲乡村虽也有相当部分的家庭手工业与副业,但在一些重要的手工业副业生产中,往往实行统一的专门化生产。庄园领主统一设置磨坊、酿酒作坊、烘面包炉灶、葡萄酒压榨机等等,使用专人进行生产,而且强制要求每个农民使用。农民到磨坊磨谷者要缴纳“磨坊捐”(multure),到面包坊烤面包或其他食物者同样要缴纳一定费用。领主严禁农民私自磨面、烤制食物,有的庄园法庭甚至规定“所有佃户都有义务把他们的谷物送到磨坊去……如果确认某个佃户未履行到领主磨坊磨谷的义务,在法庭尚未作出判决以前,他要交6便士;如果此事已经诉诸判决,他就要交12便士”。欧洲庄园的这些规定大大限制了家庭手工业副业的发展,催生了专门化的手工工匠与商品交换,对于商业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次,战国秦汉时期的乡村文化是一种典型的世俗文化,其依托点是王朝政府的教化以及乡村教育的兴办,尤其是乡村居民将读书与入仕做官、求名干禄紧紧地连在了一起,视教育为博取功名、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乡村文化教育发展有着积极推动作用。欧洲中世纪前期的乡村社会中,文化教育被教会与神职人员垄断,普通农民缺少受教育机会,直到13世纪,世俗学校方在城镇出现。教育的缺失制约了欧洲乡村社会的发展。
最后,战国秦汉乡村社会中的信仰是相对独立的自主性信仰,村落居民可以“夫人作享”b,可以直接与神灵沟通,具有较为充分的选择权。其信仰过程基本是由信仰者独自或共同完成,多不借助第三方的媒介作用,更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共同体。因而,人不仅没有沦为神灵的奴仆,而是实现了民神同位,“民神杂糅”,世俗化的精神信仰成为乡村精神主流,构成了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一个重要特色。与之形成明显反差的是欧洲中世纪职业神职人员的发达,他们充当着信仰者与神灵之间的媒介,实际上也垄断着世俗社会与神灵之间的沟通渠道;尤其是职业神职人员所形成的宗教共同体具有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利益,直接影响着他们与信仰者之间以及信仰者与神灵间的种种关系,自然也影响着宗教功能的实现。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没有一个真正的救赎宗教,消除了其宗教意识与理性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战国秦汉乡村社会功能的完整性是内生型的,各项功能提供者基本是乡村百姓自身,其实质是社会构造的完整。欧洲中世纪乡村功能的完整性则是乡村内部与外部共同提供,并非乡村社会构造的完整。战国秦汉乡村构造的完整性造就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相对独立,在长期历史进程中,无论王朝更迭还是城市动荡,乡村社会都未曾崩溃,这是中华文明连绵不绝的基础所在。
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特性已概述于上,由此不难看出,对它的进一步研究与发掘,不仅对于战国秦汉史研究有着重要学术价值,而且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农耕文明发展史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上述思考,本书未按传统乡村社会史研究模式进行探讨,而是试图从四个维度完成对战国秦汉乡村社会的构建。第一个维度即第一章“春秋战国乡村社会的重构”,立足春秋战国社会变革,解构乡村主体结构在这场变革中的继承、革新以及重构;第二个维度包括第二章“战国秦汉乡村聚落地理构造”、第三章“战国秦汉乡村行政构造”、第四章“战国秦汉村落空间构造”,立足村落来源与乡村外在结构,解构乡村地理空间构造与行政构造;第三个维度包括第五章“战国秦汉乡村社群构造”、第六章“战国秦汉时期乡村生业构造”、第七章“战国秦汉乡村信仰构造”、第八章“战国秦汉乡村精神构造”,立足乡村内部结构,解构乡村的经济、社会信仰与精神构造;第四个维度即第九章“战国秦汉乡村冥界构造”,立足乡村居民的身后归宿,解构乡村居民认知中的冥界构造。
本书总设想是以对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解构为主线,力图在梳理这一历史时期农耕文明基因谱系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结构清晰、动态系统的战国秦汉乡村社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进行方法论的重构。现有学术范畴与学术方法多基于西方式学科分野,难以完全符合战国秦汉乡村社会的特有构造,必须在兼收并蓄基础上加以采择与整合。在工作中,我们根据所考察对象尺度的不同,引入了相关理论与方法。在此基础上,打破学科分界,根据战国秦汉乡村社会实际,融汇多学科已有成就及研究范式,构建整体的乡村社会研究基本范式。
其次,要拓宽研究视野。一是把乡村基本构成要素纳入研究视野,如乡里亭以及村落的地理空间分布,村落的空间结构与内部构成,还有乡村居民、乡村生业、乡村信仰与精神取向,等等。研究过程中,力图把乡村当作各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而不是简单地要素展示或要素结合。二是把乡村与外部世界的基本关系纳入研究视野。如乡村社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乡村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乡村社会与市场体系的关系、城乡关系以及村落间的关系,等等。三是把乡村中的现实世界与身后世界纳入研究视野,构建真正完整的全要素的乡村社会。
再次,要配置多视角研究路线。一是自源头与早期发展看战国秦汉乡村社会,将村落初生到秦汉的所有时段纳入研究视野。对于早期乡村以及其后各个历史时期的乡村发展道路力图进行客观、清晰的把握;在乡村社会的断代研究中体现“长时段”视野,进行连续一体的发展释读。二是从魏晋以后乡村社会的发展回看战国秦汉乡村社会。三是通过与欧洲古代中世纪乡村社会发展的比较把握战国秦汉乡村社会的特质。
当然,方法论的重构、研究视野的拓宽与多视角研究路线的配置并非一日之功,对战国秦汉乡村社会构造的解构亦非一蹴而就,本书只是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更进一步的学术递进还有待来者。
京ICP备05007371号|京ICP证15083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884号 版权所有 2004 商务印书馆
地址: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邮编:100710|读者邮箱: swysg_duzhe@cp.com.cn
产品隐私权声明 本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律师